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林业物权客体的确定——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常鹏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关键词:林业/物权/客体/法律经验内容提要:我国林业法律中的林业物权客体相当宽泛,包括森林资源、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等,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和立法,它们并不完全符合物权的特定性等要求。根据物权客体的标准和类型,林业物权的客体宜限定为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一、引言在民法规范体系中,主体和客体的区分属于最基本的制度范畴,前者为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后者则是落实或者承载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和对象。抽象的主体制度为民法总则所规整,在包括林业物权在内的各种具体民事权利制度中,所涉及的主体问题是如何从抽象转化到具体,而这个转化要依托于我国民事主体法律制度以及相关体制的完善,本文对此不予涉及,在此专门讨论林业物权的客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事权利客体可以是物、精神产品或者权利,作为财产权的物权的客体通常是有体物,即土地等不动产或者木材等动产,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权利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第2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林业物权的客体当然也要遵循这样的规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它只能是有体物。基于这个出发点,本文将首先梳理现有的法律规范,遴选出可能属于林业物权客体的对象,根据法律文义、目的或者以及体系,分析其可能的法律含义以及有关规律,在此基础上,依托物权法理论和制度,根据物权客体的标准和类型,抽取现有规范中的合理经验,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的解决方案。二、法律现状分析(一)法律规范的梳理从现有法律规定所用的概念术语来看,可能作为林业物权客体的对象包括森林资源、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1]以下分别梳理调整它们的主要法律规范。1.森林资源(1)《森林法》第3条第1款:“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1款:“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2.森林(1)《宪法》第9条、《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2](2)《环境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3)《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森林,包括乔木和竹林。”(4)《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即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等;用材林,即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经济林,即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薪炭林,即以生产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特种用途林,即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等。3.林木(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3款:“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2)《种子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3)《担保法》第92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4.林地(1)《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物权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林地属于农用地或用于农业的土地[3](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款:“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用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5.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条,受它们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第2款:“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二)法律规范的分析通过对以上法律规范的梳理,可以看出,现有法律规范中可能的林业物权客体的规定比较含糊和混乱,比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的基础用语是“森林”,而《森林法》的基础用语是“森林资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1款更明确将“森林资源”作为“森林”的上位概念,位阶和属性如此不同的法律竟然会有如此大的差别,着实令人费解;又如,《森林法》第4条将五种森林均定义归属于“林木”,用简约的公式表达就是“森林是林木”,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1款将“森林”和“林木”并列而设,其言下之意当然是两者应无种属关系,如此理解,则这两个条文的矛盾彰显无疑,但不如此理解,则《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1款的立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技术就过于粗略,又当如何解释呢?再如,《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1款提及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它们的含义和范围是否等同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分别对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界定,也不得而知。由于这些概念术语是涉及林业权利之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基本对象,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了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实践效用,为了确保对这些规则的正确理解,必须从解释论的角度对它们认真地予以解释,以便让我们透过词语迷障,从语词真义、立法目的和体系的视角探究这些概念术语的法律含义,从而达到相对准确的理解,为下文的展开奠定基础。1.森林的法律含义《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从语义以及目的分析,该条旨在确定自然资源权属的公有属性,在国家、集体与自然资源之间建立支配和控制的排他性关系,在此,国家、集体是权利主体,自然资源是国家所有权或者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其上绝不能负载私人所有权。由于森林的上位概念是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一切属性均能适用于森林,故而,在此所谓的“森林”与“森林资源”实为同义的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念术语,两者应可互换。《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宪法》第9条的精神,《物权法》第48条基本上是《宪法》第9条的翻版,这两个条文中的“森林”实际上也就是森林资源。既为人类可利用的资源,其当然蕴涵了经济价值,固不待言。与上述法条不同,《森林法》第3条第1款径直采用了“森林资源”的表述,即“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根据以上分析,这种用语形式上的差别掩盖不了它们实质上的等同,故而,此处“森林资源”应与《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中的“森林”同义。不过,“森林资源”终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1款给出了答案,据此,森林资源是一种生态系统整体,包括四类要素,即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与上述三种要素形成伴生关系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显然,从森林资源的意义上理解的“森林”是一种广义概念,它超越了其本有的字面意义,构建了更广阔的意义网络,基本上是一种生态学意义上的森林概念,是以土地为基础、以植物群落为主干而构成的生态系统,范围相当宽泛。可以说,广义上的森林有经济价值,其效用性和稀缺性是形成经济价值的基础,并能通过市场交易而实现,此外,它还存在生态价值,能对人类以及其他生命体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与此不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将森林界定为乔木和竹林,并将之与林木、林地等要素并列,这似乎着眼于林木的有机集合,不仅没有把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要素考虑进来,也没有把土地涵括在内,否则,就会与该条例第2条第1款将森林与林地并列的做法相悖。这种狭义意义上的森林作为林木的集合体,与土地、野生生物等要素一起构成了自然环境的一部分,故而,《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森林可作这种狭义的理解。此意义上的森林不同于上述广义上的森林,它能否当然适用调整广义森林的法律规范,即是否只能成为国家所有权或者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还有待进一步的斟酌。2.林木的法律含义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3款,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这种界定同样适用于《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中的“林木”。基于现有的法律规范,林木有以下法律含义:第一,它指向植物,即无论如何,在生物学意义上,林木都是植物的一种,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它似乎是野生植物之外的植物,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区分了林木和野生植物,这不仅体现在《森林法保护条例》第2条第1款,还体现在《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第4款,即“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由此,作为林木的植物和作为野生植物的植物在法律上有了界分。第二,它指向单一物,即单株树木或者竹子,从而与作为集合物的狭义意义上的森林相区分,而且,根据《森林法》第3条和第27条的规定,林木之上可以负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第三,它指向整体物,即是具有生命力的树木或者竹子的具有功能一体性的物理意义上的全部,包括根、茎、叶、花、果等。一旦这些构成要素在不危及林木生命力的情况下脱落,则脱落的部分就成为独立的物,不再属于林木的范畴,如果脱落部分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种子,则要为《种子法》所调整。第四,它指向不动产,即定着并根植于土地、不能与土地分离的林木,这就是《担保法》第92条所定义的属于不动产的林木。这个定性从《森林法》的表述也能看得很清楚,比如,该法将林木与“采伐”联系在一起,而将采伐后的林木称为“木材”,后者在性质上是动产,从而与作为不动产的林木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根据《担保法》第42条第3项,林木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这种抵押权属于不动产抵押权。3.林地的法律含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于现有法律制度中的林地,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其法律含义:第一,林地作为土地的一种,属于最重要的不动产,它应当遵循有关土地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故林地不能负载私人所有权,只能成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第二,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款,并非所有的土地均可界定为林地,除了植有林木的土地(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原有林木未被全部根除的土地(即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用地这些与林木生成、成长有直接关系的土地可谓林地之外,其他土地只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宜林地的,才能称谓林地。不过,如此的限定并不能在实践中限制林地的形态,因为其他土地一旦符合上述条件,也能转化为林地,如荒山、荒沟被开垦植树后,就是林地。第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林地与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一起被定性为农用地,从而与建筑用地、未利用地区分开来。不过,基于林木的自然生长规律,林地不同于其他农用地,它不能在短时期内就体现其经济价值,也不仅仅体现出经济价值,其价值还在于作为树木和其他林产品生长的载体,既在不断地通过林木和其他林产品使森林资源增值,又同时在保护和改良土壤,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5]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根据《农村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