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和规范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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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部材料注意保存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和规范整顿工作指南(修订稿)淄博市金融办二〇一〇年八月1(本工作指南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编辑整理)目录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和有关技术性要求.....22、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程序...................5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要件...................114、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审批要点...................145、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基本程序.............156、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确认要件...............167、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辅导要件...........188、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对照表.................199、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流程...............2010、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材料格式..................252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和有关技术性要求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3、有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7、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二、组织形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为避免股权结构过于分散,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鼓励股东由20个以下组成;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鼓励发起人有2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3四、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般应为一次性足额缴纳。跨省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在市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五、出资人(股东)条件自然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企业法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3、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4、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24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7、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六、对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规定的特别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一般应当是主营业务突出、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两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其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且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程序(共5个步骤)第一步申报准备1、确定发起人(出资人)。发起人(出资人)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成立组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组建工作小组(以下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3、制定组建方案。申请人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拟设机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形成组建工作方案。4、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5、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暂行办法》、省金融办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章程内容参照省金融办制定的《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范本)》。6、准备相关资料6(1)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2)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3)企业法人股东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4)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有效证明文件。(5)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6)当地监管部门出具的辅导意见。包括辅导情况、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以及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等内容。(7)营业场所证明材料。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1)申请人就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市金融办进行沟通。(2)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省金融办。(3)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考试。8、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在收到省金融办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后,选举董事、监事,确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组建方案、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79、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申请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可于申请人将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上报省金融办后5-10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撤销设立申请。第二步申报辅导在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监管部门申报,上报有关申请材料,各级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申报辅导。1、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县级监管部门申报,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后报市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申报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省金融办。2、在金融创新示范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市金融办备案后,报省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3、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内、市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申报,由市金融办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省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4、由省财政、省属或中央驻鲁企业出资设立,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申请人向省金融办申报,由省金融办8辅导。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5、涉及政府出资的,应在报省金融办的同时,将申报材料有关内容报省财政厅备案。6、申报辅导期间,市金融办应适时与省金融办沟通辅导情况。第三步审查批准1、受理(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经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省金融办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2、审查(1)省金融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2)省金融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①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②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④直接进行实地核查。93、审批(1)对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下发批复文件,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下发不予批准的批复文件。(2)批复文件和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自行领取,或以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4、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的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日内。14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以下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①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日。②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第四步公示对省金融办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通过在省金融办互联网站上或在指定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第五步登记开业1、申请人自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持经营许可证在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10领取营业执照。2、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金融办和所在地市金融办或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3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开业,并在开业5日内向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或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3、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逾期未开业的,由市金融办收回经营许可证,转送省金融办。1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要件(共21项材料)1、市金融办或金融创新示范县金融办的辅导报告。2、设立申请登记表。按照省金融办制定的《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审批登记表》填写。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4、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5、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等。6、公司章程草案。应当包含《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7、股东名册(1)企业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12(3)社会组织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8、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9、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10、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材料真实性的书面说明。11、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12、股东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人个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13印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资信证明。13、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14、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5、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1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附银行进帐单)。1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19、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20、发起人大会(出资人大会)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21、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14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审批要点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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