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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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中水电〔2006〕8号各工程局(厂)、公司,总部各部门:《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已征求各单位及总部各部门意见,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以适当形式组织本单位领导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各级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办事意识,严格自律、规范管理,杜绝各类违纪违规行为。附件: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派到控股和参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领导人员”)。第三条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为“违纪违规”)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对领导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赔偿和职位禁入相结合,坚持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领导人员违纪违规,应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由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视违纪违规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开除处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出建议,由违纪违规人员所在企业履行法定程序。第六条组织处理。领导人员违纪违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调离岗位等。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本规定,视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经济赔偿。领导人员因违纪违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处分;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监察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经济赔偿建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经济赔偿所得资金归集团公司所有。第八条职位禁入。领导人员因违纪违规受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应执行职位禁入制度,职位禁入分五年或终身不得担任集团公司范围内任何单位负责人。由人力资源部门及违纪违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实施。第九条领导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的外,可以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视违纪情节,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分。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对缓刑期满和留用察看期满后的工作安排和职级确定,应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进行。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分。其中受撤职处分的,按重新确认的职务、岗位确定工资(薪酬)标准;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然撤销,视违纪情节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由所在单位按重新确认的职务(岗位),确定工资(薪酬)标准。第十条领导人员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处以经济赔偿。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掌握,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违纪违规的情节、损失的大小、本人的表现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执行: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下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20%赔偿;2、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10%赔偿;3、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赔偿。违纪违规人员应处以经济赔偿,但拒绝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应该起诉的,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第十一条受警告、记过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不得给予各种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受到记大过处分和降级(职)的人员,二年内不得提升职务,不得给予各种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担任集团公司范围内任何单位的负责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集团公司范围内任何职务。第十二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其他应受处分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第十三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职务应同时撤销。在作出处分前因其他原因已调任其他职务,但根据其违纪违规行为应受到撤职处分的,追处撤消现任职处分。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五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对领导班子做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采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共同违纪违规处理,根据领导成员在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六条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赔全部违纪违规所得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的,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受处分期间故意违纪违规,应给予处分的;(二)在应给予处分的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拒不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五)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六)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包庇同案人员的;(八)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九)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第十九条具有本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分情节,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条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或加重处分情节,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具有本规定的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在严格执纪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有关人员的错误性质、情节,正确划分主观故意和工作失误的界限。第二十三条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从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集团公司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复审,按无异议执行。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管理制度,在不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并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情况下,决定企业重组、兼并、分立、转让、改制或进行对外合资合作、成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给企业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给企业造成特大损失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在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和经济效益评价,不执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盲目承揽工程、技术项目改造、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给企业造成特大损失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二十六条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三)引进技术的性能或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七条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因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因失职、渎职造成人力、资金、材料等企业资源浪费的;(三)因失职、渎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和设备损失事故,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四)违反工程分包规定,选择不合格分包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的。第二十八条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事故的;(二)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或提供伪证的;(三)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四)本单位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事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二十九条在集团公司市场经营战略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成员企业主要领导和负责经营工作的领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水电工程投标开标后违反规定实质性降低标价的;(二)在水电工程投标中超常规恶性低价中标的;(三)在市场统筹过程中不讲诚信,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第三十条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标准产品的,或者购入产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三)购入产品的数量超过有效采购计划,造成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因保管不善,制度不健全或者有章不循,造成物资、设备损坏、流失、变质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擅自处理废旧物资、设备或在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让价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六)应进行招标采购而未进行招标的;(七)有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三十一条在投资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投资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予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在参与投资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向他人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参与投资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员同投标人员串通,损害国家、企业利益的;(四)作为派驻到参股、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因违规操作、关联交易等非正常经营性亏损,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五)有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的。第三十二条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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