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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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ivilAviationUniversityofChina外国法制史论文专业:法学学号:100841210学生姓名:郭斌所属学院:人文法学院指导教师:王华峰二〇一二年六月2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由产生之初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发展成为万民法,并最终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公元12世纪初开始,罗马法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趋于复兴,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西方近代法制思想的产生有着重大意义。罗马法对逐步建立对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发挥了重要作用,罗马法成为大陆法系的立法基础,普通法系也从罗马法中吸取了大量的营养,可以说罗马法是现代西方民法的源头,也可以这么说罗马法是万法之法,并且罗马法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被后世的资产阶级学者所接受,由于罗马帝国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导致了为其确立现在私法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主要从私法的角度来简要的分析了一下罗马法对于现代的私法立法的影响。关键词:罗马法、法律制度、私法、影响一、罗马法概述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是两项:一项是《圣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接着,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3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12恩格斯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罗马法(RomanLaw)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3它是罗马国家的法、法律与学说的总称,其内容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而且私法的地位更为重要。它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从早期的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表法》(LexDuodecimTabularum)到《国法大全》(Corpusiuris),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形成了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超和完善。罗马法达到古代法律制度的顶峰,它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了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在中世纪,欧洲大陆已经宗教化和日耳曼化的法学领域,发生了一场在历史上并不显赫却意义深远的复古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这次运动,再现了淹没了好几个世纪的罗马1HansJuliusWolff,RomanLaw,AnHistoricalIntroduction,P.3.UniversityofOklahomaPress,Norman,1951.3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1997.81.4法的辉煌,在神学垄断下的欧洲再一次复兴了罗马人的法治观念,为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奠定了基础。二、罗马法的影响(一)罗马法形式层面的影响1.罗马法编纂体例对私法体系的影响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重视法学、编纂法典,以求法律的统一。这一时期罗马法学得到了空前发展,进行了大规模的、系统的法典编纂,为后世留下了代表罗马法律巅峰之作的5优士丁尼法典6、5法学阶段6、5学说汇纂6、5优士丁尼新律6,这四部法律一起被称为集罗马法大成的优士丁尼5国法大全6或5民法大全64。5国法大全6反映了查士丁尼一世和罗马全盛时期的法学全貌,是罗马法精华的总汇,为研究罗马法的最主要的资料5。罗马法律具体设计中,尤其在法典化时,采取了单元化设计的方法,将私法分解为一个个单元制度,并呈层次结构。罗马法的单元化是以不同特点的私法关系为反映的,一个单元反映一类特殊的私法关系或冲突。单元化方法使罗马私法准确地反映复杂的私法关系,从而成为可以具体把握的有实际意义的规则。正是单元化使罗马私法与社会现实的私法关系精确地结合。同时,与单元化相适应,罗马法也运用了系统化方法,将单元体有机组合成不同层次的制度。单元的层次性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系统化的反映。民法法系亦即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在形式和结构4卓泽渊.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7.5周岚.罗马法原论: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79.5体例上继受了罗马法的这种形式,其共同特点是皆以成文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典的结构体例继受了罗马法不同组成部分,并由此最终在民法法系法典编纂体例上形成了以5法国民法典6和5德国民法典6为典型代表的两种风格迥异的法典体例模式。法国1804年由拿破仑亲自主持制定的5法国民法典6,是资本主义的第一部民法典。它以5国法大全6中的5法学阶梯6的编纂体系为模式。5法学阶梯6分四卷,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即第一卷为人法,规定财产主体;第二部分即第二、三卷为财产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权法等;第三部分是诉讼法;第四卷即最后一卷主要是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优士丁尼的5法学阶梯6表明,可以采用某种综合的和有机的方式陈述出基本的法律规则,甚至可以陈述出一套复杂的法律制度,并用一部著作来概括出某些属地法的基本制度6。5法国民法典6除将有关诉讼程序规定的内容排除于法典外,基本沿袭了5法学阶梯6的这种结构。5法国民法典6分为三编:第一编即是人法,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方面的规定;第二编为财产及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即物权法;第三编则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另外在三编之前规定了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由于5法国民法典6在形式上吸收了5法学阶梯6在结构体例及语言、逻辑性等方面的优点,从而民法法系中形成了在法典编纂体例上以5法国民法典6为典型代表和参照的法国法系风格。1900年5德国民法典6颁布施行,其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6[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6律科学的集成0,是所有的民法典中,最系统、逻辑最为严谨的一部。75德国民法典6采用了与5法国民法典6不同的体例结构,它是依照罗马法的继受学派关于5学说汇纂6方面的著述5学说汇编6的体系编纂的,共分五编:第一编是总则,包括关于主体即自然人及法人的一般规定,物、法律行为、期限、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提供担保;第二编是债务关系法;第三编为物权法;第四编是亲属法;第五编是继承法。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的突出特点是有一/总则0编。总则编用以规定大部分私法所共用的制度。由于德国法学家更注重法律科学,更加抽象,将法典建立在严谨缜密、交错兼顾而浑然一体的设计上,法典的各个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由上可见,现代民法法系的民法典在结构安排上直接与罗马时代的5国法大全6一脉相承。5法国民法典6与5法学阶梯6、5德国民法典6与5学说汇纂6的结构内容上的共同性,较有力地说明了今天的民法法系的私法仍未走出罗马法的基本设计。2.罗马法对私法体系中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马克思#韦伯认为,欧洲的法律具备逻辑性形式理性(Logicallyformnlrathonality)特征。特鲁伯克把这个含义解释为:/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7[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因此,单一的法律渊源衍生而出的,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马克思韦伯所揭示的法律的形式理性,只存在于民法法系中,反之,在英美法系里却无影无踪。形式理性意味着,法律以其自以为合理的制度形式存在着,但法律本身却不是目的。西方民法制度极具形式理性,是尊奉5国法大全6的结果。现代民法制度的形式与实体内容的形式理性,可以从5国法大全6方面的历史材料中得到最灵活性的解释。在适用民法的过程中,每个法院受理的案件,5国法大全6中显然都有规定。因而,一开始学习法律,就将注意力投放到这些具体案件上,那是不恰当的。那种研究方法只能教授辩护的技巧和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主义态度,却不能给予法律规范全面的实际训练,法律规范是当然的存在,而且是重要的,它们系统地收录在可以随身携带的5国法大全6里,在上法庭以前,试图完全掌握这卷帙浩繁的法律,似乎不可思议,5国法大全6只不过是启蒙教材而已。因而,只有通过特别的,精心的法律条文讲解,而不是通过法庭实践,通过类似于大学那样的机构,才能懂得如何适用罗马法。人们可以在5国法大全6的内容范围内找到问题的解答,而不必去涉猎五花八门的书面材料,寻找法律,或从汗牛充栋的文字档案里找出一个相关亦或不相关的先例,并以此来设定一项法律习惯的存在。法律判决书可以写得简明扼要。罗马法中的形式理性亦为后世的民法法系完整的予以继承。人8们把共同生活中某些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单独抽出来作为专门的法律问题来对待,也就是说,把它们从其他的关系中,譬如从宗教、伦理和道德关系中分离出来,并用理性的观点作裁判。这种方法由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构成8,可以用逻辑方法推算和检验。这种法律规范采用的是/如果)那么0的结构模式,即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大前提、小前提和结果。这种思辨风格导致了科学论辨在法律界的形成,它已成为民法法系国家法律发展的标志,并且对欧洲自中世纪结束以来的社会组织起着决定性作用。(二)罗马法实体层面的影响1.物权制度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发达,是它所以能深刻影响后世法律的直接原因,事实证明,有关所有权的一切现代法制,地论是在实体或程序方面都未超出罗马法既定的基本范畴。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罗马社会乃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达而又存在着普遍的商品经济社会。因而使得它的法律包含了商品生产社会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当然,不能牵强地将现代民法中“所有”等同于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内容都一味地认为是直接承袭于罗马法。有些学者在谈到罗马法时,这高地评价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事实上,最初罗马法的很多制度很不完善,是在罗马法学家的不断探索中,伴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但不管怎样,无论现代民法中的有些制度与罗马法是否存在直接的承继关系,罗马法毕竟不失为现代民法的根本渊源,而且我们8杨振山,斯奇巴尼,黄风.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7.9也不妨继续从中寻找前人尚未得到的新的知识。在现代民法中,主要是公有制国家民法关于所有权权能限制和分离的问题。实际早于罗马法中得到了较为完善的阐述和规定,并在社会实践中获得了较为完满的效果。这说明所有权权能的限制和分离并非是国度的产物,而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物。近现代所有权限制或权能分离的理论与制度仍可追溯于罗马法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着形式与内容。不难得出结论,它必将一如既往地存在发展下去,这是法权来自社会所决定的客观规律。不仅在这一方面在现代民法中,罗马法的各种所有权取得方式,基本全都得到再现。惟一有区别的是,要件、内容或具体形式有所变化发展。如罗马法万民法中的让渡,一方面,转换为债权中的买卖,另一方面,仍为物权中的让与。罗马法中保护所有权的三种方式均在后世中的法律体系中得以体现。如现代民法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实际就是罗马法中的“禁止妨害之诉”的发展。到现代民法中的请求返还权概不出罗马法“返还所有物之诉”的模式,而且罗马法中其他一些次要保护方法如:“窃盗之诉”、“侵害财产之诉”等也都在现代民法中得到反映。罗马法他物权的影响:罗马法物权理论的独到之处,在于它将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即他物权与自物权并存,共同构成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可以说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中,物权的这两个方面都是不可少的。所有权是社会个体成员的体现,而他物权则是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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