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的发展(一)经济法这一概念的首次适用1.1755年,在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但是摩莱里所致的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只是限于分配领域。因为在摩莱里看来,社会产品分配上的表单,是私有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2.1843年,法国注明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共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在这本书中,德萨米不仅在很大程度上集成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而且在许多方面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二)经济法基本性格的双重性(比较英美、德日经济法产生背景)1.因国家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干预的目的和方式的差异性,导致经济法在西方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表现出队里的基本性格:一方面维持市场经济秩序,规制“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要匡正“政府失败”2.德日:限制民间经济的自由,扶持特定的国家垄断;·英美: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贸易和商业的法律《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者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收到刑事制裁或者行政处罚”。这些法律显示出美国的经济法限制垄断,保障市场主体全面的、实质的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的性格。剩下的知识点有时间就看吧,这个说不好怎么考,这两个知识点是老师提到了的。第二章定义和调整的对象一、经济法的定义(各种理论学说太特么多了,决定不看,只看本书的经济法的定义和理解!)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失灵而定制的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1.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载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2.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调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3.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划定了界限。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一)第一次调整和第二次调整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有“第一次调整”和“第二次调整”之别,但是我们理解的两次调整,不是指一个法律部门对另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再次调整或者重新的纠正,因为一个法律部门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另一个法律部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矫正。就算是出现了某类社会关系不能或者不宜由某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而需要由另一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时,也不应该称另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为第二次调整。因此我们说经济法调整是为了弥补民法和行政法调整不足而产生的,但是不能说民法、行政法调整为第一次调整,经济法的调整为第二次调整。(书本61)(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而言之,就是国际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这就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区分开来。(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含义: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含义:是指国家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含义:是指国际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际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财政、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3.社会分配关系·含义:社会分配关系是指狭义的分配,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在全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初次分配中所发生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第三章基本原则一、含义和特征·含义:是指对经济立法、经济之法和经济司法以及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特点:1.普遍性:贯穿于全部实践活动2.抽象性:经济法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3.行为准则性和可操作性:像其他规范一样可以知道规范相关行为人的相关活动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一)社会本位原则(二)兼顾公平效率原则(三)可持续发展原则三、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和尊重的原则(书本85)(一)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凡是合法取得财产,其所有权均应当收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不应对财产所有权设置歧视性规定(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以及相对人的选择应当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应当予以干预,合同的自由是相对的。(三)诚实信用原则一切社会关系应当根据其具体的情形依照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追求的是具体的社会妥当(四)交易的顺利、可靠原则交易的快速主义、公示主义、要式主义和交易的外观主义以及事实尊重主义。(五)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违法行为应当由法律规定,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六)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政府以及其部门的经济管理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定程序实施。(七)保护弱者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弱者是相对的概念,弱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容易受到伤害。(合同法中的有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的规定)我也是醉了,老师上课的七大原则和书本上的不一致!书本:(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经济安全原则(八)可持续发展原则第四章经济法的独立性这个问题,大致说的就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问题。书本中,对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客观基础做了大量的论述,但是我感觉考不到,只是对于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以及社会法的区别做了整理。如下:一、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一)主体不同1.主体的范围不同:民法只限于法人与自然人,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的其他经济实体以及国际主体。2.主体的地位不同:民法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在参加经济管理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调整对象不同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利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色哈哈经济关系的范围。(三)调整方法不同1.民法采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2.经济法则是用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二、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一)主体不同1.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以及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2.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私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而且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不能作为行政法主体但是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二)调整对象不同1.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利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2.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恰好相反。(三)调整的方法不同1.行政法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2.经济法则是采用公权和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四)作用不同1.行政法着重巩固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质改革服务2.经济法则是主要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五)调整的程序不同1.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的行政纠纷,纯粹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2.由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纠纷,则是视问题的不同,分别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三、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区别(一)经济法的经济性1.调整对象的经济性:经济法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经济领域中的经济关系2.法益目标的经济性: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在于促进经济快速、公平、安全地发展。3.运行机制的经济性: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而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法律,经济法的运行仍然是为了使得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4.效果评价的经济性:经济法制度的实施效果是以经济效益是否得到提升来评价的。(二)社会法的社会性1.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社会法的产生直接源于社会问题,为解决社会问题,社会法方式被普遍采用。2.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社会效益通常是作为与经济效益相对的一个概念而存在的。第五章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和特征(一)概念通常认为,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活动的发起者,也是经济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的决定性力量(二)特征1.广泛性判断是否为经济法主体的标志,不是该组织或者个人是否为法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该组织或者个人是否享有与经济干预活动有关的权利或者权力,是否负有与经济干预活动有关的义务或者责任。因此国家或社会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必然涉市场体系内的一切主体,因此,除干预主体是经济法主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2.具体性与地位不对等性。经济法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看做是实力不相同的具体个体,如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消费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等,并不是通过干预,求得这些实力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经济法体系内部,主体地位的不同导致在具体领域的强者与相应的弱势群体。因此,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和地位不对等性是不言而喻的。3.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性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具有身份性,在不同的关系之中与不同的场合下,经济法主体有着不同的身份。基于对实质公平价值的追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地位不对等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的权限具有不对称性。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强制的义务与责任往往多于其权利和权力;与此同时,弱者通常拥有比强者更多的权利和权力。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架构(一)国家干预主体1.国家。虽然国家干预经济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但是通常国家不会直接参与具体的干预活动,而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出面干预。不过国家是特殊的经济法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是经济法主体(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发行国债)2.权力机关3.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为常见的经济法主体,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者,国家干预经济总是通过行政机关的行为得以实现的,因此行政机关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主要职能:(1)规范市场主体·执行准入制度·监督市场主体的运行·对退出市场的自由进行必要限制(2)规范交易行为(3)进行宏观调控(4)参与社会分配(二)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中介作用的主体。(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三)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商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商品交易活动,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的活动。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得意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资格。主要存在三种方式1.法定取得是指当事人的经济法主体资格是基于宪法、法律与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取得的。这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本方式。2.授权取得是指特定的组织经享有国家干预经济职权的组织依法授权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3.因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取得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主体可以因为参与属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成为经济法主体。具体的说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原本是民法商的主体,其在市场活动中的主体资格由民法加以确认,但是市场主体除了从事一般民事活动外,还必然参与属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此时市场主体的身份将发生变化,即由民法上的主体变为经济法上的主体。最经典的例子就是:适合藏主体因为地接消费合同关系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市场主体第七章社会中间、主体、概念、特征、功能行业协会的经济干预权(1)规章制定权(2)监管权(3)非法律惩罚权罚金名誉惩罚开出市场禁入(4)争端解决权(5)起诉权分论第八章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第九章反垄断法(横向垄断协议列举)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