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作者:桑志发布时间:2010-09-1610:34:08【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隐私保护意识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应的立法。然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从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公民隐私权进行探讨和分析。【关键词】隐私权;特征;立法保护;制度设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⑴。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应的立法。然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和法律的滞后,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为实现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不断地去探讨和研究,以构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规范体系。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一文,首先将公民隐私权保护引入法学研究领域。国外学者对隐私权的表述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宪法权利说和民事权利说。⑵宪法权利说认为隐私权是对于有关个人的私事如何决定个人有控制的权利,民事权利说主要有“信息说”、“接触说”、“综合说”三种观点。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是近几年的事,1987年以前,我国大陆未曾发表过有关隐私权研究的文章,1988年以后,我国大陆的立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未曾使用过隐私这一概念。目前,虽然学术界都承认隐私权这一概念,但对其定义仍然存在分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佟柔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⑷王冠先生认为,“所谓隐私权,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生活关系、性生活等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⑹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对公民隐私权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多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还有人主张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生存的公民,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公民也包括死者。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隐私权只保护私人信息秘密;二是隐私权保护私人的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三是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和个人私事的决定;四是隐私权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个人隐私利用。公民隐私权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权利,其概念尚未取得一致的见解。本文参酌各种意见,将公民隐私权定义为:公民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依法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不受干扰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包含四层含义:1、隐私权的性质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从世界范围来看,隐私权正在被确立为一种独立民事权利——人格权的一种,即它是为了维护个人在民事社会中的资格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同时,又由于它保护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所以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2、隐私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不包括死者。死者不享有隐私权,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所以随着公民的死亡而终止。3、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隐私不同于我国有关法律中涉及阴私概念,后者指在社会生活中与男女两性有关的秘密,当然也属于隐私的部分。4、隐私权的内容是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侵犯。这个内容的界定与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规定是协调一致的,也与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理论的精神相符。(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因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如果将商业秘密认定为隐私权的客体,则企业法人易借隐私权的理由掩盖其产品质量低劣、服务水平低下等情况,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其他法人而言,都具有“公”的性质,都是公众的服务机构,如果让这些法人也享有隐私权,就有可能使他们钻法律的空子,拒绝人民群众监督、质询,不利于民主建设和廉政建设。因此,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而不包括法人。2、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所以,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例如,当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的财产状况、储蓄情况就必须接受调查;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在这些情况下,个人资讯就与公共利益有关,因而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的内容。3、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区分开来,因为名誉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真实与否和评价适当与否。因此,在隐私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免责。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4、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权利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⑺二、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我国的公民隐私权较国外相比立法比较滞后,与国外隐私权立法形成鲜明对比,“从1968年到1978年短短十年时间中,美国国会制定了六部法律来调整各种信息的取得、储存和传播。这开创了用成文立法来保护信息隐私的新时代。”⑻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隐私权的价值逐渐体现出来,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不断健全。(一)我国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我国宪法间接地对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确认。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宪法》第38条、39条、40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二)我国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了保护。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关于人身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2001年3月lO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中设立的这三项罪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四)我国行政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行政法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储蓄管理条例》第45条第2款,《逮捕拘留条例》第10条。其他行政法规还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第5项、第7项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五)我国诉讼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我国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从不同方面对公民隐私权作出了相关规定:1、《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2、《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3、《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