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法概述公司的含义与特征一、公司: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二、特征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的4、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分类一、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二、封闭式和开放式公司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四、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例:下列关于母子公司关系,正确的是()A、一个公司只有拥有另一个公司50%的股份时,才具有母子关系。B、两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应以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具有实际控制能力为标准C、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资格D、母公司如果滥用控制权损害了子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的,会导致子公司人格被否认,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五、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股东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为避免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而设立新公司,将原来公司的财产转移到新公司例如:为防止公司业务上的不法行为导致的巨额赔偿,将本属于一体化的企业财产分散设立若干公司,每一个公司资产只有较低注册资本,因而难以补偿受害人之损害(3)关联关系1)定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高管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其出资额站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以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经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股人: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导入案例原告:邓念被告:姚政原告诉被告称:邓念是国峰公司股东。2001年6月-2005年期间,国峰公司聘请姚政为公司的销售经理。在任职期间,姚政以销售名义向国峰公司提走270万货物,但未向公司交任何货款,也未提供销售合同和欠款凭据,导致国峰公司无法追偿货款,其行为损害了股东权益。故邓念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姚政赔偿270万。经查,2005年,邓念与郝小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郝小白。股东会同意这次股权转让。问:邓念是否可以打赢官司?有限责任公司一、含义: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1、全体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的人数最高不超过50人3、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不能通过对外发行股份筹集资金4、财务和经营过程的非透明性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资本有效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出资形式1、货币出资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依法应当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否则验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导入案例原告:张某被告:上溯公司2008年4月30日,原告与其他五人以及上溯公司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出资50万,占10%的股份。协议签订后,张某将出资交给上溯公司,上溯公司出具了收据。后2009年4月10日,镭射公司成立。在经营期间,原告参与公司经营并领取15000每月的工资。在审理中,上溯公司递交一份确认书,确认书中明确,镭射公司所持有70%的股份,其中10%的股份是原告张某出资。但张某否认收到该确认书。张某称,其将钱交给上溯公司后,曾向上溯公司询问情况,上溯公司称在办理注册,后09年6月镭射公司停发张某公司后,才知道自己名字未出现在股东名册中。例: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分析A、B、C的出资效力。(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其他公司章程达成一致后,全体股东应当在章程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住所1)公司名称里要表明有限责任字样2)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住所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名称1、公司名称是一个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记,是公司人格的具体体现。公司名称具有排他性,在一定范围内,一个公司只能使用特定的经过注册的名称,该名称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与企业的注册商标一样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2、公司的名称应由公司的类别、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商号四部分组成,如“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名称。八、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确定公司名称制定公司章程认缴全部出资实际出资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审核发给营业执照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一股东会:是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利机构,它不是常设机关,对外并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二、职权:P65略,大家自己了解即可股东会的召集1、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情况下,每个营业年度终结后,应当召集2、临时会议:提议召开权利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3、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公司设立董事会的,以后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股东会表决方式1、召集股东会,一般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股东。2、表决方式:表决方式在章程中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一般规定: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2)重大事项: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例: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并由乙方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丙方担任公司监事,丁方,戊方担任公司副总。张三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投资10万,下列符合要求的是A、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C、必须经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B、必须经过2/3以上股东同意D、可以直接与甲方协商受让甲方的出资而成为股东董事会---公司常设机构一董事会组建1、董事会是所有董事组成的一个领导集体2、董事由股东会在股东或股东委派的代表中选举产生问卷:你公司董事的提名由:A.上届董事会提名B.全体股东协商C.第一、二大股东提名D.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名E.本公司党委会提名一般而言,股权结构集中的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的公司采用大股东提名董事的比例高于平均水平;股权分散的公司则以采用全体股东协商提名董事的比例远远高于平均水平。3、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5、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6、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7、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决议,一人一票原则,会议记成记录,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经理----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职权:P68略,监事会----监督机构一、组建1、股东代表+职工代表(不少于1/3)≥3人2、特殊情况: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一一“一至二名监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二、任期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三、职权罢免建议权、检查财务权、提议开会权、纠正错误权、提起诉讼权、提出提案权、列席董事会(55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四、议事规则1、每年度至少一次,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主席召集2、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3、监事会议决议半数以上同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有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份转让的股份的权利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无须其他股东同意2、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且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视同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优先购买,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购买。导入案例原告:彭丽静被告:梁喜山,王宝山,金海岸公司。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山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王宝山,王军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梁喜山将自己拥有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王宝山(金海岸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即原告20%股权,梁喜山80%的股份。原告与梁喜山系夫妻)。11月8日金海岸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转让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力。但原告不认可决议的签字和手印,认为是伪造。经法院查明,签字和手印确实梁喜山代签。3、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份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购买。例1:甲乙为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方想把自己出资全部转让给乙方,如何操作?A、直接转让即可B、经过全体股东同意C、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D、经过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同意例2: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方要求转让出资给张三,丙方表示同意,丁方,戊方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填未答复。乙方以前曾与张三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又不如张三高。后甲方将出资转让给张三,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方不服,认为这是甲方故意和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以下正确的?A、甲方不能转让出资,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同意B、甲方可以转让出资,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C、甲方不可以转让,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股东乙方不同意D、甲方转让无效,因为乙方虽然不同意转让,但同一购买,故乙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甲方应当将出资转让给乙方。例3、甲、乙、丙要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章程中的下列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注册资本为80万元B、甲货币出资30万元,乙实物出资30万元,货币出资10万元、专利权出资10万元C、甲可以不经乙的同意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丙D、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