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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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12目录第一节证券公司概述第二节证券公司的设立和主要业务第三节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第四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第五节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概述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新增)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机构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1998年底,《证券法》出台。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实行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经纪类和综合类证券公司。2006年1月1日新修订《证券法》实施。截至2007年12月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08家,证券公司资产的总规模和收入都上了一个台阶。证券公司概述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特点(新增)相比于其他领域,证券市场以下几个特征比较显著:公开性、透明度及公众关注度高;利益关系集中、直接、紧密;市场化、法制化属性突出;受众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价格反应直接、灵敏。缺点:起步晚,基础薄弱;同类机构数量多,差异小,竞争激烈;规模小,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不足;安全持续运行要求高;容易受市场变化影响;经营管理的市场化取向鲜明。5证券公司概述三、证券公司的设立(一)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其他条件。6证券公司概述(二)注册资本要求《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与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挂钩,且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分三个标准:5000万元、1亿、5亿。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7证券公司概述(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消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概述四、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新增)(一)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证券公司概述(二)设立子公司的条件要求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最近12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1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一是禁止同业竞争的需求;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四是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概述五、证券公司监管制度的演变(新增)(一)独立的客户资产存管制度;(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预警与监管制度;(三)以适当性服务为重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四)以自我约束为主的内部和管理制度;(五)鼓励开拓探索的创新监管制度;(六)配套互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制度;11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按照《证券法》,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12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应遵循合法原则、效率原则和“三公原则”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又可进一步细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证券公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要求公司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14证券公司的设立和主要业务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负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业务,并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与协商确定发行价格。15证券公司的设立和主要业务四、证券自营业务(一)含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本公司买卖证券、赚取差价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二)决策和授权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三级体制设立。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业务部门为执行机构。16证券公司的设立和主要业务(三)操作管理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⑵17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四)内部控制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2.加强自营帐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4.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5.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⑵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公司经营自营业务的,自营股票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9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一)含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额,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获得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20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二)种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服务。(三)一般规定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客户资产净值最低限额为100万元;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占比例享有收益,承担风险,投资者不得转让其份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4.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计划。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5.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6.进行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帐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有关单位备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7.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也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⑻证券公司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与本公司相关的证券,应事先取得客户同意,事后告知托管机构和客户,并向证交所报告。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四)风险控制1.合同中明确规定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证券公司应如实披露。3.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4.客户应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5.证券公司要使投资者详尽了解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公共媒体推广。6.定期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及托管报告。7.分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23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六、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一)业务资格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24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加强内控。2.开展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4.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决策和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5.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与其他业务的分离以及融资融券业务在前、中、后台的分离和制约25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三)帐户体系1.公司的帐户体系。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帐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帐户。2.客户的帐户体系。客户需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帐,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帐户。26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4.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5.融资融券的一般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帐户。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所收取的保证金也应记入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应逐日计算担保物价值与所欠债务的比例,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七、证券公司IB业务证券公司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的业务。证券公司取得IB资格的条件主要包括:全资拥有或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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