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摘要)(2011年4月11日)一、明确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全省实现全面小康的总体目标,落实“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部署,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大力发展民生水利,着力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着力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着力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着力构建完善水利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率先走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水利现代化道路。主要目标。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基本建成人水和谐的水利工程体系、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良性发展的城乡水利保障体系、统一高效的水利行业管理体系、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创新务实的科技信息化与人才队伍体系,使我省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到2015年,防洪(潮)标准地级以上城市基本达到100年一遇,县级城市基本达到50年一遇,中心镇达到20年一遇。县级以上城市、珠三角中心镇和重点易涝区除涝能力基本达标。全省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48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证率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下达的标准,农田有效灌溉面积逐年增加。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以上,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二、全面加强水利薄弱环节建设继续实施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实施“双千工程”。加快“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到2015年前,基本完成汕尾、阳江等地捍卫万亩以上海堤加固达标。加快“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基本完成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县非工程措施建设,完成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完成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和县级以上城市、珠三角中心镇和部分重点易涝区排涝工程达标建设。完善主要江河防洪体系建设,全面完成乐昌峡水利枢纽建设,重点推进珠江河口整治工程、潖江滞洪区建设。到2020年,全面完成防灾减灾和排涝工程体系建设。着力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要求,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国家新增粮食产能规划县和标准化农田建设。加强“小山塘、小灌区、小水陂、小泵站、小堤防”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到2015年,完成韩江粤东灌区和粤西雷州青年运河灌区、高州水库灌区,以及一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完成全省山区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一般地区灌溉面积10000亩以上的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加快推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建设一批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跨流域调水引水骨干工程。到2015年前,完成珠海竹银水源工程建设,根除咸潮对澳门、珠海供水的威胁;完成湛江鉴江供水枢纽、汕头南澳岛供水、惠来中东部引水等工程建设,解决当地供水问题;加快推进珠三角“西水东调”工程建设,保障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供水需求。逐步建立起跨流域、跨地区科学配置、高效统一的水资源配置网络。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新建一批以供水、灌溉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大力抓好水环境综合整治和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重点开展珠三角河涌水系综合整治,建立河涌与外江互通可控的水网体系,优先开展水质性缺水地区水环境整治,加快粤东练江、枫江,粤西小东江,珠三角茅洲河、淡水河、石马河等河流的综合治理。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实施镇、村河道清洁整治工程。加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工作,加大崩岗侵蚀治理和库区水源区水土流失整治及生态修复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积极开展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供水事业,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到2013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快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结合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到2020年,行政村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全面完成水库移民安居工程建设。将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住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纳入发展规划,确保2015年前全面完成10万户45万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抓好水库移民“双转移”基地建设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产业,增强移民“造血”功能,提高移民收入。三、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和市、县(市、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必须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对城市规模、耗水量大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强化流域水资源管理协调机制,实行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合理确定水库功能,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发电和生态保护等综合效益。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超采区,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位控制。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管理。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制定地方用水标准。把节水工作作为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试点,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科学界定重要取用水户并实行重点监控。出台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鼓励节水减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鼓励应用海水、微咸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提出排污总量控制意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核减用水年度计划,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水质目标管理,依法和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统筹城乡供水和饮用水源保护,合理布置和规范取水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开展地下水超采区修复治理。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和交界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四、建立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发挥公共财政在水利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在2010年基础上有明显提高,今后十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其中45%交由省级统筹使用(含深圳市)。有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各级要加大农村水利投入,整合涉农水利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整体效益。征好用好水利规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砂开采出让收入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的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严格使用管理。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完善省级水利投融资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积极推进经营性水利工程进行市场融资。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购买、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进一步明确水利经营管理权责,吸引民资、外资以及独资、合资合作、建设—经营—转让(BOT)和建设—转让(BT)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建设。逐步建立“农民自愿参与、村组自行组织、政府协调服务”的筹资筹劳新机制。五、建立科学治水依法管水的体制机制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积极探索整合涉水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健全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基层水利工程服务体系。强化乡镇水资源管理、防汛防风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政监察、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做到宗宗工程有人管,镇镇都有水管所,村村都有水管员。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水利设施管护机制,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水利设施管养经费的投入,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六、切实加强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领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确定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实行防汛防风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水利建设考核制度。把水利建设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指标体系。省政府每年对各市水利建设及投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考核情况,并把水利建设完成情况与省下达补助资金相挂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水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水利改革发展。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