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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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内容摘要、关键字---------------------------------------1页二、问题的提出--------------------------------------------1页三、中小学教育的社会价值----------------------------------3页四、从惩罚到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4页(一)惩罚概述------------------------------------------4页(二)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7页1、中小学教育中惩罚的特性---------------------------7页2、中小学教育中惩罚的表现形式-----------------------10页3、中小学教育中惩罚的意义---------------------------11页五、结语---------------------------------------------------13页六、注释---------------------------------------------------14页七、参考文献----------------------------------------------16页-1-试论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①【内容摘要】作为一个存在争论且还将继续争论下去并在一定时期内不会有盖棺定论的语词(或者说一种制度——“制度(教育制度)中的制度”②),惩罚——“教育中的惩罚”特别是“置身”到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老师对学生的惩罚③,毁誉参半、浮沉漂泊或者说见仁见智,没有“主见”④。本文在此不是试图为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主见”(无力于此或者说这种试图没有任何意义⑤),而是在通过对中小学教育所包含的要素、对象的性质、特征、范畴等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并基于此进而深入探讨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努力为其“验明时代正身”(性质、渊源、主体、客体、适用等),论证其在“当世”所包含的价值——没有惩罚的中小学教育是不完整、不完善的教育,而合法、合理、合情、有价值的惩罚不仅可以也应当能保障中小学教育取得良好效果,且更有利于中小学生规则性、秩序化、社会化、责任感的“培养”。【关键词】中小学教育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意义一、问题的提出“家长把老师砍成重伤自缢身亡缘起教师体罚学生事件”⑥,“深圳6龄女上课嚼口香糖被老师扯裂耳朵血流如注”⑦,“14岁男生上课骂老师被打成耳膜穿孔”⑧等一系列近年来的教学(或者说教育)事件(故)——老师惩罚(体罚)学生(既然是“事故”,其存在就有不合理性,然这种不合理性又有自身的特质。这种不合理性不是绝对明显的不合理,其产生于“观念”的不明确——在教育中特别是中小学教育中,惩罚与体罚的关系如何?老师的什么惩罚算是“体罚”?),一次次的刺激公众的神经,引发了对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在中小学教育中,学生怎么了?老师怎么了?学校怎么了?教学怎么了?由此扩展到思考教育怎么了?社会怎么了?老师惩罚——体罚(体罚与惩罚的关系,本文在后面将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学生为何-2-能引起如此的社会效应(公安介入、家长杀老师、社会各方的呼吁与声讨等等)?如此的反应,如此的声势,学生或者说更重要的是老师的定位(权利、义务、职责)到底该怎样且是什么?“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在《师说》中明确的为老师的职责做出了正名。老师确乎是传道授业、解惑育人的,但这只是老师“方向性”的职业责任(目标),要达到此目标不是话语性的而是实践性、操作性的⑨,因此就需要有老师与学生的“互动”——教与学。老师职责是“教”,学生任务是“学”。而无论是教还是学,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老师与学生在教学实践中都被规范性的要求(只有规范性才可能保障教育能取得良好的、有益有利的效果)⑩。不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受到学校制度、国家法律的规制、约束,违反了相关规范性要求都要受到制裁、惩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对其惩罚的主体都有国家法律的特别规定,执行也“按规则办事”。但在实践中,对于老师是否可以对学生(中小学生)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的“犯错”(在此特指非违法性的错误)作出惩罚、做出怎样的惩罚?却无明确规定也无法明确规定。那么,作为“灵魂的工作者”的老师是否可以对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作出约束甚至是惩罚。如果可以,首先,这种惩罚具有怎样的特性?其次,这种惩罚如何适用,其社会价值取向是什么?第三,如何对这种惩罚进行监督,其监督主体是什么?最后,这种惩罚对学生(中小学生)、教学、教育、社会有何效应,其在中小学教育中的意义为何?但在进行这些追问以前,本文必须的就所有这些问题与讨论得以成立的前提性定位做一个分析论证,这就是,讨论中的中小学教育的社会价值-3-到底是什么?只有明确这,才有可能对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的存在作出“合理性”的定论。二、中小学教育的社会价值中小学教育是指特定的教育主体(中小学老师)在相应的国家教育制度及其规范的规制下,针对特定的教育对象(中小学生)实施的,通过各种教育措施,以培养中小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达到国家标准为目的的教育活动。教育的目的是积累和传播知识,其价值就近来说是改善受教育者本身的相关情况(认知、精神、见识、处境等)进而促进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长远来讲是以达到推进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而中小学教育恰是整个教育的基础性阶段,其施行的好坏对教育的终极社会价值——文明的传承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小学教育中的受教育对象——中小学生,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指年满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由于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受教育对象自身的特质——生理特征、社会特征——可塑性强、极具开发性、智力日趋完善、接受力日渐增长、学习力渐趋提高等,使得中小学教育成为国民教育的先锋队、排头兵,只有通过良好的中小学教育培养的受教育对象才能担当进一步的教育——高等教育对其自身的要求。甚至,中小学教育所奠定的基础对于国民自身乃至国家在以后的生存、生产、生活及发展中也起着方向性的作用——中小学教育是人接受的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中的第一阶段,其具有的“知识诱惑性”、“学习兴趣性”、“人的好奇性的激发与牵引性”等“初级教育特性”一旦被“良好的培养-4-与发展”,这些在教育中培养的人的性格与智识的“惯性”将伴随并引领着受教育者(国民)传承并发展知识乃至人类文明,从而使得国民素质逾渐提高,综合国力日渐增强。中小学教育的以上的这些社会价值从概念上来理解它们只是一些话语性的“口号”、一些符号反映或者说“内心的定位”,但一切概念都是需要操作与实践的,因此这些价值本身蕴涵的只能是实践性的“制度”、是文明本身的要求。而惩罚一方面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本文将在后面进一步论证),是人类为了保证文明不断发展而做出的理性的规制性的选择,因此中小学教育本身需要惩罚,具体到教育中老师对中小学生的惩罚,也是中小学教育作为人类文明及传承发展人类文明的题中之意;另一方面,惩罚从其本质上有着固有的“人类嗜血性”,但这不是规避或者说淘汰其作用的合理的理由,“用之得当”才是理性的、合理的抉择。因此,惩罚——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具有其应当的“合理性”。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具有合理性、实践性,而实践是针对性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教育应该尊重规律,按照时代、国家尤其是教育各要素不同的要求、需要去探索、去施行、去实践、去落实”、“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一定要按照中小学生的自身的性质、规律、特征去教育、培养,一切不按规律的教育尤其是不按规律的中小学教育都是不严谨、不负责任、不科学的教育,对民族、国家、国民都是有害的”。这就要求我们大方向上要思考教育的取向性、实践性,而反映在本文的论点上则更要进一步的思考教育尤其在中小学教育中,“惩罚”的“正名”——“时代的正身”与“当世价值”。-5-三、从惩罚到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11(一)惩罚概述上文从中小学教育的社会价值及中小学生的个性方面论述过惩罚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这里的惩罚只是广义上的、抽象的、符号性的,而具体到中小学教育中,则需要对适用于其中的惩罚再作进一步的定义、定位、具体与规制,可是在此具体要以抽象为前提——从抽象的、广义的惩罚到具体的、特定的惩罚。所谓惩罚,现代汉语词典中这样解释:“惩罚即处罚”。心理学认为,惩罚是指当行为者在一定情景或刺激下产生某一行为后若及时使之承受厌恶刺激(又叫惩罚物)或撤消正在享用的正强化物,那么其以后在类似情景或刺激下该行为的发生频率就会降低12。本文认为,惩罚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社会在逐渐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公众做出的理性选择,是一种制度性的产物13。人具有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两种特性。其中,生理属性又是人的生物属性的集中体现,而人的生理属性的具体归属——体现又反映在人类的“血亲关系”与“理性”上。在理性与生存结合的人类“要活着”的“指导”下,资源的稀缺、技术条件的有限,又必然的“迫使”人与其他生物特别是人与人之间发生难以避免的争夺甚至战乱,而争夺与战乱中的人的受害或者死亡在人类的“血亲关系”与“理性”的“催化”作用下产生了“人类的复仇”。复仇的主要形式便是“惩罚”——以某种方式处罚施害者以求达到一种内在的(内心平衡感)与外在的(利益满足欲)“和谐”——具体表现就是“大仇已报”的适足。但这种惩罚会激化社会的循环往复的惩罚(受害者想方设法惩罚施害者,当施害者受到惩罚后又成为了一定意义上的受害者,它基于“理性”也成为了要惩罚施害者“顺天者”)在人类社会性的催化下必然的激发了群体性、规模化、族群性的惩罚与相互惩罚,比如说战争。这种难以争辩的“谁是谁非”的惩罚让社会“危机四伏”——冲突、战争、死亡等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殚精竭虑”——各种规制社会特别是人类自身行为、思想的制度呼之欲出但始终徘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社会属性凸显出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人的“生理属性”,共同的危机感迫使人们在社会中进行各种各样的博弈——彻底消除惩罚不可能,因为其产生是符合人类自身特质与自然规律的,是不可规避的;顺其自然不能取,因为那样等待人类的只有自取灭亡。各种博弈的结果导入了惩罚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的制度——一方面惩罚维护了各方利益,使社会近于规则化;另一方面惩罚惩处了“犯规者”——打破“合理、合法、正当惩罚”的“好事者”,维护社会规则性。基于此,本文认为的广义、抽象的惩罚是指是指享有惩罚权的主体依照相关规定、规则或者规范对违反规定、规则或者规范的客体施行的具有处罚和预防其行为再次发生的一种社会制度。惩罚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必定也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前面说过知识、理念是有其时代特征的,是“地方性的”,因此在此,本文所探寻的惩罚的表现形式是当代性与“群属回归性的”——主体不同、文化不同其形式必然有所不同。基于这些前提,惩罚的表现形式一般有警告、记过、批评、处分(包括开除、降级、降薪、降职等)、刑罚(最直观也最存在争议的表现就是体罚)等等。体罚作为惩罚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两者的“近亲”关系使得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模糊它们的内涵与范畴,造成观念上(特别在教育领域)的“倾向性思维”(现实承认某主体基于某规定可以对某对象实施惩罚,而体罚在概念上归属于惩罚,因此,某主体在观念上应当的可以对某对象实行体罚。比如说,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惩罚学生,而体罚属于惩罚的一类,因此,老师体罚学生至少在观念上——老师的观念是可行的,当然还存在其他的原因,比如说,“师者,父母也”的价值观造成了既然父母可以体罚子-6-女,而老师也是“父母”,因此,老师也可以体罚;还比如,“严师出高徒”,而“严”的最直观、最见效的手段便自然的是体罚等等,但最重要的还是惩罚与体罚的不明晰)。这也是最终造成文章开头所列举“事故”的最根本的原因。要避免这些事故再次发生,规避这种观念的危害,最重要的是明晰体罚及其与惩罚的关系。体罚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对身体进行惩罚,一般情况下是使用“暴力”或者“近暴力”手段。体罚是惩罚的一种,但它们有着自身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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