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水利厅文件关于转发水利部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水三小[2010]108号)各市(州、地)水利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0]395号)转发给你们。并按水利部《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一、农田水利基本建信息报送时间及内容1、农建信息月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时段,每月25日以市(州、地)为单位报送一次。各地农建信息通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系统报送。2、农建工作总结。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5月5日前报送农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工作进展和成效,主要经验作法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对策措施。3、各地要不定期地将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好经验、好作法报送我厅。我厅将通过《水利简报》将各地的重要信息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向水利部上报。二、几点要求。21、各地要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农建信息报送责任领导和联系人制度。各地均要明确农建信息统计和报送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确定信息统计、报送人员,并相对固定,尽量不要任意变换,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2、农建信息报送实要及时准确、全面,数据不能前后矛盾,逻辑关系要清楚,不能迟报、漏报。附件: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文件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0]395号)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经调研和征求有关部门及地方意见,决定在充实和调整现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指标的基础上,依托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动态信息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指标体系1、增列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的信息报送。为及时掌握各地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的建设动态,在系统报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的同时,请各单位做好与水利统计数据的衔接,将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进行单独统计报送。2、将投资资材中的“市县乡”财政投入进行细化为“市、县、乡”三级财政单独投入,同时将大江大河大库投资中的“其他投资”改为“市县”财政投入。3、将工程完成指标中的“土石方量”改为“工程量”,并细化为土方、石方、混凝土单独统计。4、将工程完成指标中的“加高加固堤防”改为“新修、加固堤防”;4将“清淤渠道”改为“清淤沟渠”。5、在工程完成指标中的“新建小型水源工程”改为“新建中小型水源工程”,并增列堰闸和泵站两项统计指标,将原单列的“加固水库”并入“中小型水源工程”统计,同时将“小型水源工程”的每一项指标都分别细化为新修、加固或维护。6、将工程完成指标中的“新增蓄水能力”调整到效益指标中进行统计,并对工程效益指标的顺序进行了适当调整。7、将工程效益指标中的“改善灌溉面积”改为“恢复、改善灌溉面积”;在“除涝面积”中增加了“改善面积”的指标;将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中的“喷微灌”细化为“喷灌”和“微灌”。8、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指标解释(见附件2)。二、农田水利基本建信息报送的时间及内容1、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报送时段,每月月底以省(区、市)为单位报送一次。从今年9月起各地农建信息一律通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报送。2、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及工作总结。每年年底、次年5月10日前通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工作总结、8月20日报送本年9月至次年5月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5月10日前提交的工作总结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以及对策措施,对中央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3、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情况通报。依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管理5信息系统建立部—省—市—县四级农建信息时实通报制度,各地要不定期地将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好经验和成功做法逐级上报,水利部及时通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简报将重要信息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上报。三、几点要求。1、各地要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切实发挥农建情况通报在总结成绩、交流经验、反映情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的主要渠道作用。2、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实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农建投入、工程完成及工程效益等主要指标要真实可靠,能作为分析研究问题,制定阶段发展目标和决策的科学依据。3、各地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责任领导和联系人制度。各地均要明确农建信息统计和报送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通过农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外公布,接受监督。4、要保持信息统计、报送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各地要创造条件,提高信息报送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断强化信息报送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进而提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E—mail:njban@mwr.gov.cn电话:010—63202869(兼传真)附件:1、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表(表样)2、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指标解释6附件2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息报送指标的解释一、投入指标(表一)主要反映各级财政、群众及其它社会投入情况。1、总投资是指中央、省、市、县、乡、群众、民营、其它投入之和,其中大江、大河、大湖、大库工程是指列入省级以上投资计划的重大防洪、除涝、跨流域调水、除险加固等工程。2、中央投资包括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农业部、扶贫办等部委(办)安排的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3、省、市、县、乡的投资指本级财政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4、群众投资指群众投入的资金,包括村集体投资、群众集资及以资代劳资金,不包括投入工日折算资金。群众投资属于民营性质的计入民营投资。5、民营投资指以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由个人、社会团体、企业等投入的建设或维护资金。6、其他指以上几种渠道以外投入的资金。7、投入工日指群众直接以出工形式投入的工日,不包括以资代劳工日。78、出动机械台班指动用机械的台班总数。二、工程完成指标(表二)主要反映通过采取工程措施,9月1日至统计截止日期累计完成的各项工程建设情况。1、完成工程量指完成的土方、石方、混凝土方量。2、修复水毁工程指对洪涝灾害损坏的工程进行的修复。3、新修防渗渠道指采用混凝土、砌石等材料衬砌达到防渗要求的渠道。4、新修、加固堤防是指按照一定防洪标准进行新修或加固的堤防。5、疏浚河道指通过疏浚达到一定防洪标准的中小河道。6、清淤沟渠是通过清淤达到一定灌排标准的沟渠。7、新修水库包括中、小型水库,加固水库包括中、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扩建工程。8、建设村镇供水工程包括乡(镇)及村新建、扩建、改建及城镇水厂管网延伸的农村供水工程。9、塘坝指拦截和贮存水量在500~100000立方米的蓄水设施。以上指标均不包括大型水利基建工程等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项目指标。三、工程效益指标(表三)主要体现投入后产生的各项效益情况。1、新增灌溉面积指原来没有灌溉条件,通过新修渠道、开辟水源等工程措施达到设计灌溉保证率的农田面积,不包括新增饲草料地灌溉面积。82、恢复改善灌溉面积指通过工程配套措施灌溉保证率得到提高的灌溉面积。恢复灌溉面积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得到恢复的灌溉面积。3、新增除涝面积指为排除涝水对作物的危害而采取的排水措施后,排涝能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农田面积。4、改善涝区面积指通过工程措施使原有涝区排涝标准得到提高的面积。5、新增旱涝保收田面积指按一定设计标准建造水利设施以保证遇到旱涝灾害仍能高产稳产的新增农田面积。即灌溉保证率75%以上,排涝标准达到5年一遇以上,田块平整,沟、渠、路、林配套的农田面积。6、新增节水灌溉面积指通过工程措施达到节水标准的农田面积。其中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可根据有关规定按长度进行折算。7、改造中低产田特指治理渍害、盐碱地、坡耕地、风沙地,潜育型稻田改良等措施,产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农田。8、治理水土流失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并且达到规定的治理标准。9、新增供水受益人口指通过工程措施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的受益人口。以上指标均不包括大型水利基建工程等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工程效益指标。四、其他1、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是指纳入水利发展相关规划,中央投资补助、地方财政配套、以及群众和社会参与,由水利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水利项目的投入、工程完成及效益指标。92、以上所有指标均指自9月1日以来完成的累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