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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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依据一、水土保持方案:(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八条第二款“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第五款“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根据《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内容,天然气净化厂项目、普光气田滚动气田开发项目、长输管线项目都是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建设的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均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国家水利部审查和审批。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了解宣汉县国土资源局,宣汉县东北部地区属地质灾害易发区。)2、《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2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根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内容及普光气田开发建设所处地理位置,天然气净化厂项目、普光气田滚动气田开发项目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局评审及审批。长输管线工程需进一步明确管线走向和跨河、穿山等情况后确定。三、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3、《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附表中“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一览表”: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中第四项“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生产、贮存工程和管道输送设施。”(二)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天然气净化厂项目、普光气田滚动气田开发项目、长输管线项目均符合上述法规要求,因此都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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