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刑事破产刘黎明关键词:破产法/破产制度/自然人破产/刑事破产内容提要:刑事破产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失,行为人对此损失应该予以赔偿,但行为人的财产总和又不足以赔偿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财产损失而被宣告破产的一种免责制度。刑事破产制度的确立,可以体现破产法的人道感情、公平理念、效率理念、自治理念等价值取向。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国的破产法均规定可以对自然人提出破产程序的申请。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这是立法的一大疏漏。因此,在我国确立刑事破产制度,对平衡行为人与受害人或其亲属的利益、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一、问题的提出青年张某到广东省中山市某企业做工。在一个休息日,他与青年李某发生争执,双方冲突逐渐升级并演变为斗殴,张某被李某殴击致死。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诉讼之民事赔偿人民币15万元。死者家中有老父母需赡养、妻子需扶养、幼子需抚养,但因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被告人收入低、财产少,无力赔偿死者家属。死者家属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这个案例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或者行为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判决承担巨额民事赔偿,但因被告之现有总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金额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如何了断呢?法律以及相关制度能够给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怎样的救济呢?这就涉及笔者下面将要讨论的刑事破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经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并将于2007年6月1日生效。虽然《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以前有所拓宽,但仍然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而同时修订且生效时间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两部法律在立法立场上存在差异:从破产能力上看《,企业破产法》并没有给自然人破产留下余地,而《合伙企业法》却给自然人破产留下了空间。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刑事破产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破产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助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设立刑事破产制度的正当性分析从破产法原理上看,破产能力包括:自然人破产能力、合伙破产能力、法人破产能力、遗产破产能力和外国人破产能力。[1]从破产原因上看,一元主义的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支付不能,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债务人支付不能(破产)界限的前提,包括经营所导致困境、过度消费所导致困境、侵权行为所导致困境和犯罪行为所导致困境。它们也可以分别被表述为:经营性破产、消费性破产、侵权性破产和犯罪性破产(刑事破产)。所谓刑事破产,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失,行为人对此损失应该予以赔偿,但行为人财产总和又不足以赔偿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财产损失而对其予以免责的一种制度。当此情况下,依据英国破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人可以发布刑事破产令(criminalbankruptcyorder)。[2]换言之,法庭颁布刑事破产令之时,犯罪行为人即构成了刑事破产。另外,刑事破产令可以产生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进而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我国没有确立刑事破产之相关制度,因此,不仅被害人一方得不到现实的救济与赔偿,而且被告人也不能免其债务。于是,在这类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无异于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尽管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债务人之财产总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同时又由于债务人在服刑期间,故债权人尽管已经“有券在手”并处于严重困难之中,也照样不能得到赔偿。从债务人的角度看,他不仅要遭受刑罚的制裁,而且还要继续承担清偿民事债务的责任。从法院的角度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法院的司法权威将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的结果是直接伤害了人们对法院司法权的信任,由此人们会怀疑法律的正当程序在解决利益冲突上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看,上述三个结果都是消极的。这种消极的情事,对社会而言,必然会在无形之中造成社会信用的减损。由于没有一种可靠的法律机制让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免除,因而这个债务人(罪犯)在承担刑事责任期间,仍然背负着不可免除的民事债务。这种状态对其回归社会或者接受改造,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很显然,这些问题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冲突。具体而言,一方面罪犯不能安心地接受改造;另一方面,受害人一方得不到赔偿,因而会对法院进行无休止的催促——由申请强制执行进而反复催促法院强制执行民事判决,再进而也许会发展到四处上访,甚至可能会演化成为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债务人亲属的报复行为,从而激化矛盾,危及社会安定并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再者,这些不能执行的判决一再积累,不仅会进一步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会成为一种消极的不健康的社会心理暗示:赖账、不宽容、法律无用。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确信,建立刑事破产制度是必要而正当的。那么,我们应该确立或者选择怎样的立法模式呢?当今世界之破产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1)债权人保护模式;(2)债务人救济模式;(3)社会本位或者公益模式。这三种立法模式也被表述为三种类型:支持债权人的利益(亲债权人)类型、支持债务人的利益(亲债务人)类型和折中类型。债权人保护模式,体现的是以债权人利益为本位的破产程序目的观。其表现形式为:(1)自力救济;(2)破产有罪;(3)商人破产主义;(4)不免责主义等。债务人救济模式,体现的是以债务人利益为本位的破产程序目的观。其表现形式为:(1)破产无罪;(2)免责主义;(3)自由财产制度;(4)和解;(5)复权;(6)自动中止主义等。社会本位模式,体现的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破产程序目的观。这种模式不是不保护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利益,而是将两者的利益等量齐观,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加以考虑,因而是对前两种模式的超越。更进一步地说,债务人破产不仅只是单纯的当事人之间的私事,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其表现形式除了包括债务人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济模式的表现形式之外,又增加了重整程序、职工利益保护、一般破产主义等。但是,不能由此就认为社会本位模式一定优于债权人保护模式或债务人救济模式。综观上述三种模式,我们可以看到不同模式所体现的不同立场与倾向。依据上述案例所反映的情况,从债权人保护模式看,由于其主要是商人破产主义的产物,所以它不可能涉及刑事破产问题,尽管其中包含着破产有罪的思想。[3]从债务人救济模式看,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人或者罪犯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免责,这有利于其改造以重返社会。但是,如果需要对其诚实信用进行评价,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相对于债权人而言,最终结果也许是有违公平。从社会本位模式看,债权人、债务人两者利益的共同实现最终就是维护社会利益。其中,债权人(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得到救济,其方式不再仅仅依靠对债务人的请求,而是通过社会救济的途径来实现;债务人则可以通过刑事破产程序免除其不能清偿的债务,从而可以安心改造以作好回归社会的准备。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减轻改造中罪犯的压力,是符合当代犯罪与矫正原理的。这个结果不仅实现了社会正义,而且可以增进社会的安宁与和睦。从破产和解制度中所包含的豁免理念以及重整制度中所包含的拯救理念来看,它们符合当今人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社会所倡导的免责主义和再建主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其实是消除敌对行为、缓解社会冲突的一种有效方式。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刑事破产制度的确立,可以体现破产法的人道感情、公平理念、效率理念、自治理念等价值取向。而这些对于一个开放与宽容的社会来说,是重要的社会资本。三、国外关于刑事破产制度的立法分析(一)英美法系1.英国。按照《英国破产法》(InsolvencyAct)第26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在已经作出针对该个人的刑事破产令的情况下,由官方申请人或者根据1973年刑事法院权力法第39条第3款第2项规定作出的命令中规定的任何人”[4]可以向法院提出针对个人的破产令的申请。从上述《英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人在接到对其作出的刑事破产令后,自该命令发布之日起,他就被视为已做出了破产行为的债务人。在英国法看来,具有破产能力的自然人只有在从事了破产行为的情况下才可能提起或者被提起破产程序,而所谓破产行为是指当事人从事了他极有可能无力偿还债务的行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英国申请刑事破产有其具体要求。《英国破产法》第264条规定“,已经对债务人作出刑事破产令情况下的官方破产申请人(officialpetitioner)”可以提出破产申请。[5]“破产程序自破产令申请开始,在破产法院(对于伦敦地区的债务人而言),或者在债务人住所或营业地中具有破产管辖权的郡法院(countycourt)进行。”[6]另外,还可以由检察官(DPP)作为官方破产接管人提出申请。《英国破产法》第277条规定:“根据1973年《刑事法院法》(CriminalCountsAct),检察官可以对因为发生超过规定数量的损失而被宣告有罪的人提出申请,这种情况仅可能在为公众利益考虑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7]2.美国。《美国破产法》第101条第12款规定:“‘债务人’指的是涉及根据本法已经开始的破产案件的自然人或市政当局。”第14款规定:“‘实体’包括自然人、破产财团、信托、政府部门和联邦托管人。”第31款规定:“‘破产者’指的是——(A)与经济实体而不是合伙企业和市政当局的财务状况有关的,该实体债务的总数在公平的估价基础上超过其所有的财产数额⋯⋯”第40款规定:“‘人’包括个人、合伙和法人,但是不包括政府部门,除非该政府部门⋯⋯”[8]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美国破产法》确立了自然人破产制度。尽管美国奉行一般破产主义,但是《美国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破产制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大陆法系1.德国。《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1条规定:“可以对任何自然人的财产和任何法人的财产开始破产程序。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在此方面视同法人。”[9]由此可见,德国法确立的是一般破产主义。2.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无支付能力(破产)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如果本章没有不同规定,有关公民的破产,适用本联邦法律第1章至第8章的规则。”[10]由此可见,俄罗斯法确立的也是一般破产主义。3.法国。《法国商法典》第6卷“困境企业”第625—1条至第625—10条规定了个人破产及其禁止措施。[11]法国法的一般破产主义并不是彻底的,遗留有商人破产主义的痕迹。4.日本。日本学者认为,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因死亡而消灭。[12]《日本破产法》第2条第4款规定:“本法中所谓‘破产人’,是指债务人、并且是依照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被作出破产程序开始决定的人。”[13]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破产法》深受德国法的影响,采取的是一般破产主义;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破产法》尽管仍然采取一般破产主义,但其更多地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尤其是在免责制度方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简单的比较在上述两大法系各国的破产法中,均规定了可以对自然人提出破产程序的申请。也就是说,它们普遍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