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件讲义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工程监理中心--刘秋常--目录一、合同文件二、合同条件三、合同价的类型四、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协调五、合同商务条款与技术条款协调一、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即构成合同内容的一系列文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其他文件和图纸。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他们是有机的结合,互为补充、互为说明。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的内容(1)合同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2)中标函(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合同条款第二部分,即专用条款;(5)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即通用条款;(6)技术条款(技术规范);(7)图纸(招标图纸,施工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构成合同内容的其他文件一、合同文件2.优先顺序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即当不同文件出现模糊或矛盾时,以那个文件为准。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一般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说明。业主也并可将对合同文件的解释权赋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解释这种含糊和异议并加以校正。同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有约束力的文件,可视其内容的重要性和签署日期的先后,插入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各项文件的顺序间,内容重要的和签署日期在后的应排在前面。一、合同文件3.解释原则(1)优先顺序:同上。(2)主导语言:在合同中规定据以解释或说明合同文件以及作为翻译依据的一种语言。应注意同一语言由于方言不同对管理的影响。(3)适用法律: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的法律,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都选用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为适用法律。国际工程中,应在合同中规定一种适用于该合同并据以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的法律。一、合同文件3.解释原则(4)诚实信用:诚信是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对合同文件的解释也不例外。依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解释的规定“在任何法系和环境下,合同都应按其表述的规定准确而正当地予以履行”。根据此原一、合同文件3.解释原则(4)1)按明示意义解释,即按照合同书面文字解释,2)公平合理的解释,即对文件的解释不能导致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的结果,也不能导致显失3)全面完整的解释,即对某一条款的解释要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相容,不能出现矛盾。一、合同文件3.解释原则(5)明显证据优先:包括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规定;直接规定优先于间接规定;细节的规定优先于笼统的规定。细部结构图纸优先于总装图纸;图纸上数字标志的尺寸优先于其他方式(如用比例尺换算);数值的文字表达优先于用阿拉伯数字表达;单价优先于总价;定量的说明优先于其他方式的说明;规范优先于图纸;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等。一、合同文件3.解释原则(6)书写文字优先:书写条文优先于打字条文;打字条文优先于印刷条文。(7)反义居先对合同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则按不利于文件起草方或提供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建设监理制下,合同条款规定对合同文件的解释权通常属于监理工程师。通用条款第三条:“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机构做出解释”。二、合同条件合同条件指由业主拟定或选定,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风险分配的主要条款。合同条件一般都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二、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对同一类工程都能适用,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通用条款可适用于任何一个水利水电工程。使用“合同通用条款”时,一般不作任何改动,将通用条款附入合同文件中。通用条款既要适用于各种工程,就不可能涉及某一特定工程的个性,所以就需要有专用条款来加以补充。专用条款的作用是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业主的某些要求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二、合同条件“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全部空格在发出招标文件前都应填完;标准合同条件中的专用条款,常有多种不同措词的范例供使用者参考,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可根据需要直接采用、进行修改或另行撰写。在合同中每一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其所修改或补充的相应的通用条款编号相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是一个整体,将编号相同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一起阅读,才能全面、正确地说明该条款的内容与用意;如果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有矛盾之处,则应以专用条款为准。二、合同条件水利部于2000年正式出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该《范本》包括以下三项文件: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二、合同条件水利部于2000年2月23日发出的“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件》的通知(水建管[2000]62号)”指出:“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本《范本》,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除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其它条款的内容不得更动。”水利水电合同条件使用作此规定其目的是保持合同的完整性。二、合同条件《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2方面、60条、211款)、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6条、37款,并增加“保密”和“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两条)和通用合同条款使用说明组成。《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包括:“通用合同条款”论述了词语涵义,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履约担保,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联络,图纸,转让和分包,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材料和设备,交通运输,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文明施工,计量与支付,价格调整,变更,违约和索赔,争议的解决,风险和保险,完工与保修,其它共二十二个问题。二、合同条件《水利水电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版)适用于由发包人负责工程主体的设计,承包人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水利枢纽工程或其他水利工程项目。1.工作范围承包商要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以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进行施工。2.价格方式一般单价合同方式。若采用总价应说明。二、合同条件《水利水电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版)适用于由发包人负责工程主体的设计,承包人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水利枢纽工程或其他水利工程项目。3.管理方式由“监理工程师”管理施工合同。4.风险管理合同双方间风险共担5.质量管理通过施工过程的检验、竣工检验和竣工后的检验进行。二、合同条件《堤防与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适用一般不需要分包的建筑或工程设施,但是对于投资较高的工程,如果其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建设周期较短,此格式也同样适用。1.工作范围由业主提供设计,承包商负责施工。2.价格方式易采用总价方式,若单价方式要在合同中明确。二、合同条件《堤防与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适用一般不需要分包的建筑或工程设施,但是对于投资较高的工程,如果其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建设周期较短,此格式也同样适用。3.管理方式由监理工程师管理施工合同。4.风险管理合同双方间风险共担5.质量管理通过施工过程的检验、竣工检验和竣工后的检验进行。二、合同条件合同有关各方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关系、三方关系、工程师地位、角色三、合同价的类型(一)概念合同价格: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计价原则确定的合同计量支付价格。计量:对完成工作量的测量和计算。计价:对完成工作量的价款进行计算。三、合同价的类型(二)分类1.按合同计价原则(支付方式):(1)总价合同(2)单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2.按合同计价阶段(1)招投标合同价(2)结算合同价三、合同价的类型(三)总价合同1.固定总价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固定总价合同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一般是在工期较短、工程量不太大、技术不太复杂、风险相对不大的工程项目中采用。2.可调总价业主承担仅物价因素导致的费用增加。调价总价合同是指工程合同总价在实施过程中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合同中包括一些关于利用公布的物价指数和适当的计算公式的条款。根据这些条款,可以保护承包商免遭材料、人工和施工设备的涨价所造成的损失,但是必须承担其他风险。三、合同价的类型(三)总价合同3.固定工程量总价当工程量不改变时按报价总价支付,当工程量变化时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合同规定的完成工程量计量规则确定的支付工程量支付。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在施工中如图纸、工程质量及工期要求不变动则总价固定,但当施工中图纸、工程质量或工期要求有变更,则总价也要变更。使用范围:工程项目的任务明确,工程量计算准确,不可确定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很少或没有。三、合同价的类型(四)单价合同单价合同通常应用于项目的内容和设计指标不能十分明确,或是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的工程。这类合同的使用范围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中获取较高利润。三、合同价的类型(四)单价合同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按给定的工程量报单价和总价,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和方式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中相应项目的报价单价结算价款。2.纯单价合同按给定的工作项目和内容报单价,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和方式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中相应项目的报价单价结算价款。3.单价总价混合合同(以估算工程量的单价合同为主辅以总价承包项目)三、合同价的类型(五)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一定的酬金确定合同价格。有工程项目的任务,工程量无法准确计算,不可确定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很多。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直接费加合同规定的酬金支付。三、合同价的类型(六)不同合同价的结算结果对固定总价合同,招投标合同价就是结算合同价。对可调总价和固定工程量的总价合同,招投标合同价不一定是结算合同价。对单价合同、单价总价混合合同,招投标合同价与结算合同价一般是不一致的。对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无招投标合同价,结算合同价按合同规定的完成工作量来确定。四、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协调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予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四、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协调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机构的词语(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4)监理机构: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机构的词语(1)发包人是******围除险加固工程指挥部。(4)监理机构是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中心。四、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协调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四、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协调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①水闸工程;②堤防工程。(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①水闸工程;②堤防工程。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①***箱涵后段:桩号了7+418~J7+768②**隧洞:J7+768~J11+537.5(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按政府质监部门批准的单位工程.四、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协调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①进口段;②安装间;③主机段(土建);④副厂房及中控室;⑤尾水段;⑥主厂房房建工程。(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①发电厂房工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