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建设步伐,鼓励国内外企业、自然人及其他投资者到综保区投资兴业,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结合综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综保区企业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综保区企业建设运营发展。第三条鼓励投资的领域:㈠国际贸易、物流;㈡仓储展示交易(油气、矿产品、粮油、木材、整车进口、电子商务平台等);㈢加工制造(农副产品、油气、建材、机电等);㈣金融服务(期货交割、融资租赁、信用担保等);㈤生产性服务(研发、检测、维修、服务外包等);㈥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及其它新兴业态。第四条除本规定外,凡是国家、自治区、新疆边境地区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涉及本区域的,在综保区均适用。第二章土地方面2第五条新办鼓励类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3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依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50%、80%、100%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第六条新办鼓励类仓储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8000万元(含8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依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50%、80%、100%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兑付程序: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投资合同》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国土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第三章财税方面第七条新办鼓励类企业租赁综保区内的厂房、仓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期超过3年且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3000—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及1亿美元以上的,从租赁之日起前2年分别以缴纳年租金额度20%、30%、40%、5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企年补助资金最高限额80万元。兑付程序:企业租赁厂房或仓库满1年后,将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租赁合同》、相关票据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第八条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留成地3方财政税收总额在40—80万元(含80万元)、80—150万元(含150万元)、15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前5年内分别参照地方留成总额25%、35%、40%、45%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第九条新办鼓励类企业,进出口额达到3000—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参照前3年、4年、5年全额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兑付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完税终了10日内,持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完税凭证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15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第十条鼓励银行、期货、信托、金融租赁、信用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在综保区内设立机构,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第十一条新办鼓励类企业,不动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不动产投资比例的2%一次性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单企最高扶持资金200万元。兑付程序: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将项目竣工投产报告及《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发改、4建设部门对项目不动产投资进行核定,报管委会批准,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第四章产业配套方面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新办鼓励类企业,租用综保区“企业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公寓的,给予第1—3年100%、4—5年50%缴纳租金额度的减免。企业租用办公场所补贴面积限100平方米内,公寓租住人员限企业高管。第五章权益保障方面第十三条投资者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综保区管委会各部门必须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第十四条新办企业在本区域职权范围内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综保区投资促进局全程代办;在本区域职权范围外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综保区投资促进局协助办理。第十五条实行综保区重点企业挂牌服务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第十六条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设施,相关部门应优先安排。5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外,还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八条为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积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第十九条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推荐及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第二十条投资企业的非阿拉山口市户籍的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入学的,均可按规定在市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对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条款,遵循“不重复享受、从优享受”的原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颁布更为优惠的政策,还可享受新的优惠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带动力强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6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