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学习制度当前我们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新课程改革,不仅需要教师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更需要教师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高尚的师德,并在与时俱进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提高师德水平。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特制定师德师风学习制度。1、全员培训,定期每月举行师德集中教育学习。2、积极参加集体辅导(听报告、看录像)不得迟到、旷工、早退。3、按《实施方案》规定学习内容,认真搞好自学、记好笔记、写好心得。4、学校每月向教育局上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汇报。5、要做到学以至用,把学到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已的观念意识,表现为自己的行为品质,学期结束要进行一次评教活动(学生评、教师互评),评出师德标兵,予以表彰奖励,并在校园内张榜公布。6、对违反师德规范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即不能评为先进。7、结合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年应有1至2篇教研文章公开发表或获奖,或发表有关师德方面及德育方面论文。8、所教学生表现突出,在校内外常做好人好事。9、师德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①集中学习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④《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⑤其它有关学习材料,并做到学习与讨论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落实整改相结合。师德师风承诺制度为使全体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得到提高,教育书人、为人师表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使全体教师的业务能力得到提高、学习先进、勇争一流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使全体教师的工作作风得到转变,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进一步形成。特制定本制度。一、努力学习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参加邪教组织和迷信活动。二、树立和维护良好教师形象,不在教室内吸烟,不在中午饮酒,不穿奇装异服,不说脏话、粗话。三、热爱全体学生,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将学生停课。四、爱岗敬业,廉洁从教,不从事营业性家教,不收受学生及其家长的钱物和谢师宴请,不托学生家长为自己和他人办私事。五、遵规守纪,严于律己,不得私自向学生收费,不向学生推销报刊、教辅材料及其它用品。六、严谨治学,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努力总结教育规律,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剽窃他人教科研成果和论文。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有偿补课,不私自删减课程,更改课时。八、尊重学生家长,积极主动地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思想和方法,不怠慢、训斥和指责学生家长。师德师风巡查制度为贯彻教育局会议精神,为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全体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使全体教师自觉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真正实施素质教育,我校制定了教师师德师风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有:1、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不歧视、讽刺、挖苦差生,耐心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对学生言传身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到既教书又育人。3、不能随便剥夺学生的上课权利,如随意把学生赶出课堂;不能对学生进行语言和身体伤害。每天排好值日人员,对老师有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要及时纪录下来,并及时作出处理,勒令其改正。师德师风巡查制度的建立,真正实现以生为本,从而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师德师风监督制度加强师德监督,是提高教师自身形象,做到为人师表的重要保障,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加强对学习时间的检查和考勤,对教师学习笔记学校每学期检查不少于两次。2、建立家长委员会,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学校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聘请义务监督员,发放家长联系卡,让广大教师自觉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改进和调整教师的行业形象。3、师德师风是教师的形象,让学生进行评价是为人师表的具体体现,学校每学年在学生中至少组织两次师德师风调查或“我心目中的教师”评选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学习教育的针对性。4、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师德建设监督工作,每学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征求师德师风建设意见和建议,根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制订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师德师风考核制度一、师德考核对象:学校在职在编的全体教职工。二、师德考核组织:学校成立由学校、家长、教师组成三个层面的师德考评组织具体负责师德考评工作。三、师德主要从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为人师表、廉洁从教八个方面进行考核。四、师德考核采取自述、考评表、访谈相结合的办法,由教师考核组、家长考评组、学校考核组三个层面的考评得分按规定比例累加后,综合各方面评价意见和教师本人教育教学实绩作出考核结论。五、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六、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前置条件。七、考核结果公示期为五天。八、本制度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教职工发生不遵守师德师风规范的行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以下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1、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较重,造成的后果影响较小大的,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并不得参加评优、晋级和正常晋升工资。2、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事实的,上报上级部门,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师德师风表彰奖励制度1、学校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2、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加强教育,限期改正,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3、积极鼓励,并配合家长会,学会座谈会和社会有关方面对学校教职工师德进行监督、评议,学校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对教职工的意见及时反馈,要求整改。4、对于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守则》,遵守、执行的教师,在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评选。5、对于违反师德规范,触犯“十不准”规定,经学生或家长举报,调查属实者,视其情节轻重,影响恶劣程度,给予教师大会点名批评、告诫、检讨直至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取消年度教师考核评优、评先、评聘职称等资格,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发放奖金,处理决定经由行政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作出。具体规定如下:(1)、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者,一经学生本人或其家长举报,经调查属实,由校长在教师大会上点名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恶劣者,责令当事人于教师大会上作检讨,艰以告诫,造成学生身体受伤害的,由当事人赔偿医疗费用;事实真相被反映到报刊或有关部门,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经调查属实者,将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对朴关当事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有以上行为者,取消学年度评优,评先等资格,并视其影响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所发奖金。(2)、将学生赶出教室,停学生的课,剥夺学生上课权利者,一经学生或其家长举报,经调查属实,由校长在教师大会上点名批评,多次触犯,造成恶劣影响,责令当事人在教师大会上作检讨,予以告诫。如因此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有以上行为者,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等资格,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发了奖金。(3)未经校长批准,应学生邀请参加学生本人或其家人生日等喜庆宴会者,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所发奖金。(4)违反“十不准”其它规定者,经举报,调查属实,由校长在教师大会上予以点名批评,告诫,影响较恶劣者,责令其在教师大会上作检讨,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取消该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所发奖金,并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处理。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师风建设是事关教育事业大局的一项系统工程,也是树立教师整体形象的关键所在。结合我校正进行的“师德建设”活动,为切实增强做好师德师风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及时了解每位教师的师德情况,特制定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内容如下:一、每位教师每学期结合自身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交学校师德领导小组。二、各年级结合教师自查、互查,学生、家长、社会督察的实际情况,认真写出一份总结报告交师德领导小组。三、对于师德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对重大师德问题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及时者,学校将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四、各年级组要高度重视每位教师的师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到责任教师,并责成该教师限期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随时督察。五、各年级要加强监督,认真落实。师德师风定期排查制度一、学校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03357021223,向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公开。二、每学期学校领导班子要开展一次教职工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活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不断改进领导工作作风三、每学期要组织召开一次有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参加的座谈会。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聘请家长委员会对师德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不断改进师德工作。四、学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师德师风拉网式集中大排查行动。针对师德师风的热点、焦点问题及师德师风监督网络反馈的相关信息逐一排查,不留“死角”。做到不良苗头及时发现、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和管理制度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我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和管理作了如下规定: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3、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4、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5、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7、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