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运用□陈文峰(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212003)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当今我国的刑事政策。监狱的宗旨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监狱的根本任务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在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中,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才能更有效地改造罪犯。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级处遇;刑罚执行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分析(一)“宽”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与社会宽严相济的“宽”指宽缓、轻缓。包括两层含义,形势、犯罪形态与犯罪的具体情况相适应,对刑事第一,当轻则轻,指对于轻微犯罪,应处以轻缓的刑犯罪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科学、灵活地运用从宽罚,这是罪责刑适应原则的题中之义,是刑法公正的体和从严两种手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现;第二,当重而轻,则指所犯罪刑较重,但有法定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则依法应适当宽宥。当重而轻,在果的统一”。简而言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于体现刑法的教育意义,从而感化犯罪人以鼓励自对于轻重不同的犯罪和犯罪行为人,分别采取宽松新。轻刑化是国际行刑发展的必然趋势,宽严相济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刑事司法政策之“宽”正顺应轻刑化的时代要求。宽严相济的“宽”、“严”与“济”三个字分(二)“严”别体现以下内涵。宽严相济的“严”,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所谓严,即法网严密,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不放纵犯罪,做到有罪必罚。厉指法律苛厉,借以产生威慑力,达到使社会个体或群体慑于法律而消除犯罪意图之目的。国内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提出刑法的四种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并指出了“严而不厉”的改革方向。[1]“严而不厉”意味着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厉而不严”则正好相反。以此为标准,我国刑事法律应属后者。意大利著名刑事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旗帜鲜明地指出,刑罚不在于苛厉,而在于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就效果而言,严密较之苛厉具有更好的边际效益。刑法的威慑力并不因为其苛厉程度的加重而增加,相反,会导致其边际效益下降。法网严密,厉而有度,才真正是宽严相济之“严”的精义所在。(三)“济”宽严相济中之“济”,意指互助、补益,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刑法所追求的目标不在于以苛厉之刑矫治犯罪,而在于不枉不纵地及时对犯罪之人施以正当之刑。这种情形下,施以宽缓之刑即可以达到刑法所要达至的效果,是谓宽以济严。而严以济宽,则是当宽缓的刑罚不足以产生应有效果时’严密的法网增加治罪的普遍性而产生补益之效果。刑罚的效果既不是越重越好,也不是越轻越好,关键在于适宜。只有轻重适宜,才能有效控制犯罪。诚如贝卡利亚所揭示的,刑罚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笔者认为监狱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是:“依法行刑,严而有据、宽而有理、宽严有度。”(四)监狱执法工作宽严相济政策之分析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指出:“刑罚犹如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2]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宽严相济要求监狱根据罪犯在改造中的实际表现,坚持区别对待,该宽从宽,该严从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宽严相济在刑罚执行中就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同时宽大不突破法律的底线,严厉中保护人权.在监狱刑罚执行中“宽”是指,对人身危险性小、积极改造的罪犯,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刑罚轻的罪犯,适用减刑、假释、分级处遇时可以对他们可以放宽,但也应有度,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在监狱刑罚执行中“严”是指,对人身危险性较大、消极改造、违规甚至狱内犯罪的罪犯,监狱在分级处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执行中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在监狱刑罚执行中“济”是指救济、协调和结合。救济是指“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协调是指“宽严有度、宽严审势”,这里的“度”不仅指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律的幅度,而且指宽严应有一定的标准,不能无原则的宽或严。二、当前监狱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一)罪犯分级处遇的实施存在问题1.民警对分级处遇的“宽”、“严”理解不准实施分级处遇的目的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有效教育和矫正罪犯,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目前,笔者通过与部分监狱的民警交流,发现部分民警在管教罪犯中,对分级处遇的“宽”、“严”理解不准,将“分级处遇”的“宽”等同于“人性化”,使部分罪犯只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遵守监规,弱化了监狱的惩罚功能;“严”等同于“体罚虐待”,想通过体罚虐待使罪犯在精神和肉体上屈服,从而遵守监规,弱化了监狱的教育、矫正功能.2.罪犯分级处遇的区别对待政策落实不充分’分级处遇是监狱管理、矫正罪犯的有效措施,能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目前,笔者通过对部分监狱的调查,发觉由于监区民警警力较少,生产、改造压力大,罪犯的分级处遇没有很好地落实,也没有体现区别对待。表现在如下方面:对部分表现较好的罪犯未能实施宽管级待遇,给以鼓励;对少部分严重违规的罪犯又不能及时、有效地重拳出击,从而有效地维护监区的良好改造秩序。(二)罪犯减刑、假释比例不对称,差别较大目前,通过对部分监狱的调研,罪犯的减刑率是35%,假释率是8%。减刑适用率较高,覆盖面较大;假释适用过低,覆盖面较小。《中华人民共刑事法学和国刑法》对累犯和某些10年以上的暴力性罪犯作出不得假释的禁止性规定,突出了从严的一面,但对过失犯罪罪犯、未成年犯、女性罪犯、老残犯在适用假释上没有相应做出适当放宽条件的规定,未能充分体现我国刑罚制度中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据笔者与部分监狱罪犯的交谈,大部分罪犯对减刑抱有较大希望,只要积极改造,一般两年就能轮到;对获得假释也充满渴望,然而假释条件过分严格,具体操作中监区又人为拔高条件,让罪犯望而却步,影响罪犯的改造信心。三、监狱深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措施(一)分级处遇实施宽严相济分级处遇,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处遇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此外,监狱法还规定了罪犯奖惩制度,设立了离监探亲等奖励措施。1.完善宽管型处遇结构对于宽管级别的罪犯,监区应当在对罪犯进行计分考核、队务会研究的基础上,将主观恶习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积极参加劳动和劳动任务完成较好、积极改造的罪犯,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以下处遇:1)积极实施离监探亲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至少每周休息1日。通过对部分监狱的调研,知罪犯每周都能休息1日,罪犯的休息权得到了保证。对于保持宽管级达到一定期限的罪犯,符合离监探亲条件的,经监狱批准可离监探亲2~4天;符合特许离监条件的,经监狱特许可离监1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自费点菜加餐等。(2)实施奖励上网制度。现在的社会是信息化社会,罪犯也迫切地想了解国家大事、社会动态。监狱应专门设置电子阅览室,对上网的内容进行审核后,安排宽管级达到一定期限的罪犯定期上网,浏览信息,同时可以让他们欣赏音乐,陶冶情操。(3)实施奖励亲情电话等制度。监狱对现实改造表现好、宽管级达到一定期限的罪犯,每星期可以奖励其拨打两次亲情电话,增加其每个月接见和同居次数,使其享受亲情的氛围,以加强对他的感化。(4)实施劳动岗位优先制度。监狱对现实改造表现好、宽管级达到一定期限,并具有一定特长或劳动技能的罪犯,可优先安排从事事务性辅助岗位、关键性技术岗位和重要性生产岗位劳动。(5)积极实施劳动报酬制度。监狱应成立罪犯就业指导中心,设定不同的劳动岗位。对现实表现较好、达到宽管级别一定期限的罪犯,根据各监区不同的岗位、工种,定出劳动定额、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对其进行公开招聘;宽管罪犯根据自己的劳动技能,签定相关协议,监狱根据其劳动实绩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另外,对宽管级处遇再进行细分,设定不同的层次,使罪犯在感受到宽的同时体会到严,始终将积极改造放在第一位。2.完善严管型处遇结构笔者通过对部分监狱的调研,了解到监狱都严格实施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制度。监狱严禁民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民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通过与部分监狱民警的交谈,发现罪犯普遍维权意识较强,民警对执法工作有困惑,认为对于消极改造、严重违规罪犯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和相应的惩戒力度,形成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既不利于改造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现行的监狱制度对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严厉的惩罚就是禁闭或送高危犯监区管理,使其隔离,强化训练、加强规范教育。严管级别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在自由、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在其他待遇上没有重大差异。这样下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在落实上就失去了真正的含义。比如:严重违规或经常性的违规罪犯多是刑期相对较短并减刑无望的罪犯,不想减刑、抗拒改造、价值观念严重扭曲的惯犯等。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禁闭或送高危犯监区改造,取得的效果和威慑的力度也是有限的,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因为缺乏严管处遇的具体标准,或者它的标准与宽管处遇的标准在实际中差距不大,严管处遇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监区基层民警治理罪犯的手段只能更多地依靠说服教育,降低了改造效率。笔者认为对经常违规、严重违规或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罪犯,监狱应实施严格管理,实施严管处遇。(1)制定对罪犯实施严格管理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细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关于惩戒罪犯的法条对严重违规、重新犯罪的罪犯惩戒措施规定得具体,但对违规达不到相关标准的罪犯如何惩处未有规定,还需进一步制定深入的实施细则。现实罪犯的改造中,由于激励措施对那些不想积极改造、不要减刑假释、主观恶性较大、恶习较深的罪犯不起作用,而他们的行为又不够法条规定的处罚条件,往往会造成少部分罪犯无法改造的现象,他们大违规不犯,小违规不断,消极怠工甚至暗中破坏生产等等,很多直接管理罪犯的基层监区民警对此感到非常棘手。(2)完善“严管级”处遇的具体措施。第一,严格限制其活动空间。监狱对现实表现较差、人身危险性高的严管级罪犯,应加大改造的力度。可以将其送至高危犯监区,选调精干、改造经验丰富的民警负责管理和教育,加大政策攻心的力度和训练的强度,同时从罪犯中抽调现实表现好的骨干犯担任这部分罪犯的小岗、组长,加强对他们的监控。高危犯监区可专门设置严管型监舍(配以24小时全天候监控),与其他普通监区隔离,监舍的设置应该体现惩罚、反省、监控、防止自杀等功能,里面除了一张可以睡的床铺以外,不能放置任何物品,罪犯所需要的一切生活必须品由民警规定时间、规定数量发放。监狱应当制定严管级罪犯的一日管理制度(包括座姿、站姿规范、训练时间、训练次数、起床时间、就寝时间、就餐规范等日常管理)。第二,严格控制减刑和假释。通过对部分监狱的调查获知,现在严管级别罪犯送到高危犯监区,计分考核就会扣分。笔者认为,监狱对这类罪犯应当1年内不予提请减刑、假释,同时严管期间不计入法定减刑、假释的考核时间和间隔时间,延长他们申请的期间。第三,严格控制通信、会见。对于严管级的罪犯,监狱应当在严管期间并在严管结束后3个月内停止罪犯的通信与会见,同时通知其家庭成员。对来监狱对其进行帮教的罪犯,必须经过监狱主要领导的研究同意。第四,严格控制其开账项目。对于严管级的罪犯,必须严格限制其日常生活用品的开账,每月仅许可其开生活必需用品。第五,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