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二分局文件局二发[2007]61号关于开展对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情况进行清查的通知分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根据八局发【2007】151号《转发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对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情况进行清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迎接工程局经营管理部的检查,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中水电经【2006】6号《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全面贯彻执行《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管理体系文件2007年修订版》的相关文件精神,对本单位的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于2007年9月1日前报分局合同办。一、自查主要内容:1、是否建立操作有序、监控有力、管理规范的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章制度,是否设立工程分包评审小组。2、分包工程立项程序上是否从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及安全环保、社会资源获取等方面进行分析策划来确定拟分包项目,并按规定上报审批。3、是否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择分包商。4、选定的分包商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核对并有核对人签字。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必须提供)、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企业简介、资源投入情况(投入本分包工程人员情况表及设备情况表)、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近三年财务状况。5、上述证明文件凡涉及到年检的是否及时提供了新的年检记录,涉及到有效期的是否及时提供有效证件。6、是否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超越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7、分包工程是否都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谈判是否有记录。是否存在先施工后审批签合同的分包工程,是否存在既无分包审批手续又未签订分包合同仍在施工的分包现象。8、分包工程合同金额是否控制在主承包合同金额范围内,分包工程单价是否进行了比价,分包工程是否按分包合同结算,是否存在超结超付现象。9、是否存在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低于工程主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10、超出原分包合同范围的分包工程是否追加审批并补签协议。11、分包合同是否明确项目名称、分包范围、分包工程量、分包金额及所包含施工内容、工期、安全责任、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民工工资支付要求。12、分包商是否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有无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13、是否与分包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廉合同》。14、分包工程是否有转包或再分包现象。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务必对本单位所有的分包商及分包合同逐一清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三、联系方式:联系人:颜克朴、向谷香电话:0731-2810082(合同办)传真:0731-2810077邮箱:sdbjxgx@126.com附件: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章)附件: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文件中水电经〔2006〕6号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工程局(厂):现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集团公司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将工程局(厂)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三条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主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第四条工程分包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择分包商的原则,建立健全操作有序、监控有力、管理规范的工程分包制度,杜绝工程分包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各工程局(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相应制订或修订分包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新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章工程分包立项与审批第六条在分包工程立项程序上,应从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及安全环保、社会资源获取等方面进行分析策划,确定拟分包项目并按规定上报审批。第七条各工程局(厂)必须制定严格的施工项目分包审批程序。需要分包的施工项目,应按预估的额度分层次进行审批。第八条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分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违规分包:(一)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超越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二)将分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分包的。(三)分包工程不签订分包协议的。第九条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转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转包:(一)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二)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第三章分包商选择与管理第十条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工程局(厂)制订的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选择分包商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第十二条参加竞争的分包商,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三)税务登记证。(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并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第十三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十四条项目部应设立工程分包的评审小组。评审工作应由分管经营管理的领导负责,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等部门主要人员参加。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评审过程的监督。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对工程量较大的分包项目,应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组成联合评审小组。第十五条各工程局(厂)应严格分包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上报不合格分包商名录,集团公司将不定期公布不合格分包商名单。凡被集团公司列入不合格的分包商,必须严格禁用并将其记录在案,两年内不得选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商,应视为不合格分包商:(一)出具不实的资质证明。(二)损害集团公司所属工程局(厂)合法利益的行为。(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四)假借他人名义从事分包活动。(五)拖欠民工工资,或煽动民工闹事。(六)不能正常履行分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七)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第十六条各工程局(厂)必须建立合格分包商资源库。项目分包应首先在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竞争的合格分包商。第十七条对分包商坚持以培育与规范并重,管理与服务同步,促进工程分包行为的健康发展。加强分包队伍的技能培训与岗位教育,有目的地培养一批合格的、有实力的分包队伍。第四章分包协议签订第十八条分包协议谈判及价格的控制(一)工程分包协议的谈判要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必须做好谈判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谈判记录应与分包协议一并存档备查。(二)项目部应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及工程条件,实事求是地确定分包价格。(三)采用单价合同,应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超出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的,应追加审批并补签协议。(四)机械作业分包单价原则上应与实物工程量挂钩。第十九条分包协议的谈判内容及分包协议的主要条款。(一)分包协议范围:分包协议应有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分包范围、分包工程量(估算)等控制分包范围的条款。(二)分包单价或总价:分包协议的单价或总价应明确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及费用构成。(三)分包协议的材料供应: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单位耗量及单价。项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有特殊要求(业主供材、业主指定供应商)的分包协议应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货,分包协议中由发包方供货,分包协议条款中应明确供货地点、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供货价格。对供货数量应严格控制。杜绝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外流。由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注明材质要求,并不定期抽查。(四)工期:分包协议应注明分包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奖惩办法)。(五)资源投入表:分包协议应注明分包商将投入的各种资源情况。(六)计量支付办法: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计量支付条款。计量的原则按主承包合同的计量方法计量。(七)质量控制: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条款、对后期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分包项目,应制定出明确的质量奖惩措施(如超挖后的超填问题等)。明确分包工程的质保期限、质保金的扣取额度及工程质保期的责任问题。(八)安全责任条款: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并提取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九)分包协议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再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或挂名承包。(十)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方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和经济索赔条款。(十一)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十二)分包协议应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应有明确的保险条款。(十三)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民工工资支付要求,保证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以上为分包协议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其它条款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分包协议签订(一)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协议,二级(含二级)以下各类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分包方签字。严禁先施工后签订分包协议或边施工边商谈协议的做法,确因工程施工急需,先进行施工后签订协议的,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特别审批。分包协议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二)分包协议由合同管理部门拟定,经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物资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项目总经济师(或主管经营管理的项目副经理)审核后,由项目经理或经授权的代表(必须有授权委托书)签订正式协议。(三)分包协议一旦签订,其正本应存在合同管理部门,副本应发至财务、技术、质安、机电物资、调度等部门,作为对分包工程及分包队伍的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依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保廉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廉合同”与分包协议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第五章分包工程管理第二十二条对分包工程要进行严格管理,项目部对分包工程施工工期、质量、安全要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实行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监制度,严禁以包代管。第二十三条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必须长驻工地。(二)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分包协议承诺相符。(三)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协议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四)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检审的,是否按期通过检审。(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工作岗位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分包商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六)安全措施,设施是否到位。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分包协议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分包协议签订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技术、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案策划。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