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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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概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刘晓辉2016年9月主要内容三部分:一、业务发展现状;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主要渠道;三、主要的业务管理政策。人民币国际化政策框架日趋完善——经常项目:境内所有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不再存在试点企业名单限制(365家→6.7万家→全部)不再存在境内地区限制(5城市→20省→全国)不再存在境外地域限制(港澳、东盟→所有国家和地区)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个人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跨境担保——资本项目: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境外放款、境外发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大部分资本项下的业务。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主要优势:1.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2.节约交易成本(平均降低交易成本2-3%)。3.拓宽融资渠道。4.提高资金运营效率。5.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主要渠道人民币跨境清算、结算体系通过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清算。境外人民币清算行:港澳台地区、新加坡、伦敦、法兰克福、首尔等2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境内代理行进行清算。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清算账户(即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通过开立非居民账户进行结算。境外机构可申请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系统)。2012年3月,人民银行宣布决定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采用国际通行报文标准,支持传输包括中文、英语在内的报文信息,覆盖主要时区(亚洲、非洲、欧洲、美洲)人民币结算需求,以提高清算效率。经常项下业务办理流程1、企业自主选择一家已在跨境办备案的银行网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原则上,将为其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确定为主报告银行。2、企业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银行依据“展业三原则”,可要求企业提供可证实其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运输单据、加工贸易手册、政府批准文件等)3、银行人员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查询企业是否已在系统内激活,并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向RCPMIS报送相关业务信息。经常项下业务涉及的主要政策法规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常项目)2.《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涉及账户问题)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主要涉及贸易、人民币购售、担保等问题)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经常项下业务管理框架2014年168号文业务管理要求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项下业务时,银行必须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企业不得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得人民币资金存放境外。人民币跨境对外直接投资业务(ODI)主要法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业务办理流程:1、境内机构应当先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2、办理登记后,企业可以凭业务登记凭证及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3、银行应向RCPMIS报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信息。ODI需注意的问题: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人民币跨境对内直接投资业务(FDI)主要涉及的制度法规: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主要业务内容:账户的开立、人民币资本金汇入、境外投资者因减资、清算、转股等人民币资金收入汇出业务人民币跨境对内直接投资业务(FDI)业务流程:1、业务申请人向银行提交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信息登记表和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信息表等相关证明材料。2、银行向人民银行提交业务说明并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报送至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3、银行在RCPMIS录入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合规性信息,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依据提交的相关材料完成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合规性信息的复核工作,并向业务受理银行出具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信息回执。4、银行凭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信息回执等材料到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开户,并将后续信息报送至RCPMIS。FDI需关注问题资本金账户和外债账户内存款利率是如何规定的?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均为活期。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不能。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为存款名称加“资本金”字样。某外商投资企业现已开立了一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现外方需要增资,增资后的人民币资本金是否可以直接进入原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借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资本变更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如果批准文件发生了变化,就应新开一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某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借入一笔人民币借款,因公司业务需要,除在注册地开立一个人民币借款账户外,还需要到异地银行再开立一个人民币借款账户,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并报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某境外企业原来以外币出资在境内成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复中列明出资为外币,现在企业准备改成人民币出资,是否需要到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境外投资者以外币出资改为人民币出资的,无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以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法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法规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业务优势:实现了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资金的统一调配管理,提升了集团资金运用效率和综合收益水平。集团境内外盈余资金可共享,互补长短,减少银行融资,节约财务成本支出。资金池模式下的资金跨境流动不计入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单位的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政策变化:1.降低门槛,放宽经营时间和营业收入的要求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由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由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由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取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作为境内成员企业参加资金池的限制3.允许母公司在境外的跨国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企业选择境外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资金池业务4.不再要求归集的现金流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5.将主办企业可以选择的结算银行数放宽到1-3家,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协议应明确每家银行的资金净流入额上限6.允许结算银行为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日间及隔夜透支7.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的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值由0.1调整为0.58.允许跨国企业集团按照通知和自贸区政策分别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同一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参加一个资金池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业务管理程序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沈银发〔2014〕206号)2.《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转发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沈银发〔2015〕149号)管理权限: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时,应由其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结算银行直接向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备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辽宁省内除大连以外地区的银行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备案;大连地区的银行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备案。人民币替代外币对外支付业务随着外汇“控流出、扩流入”工作全面展开,在近期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大额购付汇操作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为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保障企业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允许企业以人民币汇出境外、境外购汇的形式来满足业务正常开展需要。。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境内非金融机构可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结算业务。具有股权关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终控股,且由一家成员机构行使地区总部或投资管理职能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资金池模式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展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款结算业务。解读:对境内企业向境外放款的对象是否有具体限制,限于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资金池的具体模式指?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境内银行应在认真审核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交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申请材料后,为其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解读:银行需审核哪些资料?对于境外放款企业的资质和放款额度是否有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人民币境外放款。解读:境外放款专户有哪些管理要求?是否需向RCPMIS报送专用账户信息?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期限和用途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人民币境外放款必须经由放款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人民币收回,且回流金额不得超过放款金额及利息、境内所得税、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主体要求:所有的非金融企业及法人金融机构均可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借入外债,本外币外债管理模式统一(政府融资平台不可借;房地产企业不可借)。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2016年5月3日起实施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账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户,原则上注册地,经备案可异地。一笔借款一个户,不得转为定期。本息偿付:应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优势:1.丰富融资渠道。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降低融资成本。2.规则公开透明。在上限内自主开展,跨境融资空间完全由自身实力、融资行为决定。3.本外币一体化。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自主选择以人民币或外币跨境融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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