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模拟原告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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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药家鑫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没有异议,对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后三日内在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视为主动投案,自首行为,一般应从轻处罚。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3、被告人药家鑫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根据被告人的老师和同学,邻居的口述,其周围人表示被告人不是,对其犯罪行为表示意外及惋惜,其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4、被告人供述自幼的家庭生活称:“从小,上初中开始我就特别压抑,经常想自杀,因为除了无休止练琴外,我看不到任何人生希望。我就觉得活着没有意思,觉得别人都很快乐,我自己做什么都没有意义。”被告人所言可以看出其曾有心理抑郁,虽未鉴定病史,但案发前几天,曾有心情焦虑低落的表现,可判断为精神障碍,案发时,应当视为精神障碍发作,建议从轻处罚。5、被告人家属在案发之后,积极主动的偿付受害人家中的丧葬费。也表示将愿意积极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药家鑫从轻处罚。6、被告人系家中独生子,其父母已近中年,若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其父母将承担巨大的失独痛苦,且面对中年丧子的悲哀,故恳请法院能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药家鑫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案发时系精神障碍症发作,建议法官酌情减轻量刑,给予被告人重新改过的机会。辩护人:律师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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