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顺德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修订顺德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配置标准的通知》(顺建发〔2009〕28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文件顺建发〔2010〕22号关于印发《顺德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人员管理通知———————————————————————————————抄送:区建筑业协会、区市政业协会、区造价与监理协会、区房地产商会、区建筑装饰协会。———————————————————————————————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公室2010年3月25日印发———————————————————————————————顺德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目前我省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顺德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适用本办法。我局负责全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关键岗位人员实行一人一岗制,涉及可兼管多个项目的,也只能担任同一个关键岗位。第四条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入册登记管理。(一)关键岗位人员资料信息必须录入我局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局信息化系统”)入册备案后,方可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二)各单位可按照《关于加强顺德区建设行业基层技术人员岗位证件管理的通知》(顺建发〔2005〕65号文)和《关于建设行业注册人员办理备案的通知》(顺建发〔2009〕55号)的要求,办理关键岗位人员的入册备案。(三)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工程监督过程中,我局在局信息化系统内对项目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第五条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或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岗位证,并具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其注册单位是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二)安全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施工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第六条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负责人1.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2.在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未发布前,具备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证书的人员暂限担任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3.对于建设单位在同一地块分期申领、办理施工许可,并由同一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可按照一个工程项目的总规模配置项目负责人,也可按照各期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规模配置项目负责人,配置标准按照上述第1、2款执行。(二)安全员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置安全员数量:(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并应当设置安全主管和按土建、机电设备等相应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总造价配置安全员数量:(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施工员施工现场必须配置施工员,施工员数量可由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及施工进度自行配置。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时,需申报至少1名施工员在我局登记。第七条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其注册单位是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二)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三)监理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第八条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1.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监理任务,且具有与项目相对应的专业。2.为鼓励企业提高自控能力,对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承担不超过3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1)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分处理或其他处罚;(3)工程项目累计建筑面积不超过6万平方米,累计工程总造价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如建筑、机电、市政等工程项目,累计工程总造价可按当期市场参考价进行换算)。3.对于建设单位在同一地块分期申领、办理施工许可,并由同一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的工程,可按照一个工程项目的总规模配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也可按照各期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规模配置总监理工程师,配置标准按照上述第1、2款执行。(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须配置专业监理工程师,且专业和数量需满足工程项目的需求。(三)监理员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置监理员数量:(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总造价配置监理员数量:(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第九条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局信息化系统即时解除关键岗位人员的项目锁定登记状态。属于招投标工程项目的,我局同时在佛山市诚信管理系统进行工程完工的解锁。第十条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在招投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许可之日起),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日止,企业不得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我局申请更换。但同一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更换不得超过2人次,且更换后的关键岗位人员配置要求不得低于原关键岗位人员的要求:(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二)除上述(一)所述人员以外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因其施工(监理)单位申请人员更换,且关键岗位人员未被建设主管部门扣分处理的;(三)关键岗位人员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上述第(三)条原因申请更换的,原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撤离更换,需增补人员,其相关条件和配置不得低于原关键岗位人员的要求和配置。第十一条办理关键岗位人员申请更换的单位,需向我局提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途更换岗位人员备案表》(详见附件1)等相关材料。我局自接到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核准更换的,同时在局信息化系统和佛山市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换登记。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途更换岗位人员备案表2.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