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⑴具体范围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⑵规模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形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现在没有议标这种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⑴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⑵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⑶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⑴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⑵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⑶应急度汛项目;⑷其它特殊项目。符合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⑴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⑵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⑵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⑶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⑷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⑸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⑹其它特殊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⑴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②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③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⑵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②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③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⑶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③监理单位已确定;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⑤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对招标工作的时间和投标人数量要求: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⑷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⑸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对投标人的要求⑴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⑵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⑸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⑹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施工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⑴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⑵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⑶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⑷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⑸主要施工设备;⑹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⑺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⑻财务状况。评标方法:1、综合评分法;2、综合最低评标价法;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4、综合评议法;5、两阶段评标法。评标方法及原则: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⑴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⑵逾期送达的;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⑷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⑸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⑺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⑻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⑼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⑴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⑵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⑶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⑴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⑵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⑶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⑷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⑴当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⑵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中标与合同签订: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⑵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颁布时间:2009-4-2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2、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3、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4、招标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发售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招标资格预审材料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中标候选人、评标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中标人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及其相关的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必须使用“招标资格预审标准文件”,并采用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格条件标准。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并进入相关交易中心评审。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需进行修改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应达到规定的必须进行依法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支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招标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负责完成。关于最高限价与风险控制价:(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必须低于该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8%,且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保证金与工程款支付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评标委员会产生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