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电大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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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试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姓名_学号分校___专业____指导老师时间_2012年9月_目录内容摘要………………………………………………………………(1)正文一.受贿罪概述………………………………………………………(2)(一)受贿罪的概念…………………………………………………(2)(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4)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便利……………………(5)(一)“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6)(二)“利用职务之便”与犯罪构成………………………………(7)(三)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含义………………………………………(8)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思考…………………………………(11)(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11)(二)“利用职务之便”应当包括“间接利用职务之便”…………(12)(三)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14)(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立法的思考………………………(15)参考文献………………………………………………………………(20)内容摘要受贿罪作为腐败犯罪,不仅危及社会以及政治的稳定,而且败坏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一个含义较为宽泛的概念,即利用本人现在职务的便利、利用过去和将来的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背离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作为其法定要件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即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又包括利用与其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即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宜包括事前或者事后的职务便利。本文首先从我国受贿罪的形势,新刑法中受贿罪的定义、特征等方面进行介绍,然后对受贿罪的客观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成立的前提、犯罪构成、含义进行分析探研,着重阐述了“利用职务之便”应当包括“间接利用职务之便”的观点。通过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研探,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有所帮助。试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是腐败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种犯罪。在我国当前经济的转型时期,各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极易滋生各种腐败。如不依法惩治,将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因此,应加强完善各种法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依法惩治各类腐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一、受贿罪概述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是腐败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种犯罪。在我国当前经济的转型时期,各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极易滋生各种腐败。如不依法惩治,将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因此,应加强完善各种法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依法惩治各类腐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犯罪构成理论阐述的犯罪构成要件(成分),不同法系各国大体相同,它们有:犯罪行为和结果,犯罪行为侵害的权益,行为的主体,行为时的有罪心态。1同时要准确理解商业贿赂犯罪的内涵和处延,按照受贿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贿赂犯罪分为职务贿赂犯罪和与行使公职无关的普通商业贿赂犯罪;其中,职务贿赂犯罪又包含了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职务)商业贿赂犯罪,还包括了与商业活动无关的其他职务贿赂犯罪(这些职务贿赂犯罪与商业活动无关,但却可能发生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权等权力的运用过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作出这种类别划分,主要是为了方便理解商业贿赂犯罪的含义及其与职务贿赂犯罪的区别。2(一)受贿罪的概念1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4页2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第9页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新刑法颁布后“两高”院对相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1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答复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法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3索取他人财务,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名利各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旧刑法中受贿罪主体范围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因其范围较广,不能突出受贿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和对国家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所以,新刑法将受贿罪主体范围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删去了集体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又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选举或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陪审员,在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获取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无受贿意图,则不构成受贿罪。此外,受贿的故意可以是产生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也可以产生于其后,这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并且受贿罪也是一种权与利的交易,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则很难划清受贿与赠予、受贿与诈骗的界限,所以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必要内容。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严明与公正,是以其职务行为的廉洁为前提的,只有他们在执行公务时廉洁自律毫无贪鄙视心,才能保证其职务行为的严明公正。所以,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上的贪婪,正是国家设立受贿罪的宗旨所在。4.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我国新刑法为突出惩治腐败的力度,在缩小犯罪主体的同时,扩大了受贿罪的外延,把经济受贿行为与间接受贿行为也明确纳入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有以下三种方式:一般受贿行为、经济受贿行为和间接受贿行为,也称斡旋受贿行为。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要件,是准确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查明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对于受贿罪的构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贿赂犯罪在各个行业或领域中呈现多样的形态,(1)房产行业中,目前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其一,低价购买住房,行为人往往是以家人、亲友、情妇等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进行。其二,长期使用,受贿人收受行贿人的房产,但并不过户了,一直长期使用。其三,直接收受房产公司的股权,坐收红利。(2)在组织、人事调动中,“买官卖官”被公认为“腐败源头”。从2008年至今,全国共查处违规违纪选人用人案件1.07多万起,对1665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叫最为典型的反面案例就是某县原县委书记王某某卖官案。其在两个月时间内擅自调整干部432人,提拔干部278人,“批发”官帽近300顶,收受巨额贿赂。(3)在出售国有资产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顾问费”、“过节费”、“回扣”等名义接受或索取贿赂。(4)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人利用自己如老同学、战友等特定关系,在招生、办证、执法、司法等环节中为行贿人“打招呼,拉关系”,事成之后接受贿赂。(5)利用职权参与赌球受贿。受贿人利用职权控制球类运动的比赛,收受赌球庄家的贿赂。在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变革的背景下,贿赂犯罪形式的多样性有进一步扩展的态势。4(一)“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充分反映了受贿人与行贿人所进行的权力、利益、金钱之间的交易。交易的结果,是双方都获得了好处,而国家、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受到侵犯。其客观核心要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构成受贿罪。5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4刘鑫万志尧《贿赂犯罪之犯罪学分析》犯罪研究2011年第2期第4页5张明楷《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中国法学1995年版第16页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在主要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受贿罪之所以具有惩罚性,就是因为侵犯了国家公职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这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就谈不上侵犯了国家公职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当然也就无犯罪可言。人尽皆知,行贿人要取得的利益,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得以实现的。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倘若脱离了受贿人的职务,只能是一种空想。假如受贿人不具备一定的职务便利条件,那么,他既不会成为行贿人的行贿对象,也失去了向他人索贿的条件。所以,受贿人的职权、职务乃是行贿人取得利益的一种保障。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能够有人向他交付一定的财物,就是因为他手中掌握了一定的职权,可以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否则,如果无职无权,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行贿人怎能向他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又怎能承诺行贿人的要求,并为其谋利呢?可见,行贿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均以有一定的职务为前提。(二)“利用职务之便”与犯罪构成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前提去收受财物,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所以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是我国长期以来同受贿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也是借鉴一切有益于人民的经验之所在。国家工作人员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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