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加强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适应大规模民生水利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明确项目法人职责,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指导意见所称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项目。(二)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政府部门不得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代表。(三)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集中建设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2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县应组建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项目法人单位,由县级政府落实编制和经费,承担辖区内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四)县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单位”)的组建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单位的主管部门。(五)项目法人单位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项目法人单位名称、办公地址。2.拟任法人代表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3.拟任技术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4.拟任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财务管理经历等。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6.主要规章制度。7.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组建单位授权情况、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六)项目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3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执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3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5.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明确建设管理职责(一)县级人民政府可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协调机构负责人由县政府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可包括发改、财政、交通、公安、水利、国4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机构办公室可设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构日常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决定的事项,按职责分工,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落实。协调机构的职责是协调、指导辖区内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主要包括:1.制定、实施工程建设相关的政策、措施。2.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3.协调落实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二)项目法人单位是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或相当阶段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告报批手续。5.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5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8.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11.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单位制定。三、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组建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组织单位)负责。(二)考核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原则,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建设管理责任可追溯的考核制度。(三)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对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员的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组织单位要根据考核对象的职责,细化考核内容、考6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四)考核程序一般可以包括考核对象自评、考核组织单位检查、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确定考核结果等。(五)根据考核情况,考核组织单位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对于项目法人单位年度考核和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的奖励,奖金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项目考核奖励,奖金可在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中列支。(六)根据考核情况,结合各级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考核组织单位可对不称职的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和撤换。(七)项目法人单位的考核结果和奖惩决定可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八)项目法人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应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不良行为记录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四、试行项目代建制管理方式(一)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试行代建制,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组织实施。(二)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的代建单位,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