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CPA课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洪治纲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的特征(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二、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含义(二)法律规范的种类◦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模式+后果[假定+行为+制裁]三、法律渊源和法系(一)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二)法系大陆法系,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法律渊源不同◦法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四、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法律系统或体系五、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及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人的行为六、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体系主要由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三部分构成。此外,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还有经济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的特征有:◦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一种合法行为要注意“法律行为”同“民事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除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非法民事行为。(二)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应当采用明示的表示方式,仅仅在十分特写的情况下(一般是指只有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以默示的状态或方式成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三)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多方法律行为:合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票据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口头合同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借贷合同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对借贷合同进行担保的担保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这的条件时才可以成立,一般需要满足当事人、意思表示及标的三个基本的构成要素。(二)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成立后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才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生效。一般而言,法律行为成立时即生效,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后可以延缓生效或者不生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有效的实质要件和有效的形式要件方可生效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的形式:例如基于多年长期合作的合作一方的某种事实行为◦4)沉默方式或者说默示的方式:这种只有存在法律的明确规定才可以,否则不可使用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及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但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但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可由当事人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对于动机或目的的错误认识一般不能构成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受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三)撤销权受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的一方有撤销权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该1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处长。(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该民事行自开始时即无法律效力;并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概念: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2、条件的分类◦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亦称附停止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亦称附消灭条件◦3、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概念: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2、分类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三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立遗嘱等,以及双方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可以代理的◦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的◦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2、代理与代表◦3、代理与行纪(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二、代理权(一)代理权概述(二)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概述◦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二)无权代理的后果1、本人的追认2、相对人的保护相对人的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之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四、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的安全。(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的情形与无权代理人成立相应民事行为(三)表见代理的效果:产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提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时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意志所决定、不为当事人意志所转移的某种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特点:◦1、债权人存在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但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并且,对于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不同于除斥期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一)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3、长期诉讼时效:4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4、最长诉讼时效:20年(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注意把握实践中具体的、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况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2、其他法定的障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导致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同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情况。(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五、诉讼时效的延长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保裁制度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发事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的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1、辩论原则2、处分原则(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除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之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二、仲裁的基本制度(一)仲裁概述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二)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三)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四)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队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庭基于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该仲裁协议失效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