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块八票据法律制度【易错易混点1】票据当事人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3.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中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称谓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所以付款人可以理解为“付款工具”,追索的时候不被追索。图8-1【解释】支票、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出票人自己是付款人。【真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2009)A.出票人B.收款人C.付款人D.保证人【答案】ABC【解析】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易错易混点2】票据关系VS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案例】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甲公司于1月10日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以丙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①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票据基础关系。②甲公司对乙公司签发了转账支票,出票人行为属于票据行为,导致了票据关系的发生。乙公司因此取得了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票据权利,甲公司负有票据义务。2图8-2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上述图形显示,C向B追索的时候,B可以以C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基础关系独立性)。上述图形显示,D向B追索的时候,除D明知C向B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而取得票据的外,B不可以其与C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D。【易错易混点3】票据背书与追索1.背书(转让票据权利)①前手与后手?在票据关系中,所谓前手,是指在现有的持票人之前曾经持有该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而前手后面的称之为后手。上述图形显示,F的前手为ABCDE,E与F之间是直接前后手关系。②背书记载事项?A、必须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很可能会造成背书的3不连续,导致其后手不享有票据权利(而非票据无效)。B、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C、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③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背书?A、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票据不得转让。其后手转让的不发生票据效力。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转让的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但是记载的背书人不对其间接后手承担责任,只对其直接后手承担票据责任。上述图形显示,C作了禁止背书,那么D可以向C追索,E、F不可以向C追索。④非转让票据权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付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中,被背书人是不取得票据权利的。被背书人再背书转让的,其后手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不影响其前手的票据权利。(非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追索(到期追索权)图8-4①追索对象?追索要向其前手追索,不能向后手追索。直接前后手的追索受到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②追索顺序?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债务人行使追索权。③期限?④追索程序?提示付款拒绝追索4图8-5【解释1】票据首次追索的称为首次追索权,追索期限为6个月。被追索人支付相应金额后,再向其前手追索的称为再次追索权,追索期限为3个月。【解释2】再次追索权中,因为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已经包含了首次追索权中的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而取得拒绝证明一次就好,所以在再次追索权中是没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的。【案例】甲于2013年3月1日向乙签发了一张A银行为承兑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乙背书转让给了丙,丙背书转让给了丁。①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3月1日,到期日为6月1日。②持票人丁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的10日内提示付款,即要在6月11日以前提示付款。③如果丁在6月5日的时候找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的,丁可以进行追索。④丁追索的时候可以选择向甲、乙、丙、A银行其中的任意一个或者全部追索。⑤丁追索的时候首先要取得拒绝证明书,还要在3日内向其追索的前手发出追索通知。⑥丁追索的范围为: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期限的利息、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首次追索权的期限为6个月。⑦如果丁向丙追索,丙清偿了上述费用后可以向其前手追索,追索的范围为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再次追索权的期限为3个月。⑧如果丁、丙直接找甲或者A银行追索,那么不受上述6个月、3个月的追索期限的限制。只要自票据到期日起的2年内找甲或A银行请求承担票据责任就可以。【易错易混点4】签章不符合规定VS伪造签章VS票据变造5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比如,出票单位只在票据上盖了单位的章,没有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那么属于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但是背书不连续,其后手不取得票据权利。3.伪造是指改变签章的行为,对于票据上的其他事项进行的改变属于变造的行为。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有效。追索的时候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不被追索。【易错易混点5】附条件【易错易混点6】票据承兑VS票据保证1.承兑①汇票的承兑,既可以是在出票的时候承兑,也可以是在出票之后承兑。②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签章。③承兑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相关链接】期前追索图8-7期前追索简单的讲就是票据没到期前就可以追索。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情形:①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通过上面图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因为主债务人(承兑人)在票未到期、未提示付款直接追索6据没有到期发生了问题比如承兑人破产了,从而影响了到期以后的付款问题。二是在票据还没有承兑前,票据上的付款人出现了问题比如拒绝承兑,也影响到到期以后的付款问题,所以法律规定此时在没有到期前也是可以追索的。(注意与上面讲的到期追索的区别)2.保证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保证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不享有票据权利(可以主张民法上的权利)。(质押背书与此相同)③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