细化措施 把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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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措施把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落到实处为进一步细化实化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增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操作性,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落实部门责任分工,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时间进度表和技术路线图,确保今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知》中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由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统一汇总。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在汇总分析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基础上确定本省(区、市)的药品采购范围。二是细化药品分类采购措施。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根据全省(区、市)上一年度公立医院所有药品采购总金额,按照每个品规采购金额的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纳入招标采购范围。对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实行谈判采购,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联动。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集中挂网,医院直接与企业议价采购。三是坚持双信封招标制度。药品招标采购由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按照商务标书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根据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科学设定竞价分组,促进有效竞争,从严控制中标企业数量。明确各地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四是改进医院药款结算管理。鼓励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医院将药品费用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五是完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兼顾基层供应,鼓励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加强考核督导和纠偏整改,建立和完善药品配送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六是加快推进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提高省级平台在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在线支付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为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今年内所有省级平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为推进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创造条件。七是规范医院药品使用管理。要求各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使用要达到一定比例,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明确医师处方权限,处方涉及贵重药品时,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规范用量,努力减轻急性、长期用药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探索药师网上药事服务。八是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药品采购指导。试点城市要发挥示范作用,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实行阳光采购,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在线交易。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应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备案。九是加强综合监管。对医院、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分别明确监管要求。对于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对医院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的价格,要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规范和净化药品在医院内部的流通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医院设立结算户头的药品经营企业名单。十是加大宣传培训。坚持正确导向,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知》强调,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专业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全面领会文件精神实质,推进三医联动,开创深化医改新局面。相关链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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