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揭开公司面纱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原则,而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适用条件:1、行为基础——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A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存在。B造成实际的民事损害C滥用行为和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存在规避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观故意。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既包括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出资虽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2)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过渡,导致公司和股东的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人员发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东共用一本账、共享一个银行账号、共用同一落款、同一公司的信封等。(3)母公司向子公司下达生产指标或越过股东会直接任命子公司董事成员。(4)控制股东长期掏空公司的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而未对公司予以充分、公平的赔偿等。2、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且最终一般不会完全否定法人人格。3、由法人债权人提出诉请。4、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2.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使小股东在董事会里面也会有一席之地,防止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由控股股东一家包办从而赋予中小股东更多的权利,体现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3.代位权行使要件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A、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之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是金钱.B、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债权。C、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与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有因果关系。(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4.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原则(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2)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协商”。(3)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类型第一类是指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没有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类是指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即合伙企业债务并非发生在执业中,譬如会计事务所租用办公设施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简述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哪些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于会议召开的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7.简述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区别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构成要素不同:(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3)赔偿顺序不同(4)适用责任不同(5)诉讼时效不同(1)产品瑕疵: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过错责任原则产品缺陷——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严格责任原则。)(3)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4)适用责任不同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由受害的消费者选择其中之一。(5)诉讼时效不同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8.效力待定合同(一)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以及纯获利益的合同为确定有效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一般来说,处分权的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得到所有权人授权的人(三).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1、有权人的追认权2、相对人的催告权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9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的权利义务。权利:1、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义务:8、善意第三人与有限合伙人交易时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责任交易造成内部损失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9、新入伙有限合伙人对之前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0、有限合伙人非完全民事行能力人11、有限合伙人退伙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企业债务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财产承担责任12、有限转普通或者普通转有限都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3、有限转普通或者普通转有限都对之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0.法定抵销的要件(1)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如果双方的债权均已到期,双方就均有抵销权;如果双方的债权均未到期,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抵销权.如果一方到期一方有抵销权;(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都是金钱之债,或同一种种类物。(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如不作为债务、基于对方的特别信赖而提供劳务以及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债务人不得作为抵销权人主张抵销。(4)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11.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是自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和协商期间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生效后产生的给付义务。2、当事人有过错。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有故意或者过失。缔约责任是过错责任。3、有损失。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因此要求受害一方有损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2.低价倾销的例外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1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4.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监督批评权。15.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类型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来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限购排挤)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行为)(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通谋投标行为)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取非法的或者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帐外暗中——NO明示入帐——YES(三)虚假宣传行为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采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6.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如果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有哪些限制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