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昌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规范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全市煤矿实际,制定《许昌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1.2工作原则⑴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以减少和控制事故发生、保障矿工安全与健康、构建和谐矿区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现场参与救援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作用。⑵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县(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公司、煤矿,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快速有效、救人第一”的方针,对煤矿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⑶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应急救援2工作顺利开展。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豫政〔2005〕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豫政〔2011〕42号)和《许昌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许政办〔2007〕7号)等法律法规。1.4适用范围许昌市辖区内煤矿,发生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㈠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㈡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第二章组织机构2.1组织机构为了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3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信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煤矿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成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工信局分管副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供电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事故煤矿所在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事故煤矿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事故煤矿所属区域公司总经理市煤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0374–29658802965040)。2.2主要职责2.2.1市煤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㈠负责制定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指导各产煤县(市)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公司、4煤矿制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完善;协调、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市救援力量快速有效处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㈡参与抢险救灾方案的决策指导,参与研究制定抢险救援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实施方案及措施。㈢及时协调解决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救护队伍。㈣对各有关单位的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应急经费、信息传递、事故善后处理、伤员医疗救护、矿区秩序维护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㈤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㈥督促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公司、煤矿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2.2.2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㈠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联络工作。根据市煤矿应急指挥部决定传达抢险救灾命令,及时了解、调度事故现场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进展情况。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救灾的善后处理和事故5调查工作。2.2.2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①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联络工作;②负责按程序和时限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煤矿应急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进展情况;③制定完善《许昌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救灾的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⑵市安监局:①负责煤矿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控、整改工作;②负责按程序和时限要求向省安委会、安监局上报事故情况;③牵头市安全专家组,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④负责事故调查工作。⑶市公安局:①负责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②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③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④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⑤保障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⑹参加事故调查工作。⑷市卫生局:①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工作;②调运急救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⑸市气象局:负责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6⑹市供电公司:①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②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保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⑻市财政局:负责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的协调。⑼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报道、信息新闻发布工作。⑽事故煤矿所属集团公司:①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②负责事故抢险的技术支持;③负责落实事故抢险所需物资、设备和资金。⑾通信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畅通。⑿县(市)人民政府:①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加强对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情况;③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类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其他煤矿企业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抢险物资。⒀救护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救护队做好事故的抢险和伤员救助工作,与技术指导组共同拟定抢险方案和措施。救护人员应当根据事先拟定的救护方案,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及时排险,迅速救出被困人员。⒁事故煤矿所属区域公司:做好事故自救工作,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提供基本7情况和技术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工作。2.3现场救援分工事故抢险救援分8个专业组:㈠抢险组:集团公司牵头,区域公司、救护队、事故煤矿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㈡技术指导组:市工信局牵头,市安监部门、集团公司、救护队、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㈢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㈣医疗救护组: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㈤后勤保障组:当地政府牵头,集团公司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协调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㈥善后处理组:当地政府牵头,人社、民政、工会、保险、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㈦信息新闻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工信、安监、新闻媒体和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8㈧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牵头,工信、公安、监察、检察、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三章危险危害因素分析3.1许昌市辖区煤矿基本情况许昌市辖区内现有煤矿90对,其中省骨干煤炭企业本部煤矿26对,兼并重组煤矿64对。按所在县(市)划分,禹州市87对,襄城县3对。按瓦斯鉴定等级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6对(十三矿、首山一矿、平禹四矿、平禹白庙矿、平禹方煤新井、神火新龙公司梁北煤矿),高瓦斯矿井1对,低瓦斯矿井83对。3.2危险、危害因素分析煤炭生产主要过程在井下,作业环境复杂,经常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开采强度增大和采掘深度增加,矿井水、瓦斯等自然灾害愈来愈严重,加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根据历年来发生的煤矿事故类型,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综合考虑事故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分析,煤矿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主要是水、火、瓦斯、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的窒息等,尤其是水和瓦斯,是引起煤矿重特大事9故的主要危险源。第四章应急预案与资源4.1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各县(市)政府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煤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本单位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定期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突发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4.2救护队伍⑴各有关县(市)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公司必须建立救护队伍。没有建立救护队伍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公司,必须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⑵各煤矿应当按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与煤矿企业签有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必须保证在3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⑶必须不断提高救护队伍应急救援装备水平,确保抢险物资储备。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技术水平。救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平时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10⑷各煤矿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同时,根据本单位生产规模,预留出应急救援经费。4.3预防预警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4.3.1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预防预警(1)各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手段,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建设完善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构建完善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切实提高矿井的安全保障水平。要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加强维护保养,定期调校,确保安全可靠、运行正常。同时,复工复产煤矿必须与县(市)监控中心实现有效联网。(2)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信息网络。及时收集和登记带班领导、井下安检员、瓦检员及煤矿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并进行分类管理。(3)健全完善重大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煤矿企业要定期把获取的安全信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出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表,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井口和调度室(站)张贴公布。(4)煤矿应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认真贯彻落11实。同时,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当班入井人数和带班领导姓名。(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掘工作面的名称、地点,以及停电、撤人的范围和安全撤退路线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内公布。⑹水患严重矿井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内公布。⑺煤矿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气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的联系,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家属,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4.3.2落实地方政府和涉煤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预防预警⑴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产煤县(市)、乡(镇)政府要强化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经常开展涉煤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⑵产煤县(市)要保留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各种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坚持24小时实时监控,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发现煤矿有瓦斯超限,风门开关、风速等传感器指示异常,12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确保安全。⑶市涉煤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谁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