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应当支付与不应当支付的情形经济补偿金应当支付与不应当支付的情形2010-04-0608:26:52|分类:劳动争议|举报|字号订阅法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及支付标准。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计件、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特点,就是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这就使得这部法律有了“牙齿”,真正能通过利害关系促使其实施。以试用期的规定为例,不仅约定了试用期约定的有关规则,而且约定,违法约定试用期,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应该按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换言之,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请看下面选择题,请选择,哪些情况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A、小昭与明教公司签订试用期备忘录,约定试用期三个月;B、令狐冲入职华山公司时曾有过试用期,后因晋升为办公室主任,再次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C、韦小宝加入清庭后勤中心,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后来双方又书面协议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D、芷若经过试用期后在峨嵋公司工作了一年,又去别的单位上班三个月,然后再回峨嵋,上一新岗位重新签约,合同期一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E、虚竹加入逍遥公司研发“逍遥游”网游,双方约定以完成该游戏开发的任务为期限,鉴于该任务完成肯定耗时一年以上,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F、语嫣入职燕子坞商厦,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四个月,试用期与正式录用的工资一样,均为1500元每月。G、段誉入职无量山旅游公司,签订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每月,转正后1500元每月。”如果我们根据法条,再参考一般学者的有关书籍,那么答案会是:A属于单独约定试用期,违法,应赔偿;B属于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应赔偿;D属于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应赔偿;E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违法,应赔偿;F试用期超过法定标准两个月,违法,应赔偿两个月工资;C是否违法约定试用期有争议,单位应尽量避免延长试用期;G违反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应补足工资,但无需赔付另一倍工资。事实上,这个题目出自我们对客户的讲课大纲,我们给出的就是上述答案。然而,法条是法条,按社会法学派的观点,法官的判断才是真正的、产生效果的法律。那么法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员,他们是如何判的呢?我们手头有了一份最新的判决。某公司与任某签订了一份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三个月期满后,不再续签。现任某提起仲裁,很明显,这就是上述选择题中的A情形。然而,仲裁的裁决是驳回,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应该由劳动监察管,劳动仲裁不管。任某又起诉到法院,法院再次驳回。理由是,单独约定试用期无效,视为正式合同期限,但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应予赔偿的情形,因此驳回。即法院认为,无效并不等于违法。上述裁决与判决分别出自北京某区仲裁委与法院。略加分析,我们就能看出,裁决与判决的理由都未必站得住脚。然而,这却是真实的产生法律效果的判决。由此反映出,司法部门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太过严苛,加上经济形势不佳,不愿过多的加重企业的责任。其实,不仅是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涉及企业赔偿的很多方面的劳动法判例,都体现了这种倾向。所以,如果我们再来做上述选择题,我估计,只有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且已经履行的,(即F选项)得到赔偿金的可能性最大,而其它情形下,北京的司法机关都不见得会支持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