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讲座一,关于证据的概念证据材料、证据、定案根据。关于刑诉法第42条的解释。二,证据的构成要素关于证据客观性的认识关于证据关联性的认识关于证据法律性的认识和证据概念相关的两个概念:证据资格和证据证明力。三,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可以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电子数据)。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即不限制证据的法定种类或者无需对证据作细化分类。只要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证据。这种观点旨在增强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手段。目前证据种类中有可能将电子证据作为所有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证据分类证据分类是一种理论上的分类,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把握证据的各种属性特征及其相应的运用规律,以便我们在立法时制定适合其运用规律的证据规则,合理使用各种证据,最大限度地发挥证据的证明效力,以完成证明任务。证据分类的方法是依据预先设定的分类标准,对证据采用两分法的一种理论分析方法。证据分类的具体内容一,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本证和反证)按照证据的证明作用;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按照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影响关系);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逻辑证明关系;四,言词证据(人证)和实物证据(物证)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的基本证明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种观点评析)。传闻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补强证据规则(关于刑诉法第46条的理解)。证人特权规则。自认规则(诉讼内自认与诉讼外自认、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本人自认和代理人自认)。预防规则(证人宣誓、证人隔离、伪证处罚)。推定规则(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关于诱惑侦查(调查)问题(上海1014孙中界案分析)。诉讼证明一,证明对象实体法事实,案件的要件事实。程序法事实(有的观点认为,程序事实不需要证明,只要释明即可)。证据本身不是证明对象。免证对象(司法认知)证明对象与后面要阐述的证明责任之间有非常紧密的关系:我们确定一项争议事实是否为证明对象,其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判断依据即看当事人是否需要对该项事实的证明承担相应的责任。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构成: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又称“主观责任”。结果责任:当案件事实在争议双方当事人无法举证完成证明时,法院依据证明责任的归属确定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又称“客观责任”。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不同的诉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是不同的,如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例外。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人倒置承担举证责任。诉讼证明标准三,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三大诉讼证明标准不同的原因。诉讼各阶段证明标准。有关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判断证明责任能否卸除的重要判断标准。证明方法直接判断法(前提是获得了可靠的直接证据且已经查证属实,该项证明方法最简单)间接推理法(反证法:前提是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排除法:前提是基础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而待排除的待证事实已经被穷尽罗列。)质证(即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辩驳的活动,一切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除免证事实外,均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