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云计算大数据时代九大业务流程中的纳税处理技巧边志广前言2015年税制改革步伐加快,营改增全部到位,新征管法修订后实施,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都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制定立法方案。2015年3月5日上午9时,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财税改革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在税收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不能“寅吃卯粮”,坚决不收“过头税”。当前,我国的税制改革和政策完善的深入推进,国家税务总局新政策新文件层出不穷,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务处理的方方面面。大量新文件的出现,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难度,增加了企业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风险,使得企业和财务人员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考验!2015年税务机关的治税理念和经济形势变化催生一系列税收新政,这些政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企业从管理到执行各环节。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税务机关突出对企业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跨年度事项和重点行业的事后监管,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无法回避生产经营中的涉税问题,但管控方略不同,财务税务处理方法不同,节税设计方式不同,结果就不一样,为了有效规避税务风险。设置《2015年云计算大数据时代九大业务流程中的纳税处理技巧》课程,指导企业在业务流程中正确进行财税处理,提示企业防患未然,规避风险,协助企业构建有效税务管理模式和防护体系。第一部分2015年税收改革动态分析1、营改增全面实施2、房地产税立法(不动产登记已经开始)3、新征管法的重大变化4、个人所得税、环保税立法等第二部分2015年云计算大数据时代九大业务流程中的纳税处理技巧一、在企业筹建期的处理技巧与操作实务1、什么是筹建期??筹建期间:自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之日起,至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之日止。开办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以外的支出。案例:2014年1-8月份(筹建期)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230万元;9-12月份(9月办好了营业执照)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发生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实现收入1000万元,企业的开办费选择一次性扣除。【要求解答】2014年,A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多少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二、在筹资环节中的处理技巧与操作实务1、公司法规定投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工商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营业执照年检。⑵筹资环节涉及的税种(接受货币投资与非货币投资)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思考题:1、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相同吗?根据哪个缴纳印花税?2、投资未到位的借款利息能所得税前扣除吗?2、公司筹资涉税问题新设立公司的投资者投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1、以货币出资2、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税务处理⑴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⑵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注意新政策因此,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投资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上述规定,若母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价投资子公司,可被认定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应纳税额。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⑷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投资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⑸契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思考题:个人专有技术投资入股是否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还是分期缴纳?三、在采购环节中的处理技巧与操作实务(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依据1、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⑴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认证期)(超期的)⑵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先比对后抵扣”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⑶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注意: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35号⑷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注意:营改增最新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2、常见涉税风险问题及应对(1)购进工程物资等抵扣进项税额(2)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3)购入存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转未转增值税进项税额。(4)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返利、折让,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购进哪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动产装饰装修的费用计入房产原值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思考题:1、购进的工程物资有专用发票能抵进项吗?(举例说明)2、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进项抵扣、滞纳金、罚款等)①国税发〔2000〕187号②国税函(2007)1240号③国税发[2000]182号④国税发[1997]134号3、什么是虚开发票?所得税能税前扣除吗?4、购进货物的发票丢失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5、购进货物的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处理?四、在生产加工环节中的处理技巧与操作实务1、各行业产品成本构成范围:2、税法关于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3、材料费、人工费等计入成本的诊断方法举例说明:生产加工环节常见涉税风险诊断(1)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2)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3)将基建、福利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等以及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等。(4)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5)收入和成本、费用不配比。(6)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不正确。(7)周转材料不按规定的摊销方法核算摊销额,多计生产成本费用。(8)成本分配不正确。五、在销售和利润计算环节中的处理技巧与操作实务(一)所得税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诊断要点(1)收入总额的构成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内容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举例说明固定资产转让的处理方法,股权转让案例)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具备条件的免税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资经营;(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力,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十二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因为这些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⑤利息收入;无偿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利息收入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