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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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和对策院(系):人文与社会科学系专业:法学年级:09级姓名:何乃明学号:20097643指导教师:房忠敏xxxx年xx月xx日-1-毕业论文(设计)评语答辩日期年月日成绩评语:指导教师:年月日评语及评分:答辩委员会主任:年月日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年月日-2-摘要现在因为医疗纠纷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大原因是人们的维权意识的增强,在医疗纠纷中,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0年7月实施开始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的解决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社会上的反响不一。但是大多数人都偏向于患者一方,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是法律尤其要保护的对象。但是从医方的角度出发,看到了其施行还存在的不足之处,特别是给医方带来的消极影响。为了改变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不利位置,提升患者在诉讼中的主动地位,必须合理的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使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达到平衡。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现状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影响分析,从立法、司法、社会救济等角度提出了完善医疗举证责任的建议。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患关系影响-3--4-目录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现状………………………………………3(一)当下的医患关系的现状(二)医疗损害责任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医疗伦理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有先行赔付的义务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影响…………………………………4(一)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影响1.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积极影响2.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消极影响(二)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的影响1.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的积极影响2.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的消极影响-5-三、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如何面对举证责任倒置………………………12(一)医患双方共同举证(二)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三)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结论………………………………………………………………………14致谢………………………………………………………………………14参考文献………………………………………………………………….15-6-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在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程度、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而医疗机构显而易见的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医疗机构没有义务提供病历,而患者几乎要承担医疗诉讼中的全部举证责任,举证的过程对患方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2001年出台的《证据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变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我国法律规定和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现状-7-(一)当下的医患关系的现状从理论上说,医患关系是人世间最亲密的关系之一。然而,在转型期的中国,医患关系失去了往日的纯净与温情,变得日益紧张而冷漠。那么,医患冲突的根源究竟在哪里?作者认为,固然可以归于信仰危机和道德滑坡,但这是社会普遍现象,并非仅存于医患之间。除了道德因素,似乎还有更深层的经济和社会因素。医患信任解体,根源在于畸形的医疗体制。在西方发达国家,医生主要靠技术吃饭,因此都能遵循“合理诊断、合理治疗”的原则。然而,我国医生的劳动价值被严重低估,开处方和做手术本身不赚钱,只有多卖药、多检查、多消耗,才能多收益。由于居民看病自费水平较高,医生过度治疗,相当于直接剥夺了患者的财富,从而导致医患之间出现严重的经济对立,这是造成医患冲突的根本原因。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此定义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8-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二)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种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9-赔偿责任。2.医疗伦理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10-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有先行赔付的义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是关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11-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一)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影响1.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积极影响(1)有利于增强医方的服务意识我国传统医学十分重视医疗实践的伦理价值,强调医疗活动以病人为中心,在诊疗过程中贯穿尊重病人、关怀病人的思想,建立医患之间的合作关系,将“医乃仁术”作为医学的基本原则。但现实实践中,医学界趋于技术化和商业化,不把病人当人,只看作疾病的载体和消费的主体,医患之间没有交流,对病人的体验毫不关心。患者及其家属没有被视为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接受者,对医疗服务效果不满意的事件屡见不鲜。医疗纠纷侵权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及其家属对自己受到的医疗侵权,有了强大的法律武器,让患者至少有个“明白”的机会,在医疗服务方面得到更人性化的待遇。同时更有利于增强医方的服务意识,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2)有利于提高医方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12-在过去的医院管理中,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的出台可以由医方有关管理者按其具体情况予以规定,并且侵权纠纷出现时也无须举证,没有很强的证据意识,从而在具体实践中,医疗文书记录不全、不细、不及时,治疗措施不规范、不科学,医疗规章执行不严格,服务不科学等,终究导致该有的证据失缺,使医方在医患官司中陷入被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后,医方就要对自己的管理措施、医疗措施,加以法律的思考,对病人不仅要尊重、关爱,还要有实在的良好医疗效果,更要有充分的、客观的、真实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管理措施、医疗措施的策划和决策是正确的和科学的。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处理医患纠纷或医患官司中是至关重要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行,必然要增强医方所有人员尤其是管理和医护人员的证据意识,这是对医方的负责,更是对病人的负责。(3)促使医方的领导人员转变管理理念医疗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给医方造成不少的压力,尤其是在对患者的整个诊治过程中如何保证其正规合法化,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使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少出错,并且科学地合理地调整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使医务人员更注重自己的医德医行,从而减少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等,都将成为医方的当务之急。在有效的-13-监督管理机制下,“举证责任倒置”的施行,促使医方主动顺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使医院管理不断趋于科学化、法制化、正规化。可以说,正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施行,给医方注入了一股活力,使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增强,医疗服务水平提高,也使医院领导为规范医疗行为转变了管理理念,最终将促使医疗机构朝着更为科学合理的方面发展2.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消极影响(1)导致医疗纠纷数量增加“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新规定,对医方最直接、最显而易见的消极影响就是医疗纠纷的数量将可能明显增加,因为新规定一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患者告医院的门槛,患方只要证明在医院就诊时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就可以提起诉讼。一些医务人员苦叹道:“举证责任倒置后,以前都是心平气和地寻求理性解决医疗纠纷的患者越来越不理性了,”并称之为“医闹”。不可否认,在新规定出台后,的确存在着有些患者打着这旗号滥用诉权,高额索赔,给医患关系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但笔者认为将“医闹”的出现都归责于“举证责任倒置”是不正确的。因为在“举证责任倒置”出台前,医疗纠纷也不少,患方当时之所以“心平气和地寻求理性解决的办法”,多是由于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患者的举-14-证不能,医患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称,患者的知情权被漠视,只能被动选择解决方案所致。而且,医疗纠纷数量的增加,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患方法律意识的加强,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当然,对无理取闹的患方,裁判机关要公正的处理、抑制,触犯法律的,要坚决依法处置,但医院也要从自身寻找原因。(2)导致防御性医疗防御性医疗是指医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也称自卫性医疗或防卫性医疗。其有两种形式:一是“积极性防御医疗”,也称过度医疗,就是医生小心翼翼地为患者完善其疾病所涉及或潜在涉及的各类检查,以证据留存为目的,以治疗方案多样供患者选择,这样看似工作周密,却增加了无谓的检测,也就是增加了病人的就医成本,费时费钱费力,对患者本人、医疗单位、国家的医疗资源都是一种浪费;其二是“消极防御性医疗”,医生首先考虑避免事故的出现,如果治疗存在巨大的风险,医生宁可采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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