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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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根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电三局有限公司下属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公司社会保险管理部负责公司全体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接受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规、规章,拟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具体承办公司生育保险业务,为公司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登记和生育保险待遇结算;3、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服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1、用人单位按照公司每年核定的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并遵循“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的原则。2、用人单位社保(人力资源)部门按月填报《生育保险人员增减统计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人员增减情况(当月无人员增减变化的可以不填报)。1)增加人员:a、新分大学生;b、复转军人;c、调入公司。2)减员人员:a、退休;b、解除劳动合同;c、调出公司;d、死亡。3)《生育保险人员增减统计月报表》必须在每月15日前上报。第五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员工在生育中产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第六条公司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1、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3、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补贴标准经审核后按限额补贴。(一)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①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②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2、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3、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标准进行补贴。退休女职工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按第一种标准进行补贴。第八条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属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1项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第九条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3500元。第十条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第十一条参保职工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检查、治疗及生育。第十二条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产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否则,经办机构拒付相关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因长期驻外、出差、派驻异地工作,应出具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西安市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第十四条参保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参保职工分娩、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7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部办理生育补贴。(一)生育待遇支付申报需提供资料:1、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一胎(计划内)生育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3、住院发票,门诊票据。4、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遗嘱、医疗费用明细单复印件;男职工配偶申报时需另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提供无工作证明。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还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二)计划生育手术(上环、取环、人流、宫外孕)待遇支付申报需提供资料:1、医院结算票据、诊断证明、门诊病历;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若发生住院费用需提供: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遗嘱、医疗费用明细单复印件;第十五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十六条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规定而发生的各项生育费用;2、因犯罪、酗酒、吸毒、自伤、责任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一切费用;3、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4、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节育手术的医疗费;5、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6、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外的费用;7、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8、超出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它费用。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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