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投融资和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典型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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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投融资和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典型案例讲解第一讲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三种新理念·控制税收成本是企业控制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两大关键点··一、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一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一:三证统一三证统一的内涵: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法律凭证是:企业经常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种文件制度规定。会计凭证是:企业正常账务处理中涉及的会计报表、会计记账凭证和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税务凭证是发票、各类合法凭证。·案例分析1:通过合同分立节税某工厂将其闲置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每年120万元和10万元。适用税种(为简化计算,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是房产税和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2%和5%。请问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因为采用整体出租形式,订立一份租赁合同,则设备与厂房建筑物不分,被视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产税计税基数。房产税=(120+10)×12%=15.6(万元)营业税=(120+10)×5%=6.5(万元)合计纳税=15.6+6.5=22.1(万元)(2)筹划方案:采取合同分立方式,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则设备不作为房屋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就不需计入房产税计算基数,从而可节约房产税支出,总体税负也因此得以降低。(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房产税=120×12%=14.万元)营业税=(120+10)×5%=6.5(万元)合计纳税=14.4+6.5=20.9(万元)通过合同分立,节税22.1-20.9=1.2(万元)·案例分析2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2年6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8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元。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请帮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甲公司在销售客车的同时一并向乙公司收取的线路经营权价款,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因此,甲公司该项业务的销售额为800万元并就此缴纳增值税。(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额=800万元÷(1+3%)=776.70万元。应纳增值税=776.70万元×2%=15.53万元.(2)筹划方案:甲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把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的销售额分解为豪华客车550万元和线路经营权250万元。(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客车应缴纳增值税,线路经营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特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某一运营市场,按主管部门授权的线路、站点、班次进行运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它是无形的不属于货物范畴,不缴纳增值税。那么,转让特许线路经营权如何缴纳流转税?能否依据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呢?《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基于以上政策法规规定,特许的线路经营权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依据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要求对此进行会计核算。营业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对无形资产征税范围六种类型的规定中没有包括特许经营权,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征税。因此,甲公司的线路经营权不属于营业税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该转让线路经营权行为也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不缴纳营业税。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额=550万元÷(1+3%)=533.98万元应纳增值税=533.98万元×2%=10.68万元.显然,通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15.53万元-10.68万元=4.89万元。·案例分析3:采购合同的违约金涉税成本分析(1)案情介绍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请分析涉税成本。(2)涉税成本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则在本案中,B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1.17*17%)。(3)修改合同内容节税如果B公司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如果A公司违约,则必须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7264.96元(5000/1.17*17%)。(4)分析结论采购方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案例分析4:债务剥离式股权收购的涉税成本分析(1)案情介绍甲公司收购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A公司净资产评估价3亿元。股权收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支付李先生股权转让款4亿元,其中1亿元为甲公司支付给李先生用于偿还从A公司剥离的债务款项,3亿元为甲公司向李先生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3亿元。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代A公司偿还从A公司剥离的债务款1亿元。(2)涉税成本分析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代A公司偿还从A公司剥离的债务款1亿元,A公司无需再偿还1亿元的负债。在税法上,李先生代A公司偿还从债务款1亿元,视同为老股东李先生对A公司的捐赠,A公司再把从老股东李先生得到的捐赠款用于偿还负责。因此,A公司按接受捐赠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万元×25%=2500万元。(3)合同修订方案可节省税收甲公司与李先生的股权转让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甲公司向李先生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3亿元。同时,甲公司、A公司、李先生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为A公司偿还1亿元债务,该债务由李先生代为履行。这样处理后,A公司就不涉及捐赠问题,可以为A公司节省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二、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二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二:纳税筹划必须考虑到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纳税筹划是公司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公司在做筹划时必须于公司的发展战略不相悖!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不是实现“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三、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三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三: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最好的纳税筹划。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的一种税收照顾,如果能够充分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身就是最好的纳税筹划。为此,企业为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相关的资料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案例分析5:某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税收筹划分析(1)案情介绍:江苏省南京市吉祥有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2008年12月开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0年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资格确认,认定为该公司是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2)税收规划前的涉税分析本案例中的公司自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2000×25%×50%=250万元3000×25%×50%=375万元4000×25%×50%=500万元5000×25%=1250万元。总的应纳税额为:250+375+500+1250=2375(万元)。(3)税收规划的法律依据、技巧及规划后的涉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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