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开放大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题目:论产品质量监管的思考与对策专业:行政管理考号:1332001405369考生姓名:史同杰指导教师:黄治康中央电视大学2015年01月10日I论产品质量监管的思考与对策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民众对待产品的质量需要日趋苛刻,民众从单一的解决温饱问题转变对精神享受的依赖;对待品质的理解从接受到满足需求;产品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但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外许多学者对产品质量监管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管理论体系,这些理论充分揭示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却存在诸多缺憾或问题。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责任制度设计不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失,民众对待瑕疵品诉求无门。从食品安全到乘车旅行、从娱乐消费到居家生活。质量问题一直伴随着民众左右,从三鹿奶粉事件到上海楼脆脆事件再到上海喜福事件再到温州动车事件。一件件触目惊心的事件背后暴露质量问题的监管缺失或匮乏,从民众到中央高层已经深刻认识并清晰的知道了质量监管的重要性。民众对待品质的需要越来越凸显出品质监管的重要性。截止到2007年7月,全国共有47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人大或人民政府制定了产品质量地方性法规53部,地方性政府规章11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大的偏差及漏洞,法律的健全、责任的追究、监管的需求亟待完善。中央电视大学高等开放教育考试毕业论文第1页共10页目录第一章绪论——————————————————————————————————11.1产品质量背景———————————————————————————————11.2国内质量现状———————————————————————————————2第二章产品监管法律—————————————————————————————32.1质量概念—————————————————————————————————32.2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4第三章我国质量监管缺陷———————————————————————————53.1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不足和缺陷——————————————————————53.2责任制度设计不合理————————————————————————————73.3缺陷产品召回机制不完善——————————————————————————73.4法律惩戒约束不够—————————————————————————————83.5产品质量监管方式缺陷———————————————————————————8第四章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管的策略——————————————————————94.1建立高效质量监管机构——————————————————————————104.2完善认证制度——————————————————————————————114.3健全法制体系———————————————————————————————124.4强化信息披露———————————————————————————————124.5增加产品管理舆论监督———————————————————————————12总结————————————————————————————————————12参考文献——————————————————————————————————13中央电视大学高等开放教育考试毕业论文第2页共10页第1章绪论1.1产品质量背景随着商品经济的放开,民众对待产品质量的需求更加迫切,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生活质量、人身及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正所谓“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汇总显示,2013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702484件,其中涉及质量问题的达301366件,占42.9%。其中涉及到的家用电器类、服装鞋帽类、日用品类、食品类和交通工具类投诉占投诉量前列;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及大量的行政规章,对控制产品质量,提升质量水平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然而,由于立法不科学,法律体系缺乏协调性甚至存在漏洞,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不够明确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导致管理脱节,大大降低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以至于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如何主张消费者维权?如何维持市场正常秩序?如何确保商品正常流通?质量监管如何实施约束?法律如何完善健全?是需要监督商榷和思考的问题。1.2国内质量现状中国国内学者对待产品质量监管问题涉及到的问题多有论述,但往往只从单一方面着手论及或探讨,未能全面的阐述研究的必要性或迫切性。现任西南大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李洪军教授基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机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主要三个方面的原因:信息生产和传播机制不健全;信息搜寻和接受机制不健全;信息的监督、资助和校正机制不健全。李洪军:《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机制》,《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在对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立法进行评价时。国内的全面品质管理,一是应用领域方面,依然停留在以国有企业为主的状态,私有中小型企业、外资企业难有QC活动,这是市场经济的自然选择,二是规模上,依然停留在车间班组层次;三是在研究应用工具上,依然是那些初步的定性的基本方法;四是质量观念上,依然处于低层次重复阶段。其中,没有开放性思维观念,没有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理念;没有工艺流程逻辑的理念;没有依靠工艺设计决定产品质量的理念,特别是没有产业升级的理念。行业标准的不尽统一,监管的力度不够严谨导致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张迪(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在论文中阐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弊端也随之浮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是市场规律的必然,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政府如何面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各种地方保护、地方扶持现象严重,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得以温床、得以蔓延,地方政府为获得地方经济的迅速发展,甚至阻扰品质监管人员执法,打压品质监管人员执法,甚至一些地方执法人员与当地政府串通一气,对上欺瞒,对下打压。形成一条链制假、造假、销假的产业。造成我国目前市场上产品质量层次不齐、鱼目混杂。中央电视大学高等开放教育考试毕业论文第3页共10页商品质量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加之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难以从组织管理上保证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3年1月,全国质量监督部门表示将在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法》、《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立法研究。这都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2章产品质量监管作用2.1质量概念质量:就是指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品质(包括产品品质、工作品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活动的客观及主观的看法和态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提高产品品质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以及对提高产品品质的决心和愿望。而人的行动受大脑意识支配,有什么样的意识,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动,一个有错误品质意识的人,很难想象他能做出好的产品。只有当他的思想意识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再加上相应的工作技能,他才会做出好的产品。一位哲学家曾经说过:“高度”很重要,它反映出一个人的修养和内涵,一个做过大事或见过大事的人,想平庸都难。可想而知,品质对产品品质的重要作用。《根据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质量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因此,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要求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2.2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及其他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一系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这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是一种事前管理方式。国家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以确保重要工业产品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认证认可条例》设立了强制性认证制度,即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真制度不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而是强制性执行,否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央电视大学高等开放教育考试毕业论文第4页共10页(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这是一项行政措施,是一种事后监督方式,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我国实现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三)奖惩制度《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待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设立了名牌产品评价等奖励制度。而对于实施了产品质量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则规定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3章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缺陷3.1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不足和缺陷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比较重视产品质量的立法工作,但由于建国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将产品质量工作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基本上没有用法律手段去调整产品质量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颁布并于2000年作了重大修改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涉及到具体行业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另外,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重要法律中也有许多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管的条文。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必须保证的产品质量性能以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消费者维护权益和政府进行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毋庸讳言,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3.2责任制度不明确产品质量监管能否起到抑制质量违法行为的效果,重要的保障条件是对不法厂商的惩罚是否合理有效。《产品质量法》对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规定尽管很详细,但多偏重于一般性的行政措施。比如,第五章罚则部分用相当多的条文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其中以罚款、没收为主的条文占多数。立法上这种偏重于一般性的行政处罚但又未罚当其罚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条件下,行政罚款多与部门利益相关,因而导致在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重罚款”、“轻监中央电视大学高等开放教育考试毕业论文第5页共10页管”、“重罚轻刑”、“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普遍。更有甚者,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又由于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质量有问题产品的罚款比例是已查处部分货值金额的三倍以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也只规定了双倍赔偿,处罚力度不够,因而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往往不会收到满意的效果。因为现阶段不法厂商被查处的概率并不是很高,往往是制假售劣十次才有可能受到一次处罚,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致使不法厂商从事违法行为的经济基础始终未能动摇。3.3缺陷产品召回机制不完善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各国依据产品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