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反措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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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设备反措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二次设备反措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防止继电保护事故发生,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589号文《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防止继电保护事故发生等有关电气二次方面的具体措施,保障电网及机组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外委单位电气二次专业的反措实施。(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外委单位电气二次专业的工作管理。第二章二次设备反措细则第三条高度重视继电保护工作,充实配备技术力量,加强继电保护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培训,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的稳定。(一)制定继电保护专业人员的定期培训计划,并有效实施。(二)要求从事继电保护工作的人员,既要有很强的责任感,又要有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理论分析能力。第四条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及反事故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防止继电保护“三误”事故的发生。(一)继电保护人员应认真贯彻与继电保护有关的各项技术、管理规程及反事故措施,在工作中切实做到有规可依进行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杜绝继电保护人员人为责任造成的“误碰、误整定、误接线”事故。(二)在励磁装置、保护装置、稳控切机装置、快切装置、同期装置、柴油发电机、重要电动机及变压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认真做好防止保护及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的技术措施和安全隔离措施。(三)完善公司二次设备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检验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整改。(四)建立健全二次图纸、施工资料档案管理,保证二次图纸、施工资料的正确及完整,做到现场设备必须有对应的二次图纸及施工资料。(五)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处理系统设专人管理,微机保护、故障录波器等信息畅通,时钟同步精确,并建立管理制度及运行记录。第五条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强化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继电保护工作水平。(一)加强设备运行的跟踪与监督,充分利用故障录波手段,认真做好系统运行分析,从中找出运行中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对策。(二)现场二次设备配置和选型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不允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未经技术鉴定、并未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产品。(三)按时编制继电保护年度检修计划报调度机构。(四)按时填报涉网继电保护动作统计月报表、故障分析报告及全年动作统计分析,并上报上级部门。第六条确保发电机、变压器的安全运行,重视发电机、变压器保护的配置和整定计算,包括与相关线路保护的整定配合。(一)重视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特别是发电机的频率、失磁、失步保护,以及发电机、变压器的低阻抗、过励磁、断路器失灵等与系统运行方式有关密切关系的保护,应认真校核这些保护与系统保护的配合关系。。(二)应根据新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定期对所辖设备进行整定值的全面复算和校核。(三)发电机、变压器的低阻抗保护要有完善的TV失压、断线闭锁措施,包括电压切换过程直流失压和交流失压而不致误动的有效措施,必须采用电流启动方式。(四)励磁调节器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工作稳定、精确。励磁调节器的过激磁、过励和低励限制、无功电流补偿、PSS等单元投入运行、定值正确,进相能力试验已完成。(五)励磁系统转子接地保护、失磁保护等均按设计要求投入运行,整定值正确。励磁系统投入运行前或大修后按国家标准做过零起升压、阶跃响应和灭磁等试验。(六)发电机变压器组的后备保护整定值及动作时间与线路保护满足选择性,逐级配合,电厂和调度机构相互提供整定限额,每年书面认定一次。(七)发电机变压器组选用微机保护按双重化原则配置,并有完整的主后备功能。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八)发电机变压器组断路器失灵保护启动回路,应设零序电流或负序电流判别,并且要求判别元件的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不应大于20ms。电气量和非电量保护应完全独立,并具有独立的跳闸出口回路,不得使用不能快速返回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作为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启动量。(九)变压器瓦斯保护应防水、防油渗漏、密封性好。气体继电器油中间端子箱的引出电缆应直接接入保护柜。(十)重视与加强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与管理工作,杜绝因厂用系统保护不正确动作,扩大事故范围。第七条保证继电保护操作电源的可靠性,防止出现二次寄生回路,提高继电保护装置抗干扰能力。(一)每套主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与操作回路的直流熔断器应独立配置,并要注意与上一级熔断器的配合。在设计中应注意各不同的直流回路之间应采用空接点联系,防止出现寄生回路。(二)严格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中有关保护及二次回路干扰的要求,提高保护抗干扰能力。同时继电保护操作电源的可靠性应按《防止电力系统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的第20.1.3.1,20.1.3.2,20.1.3.3条款规定执行。(三)蓄电池容量按最严重事故时应满足直流负荷要求的放电容量。按规定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放电和全容量放电试验,放电容量符合规程和厂家资料要求。(四)防止寄生回路应按《高压线路继电保护装置的“四统一”设计的技术原则》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中关于二次回路、保护电压二次回路切换的条文认真检查二次回路,做好整组试验。(五)二次设备的安全接地、屏蔽接地等应符合反措要求,重视继电保护装置与接地网的可靠连接。发电机厂房内的保护、控制二次回路均应使用屏蔽电缆。(六)对经长电缆跳闸的回路,要采取防止长电缆分布电容影响和防止出口继电器误动的措施,如不同用途的电缆分开布置、增加出口继电器动作功率等。第八条加强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管理。(一)定期进行事故备用电源的启动试验,保证备用电源设备的完好。(二)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三)启机前必须对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进行带负荷切换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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