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T386-2006备案号:J10931-2007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Managenetspecificationofinspecandtest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2006-11-03发布2007-02-01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的通知京建科教[2006]1272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标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4]36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编的《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T386-2006,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12月20日前言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标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4]368号)的要求,为规范北京地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测试验、施工现场试验和技术资料等内容作出了管理规定。本规程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原《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和原《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京建质(1995)313号]等文件。并与计量认证、国家实验室认可等领域的要求、规定协调一致。本规程共分为六章和四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试验工作管理、施工现场试验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和附录。本规程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1总则1.0.1为加强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试验室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目的]1.0.2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检测机构、试验室及施工现场试验管理均应执行本规程。[范围]1.0.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室及施工现场的试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与其他标准的协调]2术语2.0.1检测机构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试验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2.0.2试验室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设置的从事建筑工程材料试验的机构。2.0.3检测试验机构检测机构和试验室的总称。2.0.4检测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工程结构实体及施工质量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过程。2.0.5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材料和材料组合使用后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过程。2.0.6检测试验工作检测机构和试验室从事建设工程检测与试验工作的总称。2.0.7技术资料从事检测试验活动的各项记录,包括检测试验委托协议书、原始记录和检测试验报告。2.0.8电子资料以电子媒体形式保存的技术资料。2.0.9见证取样检测在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在现场抽取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或功能的材料或试样,并委托检测机构测试的过程。3基本规定3.0.1检测试验工作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3.0.2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3.0.3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对其所属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0.4检测试验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3.0.5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3.0.6检测试验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3.0.7技术资料的填写应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符合有关规定。3.0.8技术资料的管理应符合本规程及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规定。3.0.9技术资料应采取适宜的载体形式加以保存,保存期限应符合工程档案保存期限的要求。3.0.10检测机构应参加能力验证或开展实验室间比对活动。3.0.11检测机构应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诚信自律,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业务。4检测试验工作管理4.1人员4.1.1检测试验机构的人员配置应与其所承接的测试工作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4.1.2从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规定与技术要求,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检测机构的人员培训合格率不得低于90%,试验室的人员培训合格率不得低于80%。4.1.3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试验工作。4.1.4检测试验机构应对测试人员进行必要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并将有关资格、培训和经历等信息记入人员技术档案。4.2仪器设备4.2.1检测试验机构应配备与所开展测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2.2检测试验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4.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仪器设备应进行校准或检定:1首次使用前;2可能对测试结果有影响的维修、改造或移动后;停用后再次投入使用前。4.2.4仪器设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继续使用:1当仪器设备在量程刻度范围内出现裂痕、磨损、破坏、刻度不清或其它影响测量精度问题时:2当仪器设备出现显示缺损、不清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4.2.5检测试验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本规程附录A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检定)。附录A未规定校准(检定)周期仪器设备,检测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对其进行校准(检定),以及校准(检定)方式和周期。4.2.6自校的仪器设备须编制自校规程。4.2.7对于使用频次高或易产生漂移的仪器设备,在校准(检定)周期内,宜对其进行期间核查,并做好记录。4.2.8仪器设备应由明显的校准(检定)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状态、检定日期及有效期。4.2.9仪器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4.2.10用于现场测试的仪器设备,应建立领用和归还台帐,记录仪器设备完好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4.3环境4.3.1检测试验机构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测试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各种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满足测试工作的要求。4.3.2检测试验工作区应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区应用明显的标识;与测试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工作区。4.3.3检测试验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应满足所开展测试工作的需要,并有相应记录。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噪声、电磁场、震动不得对测试结果造成影响4.3.4检测试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废气、噪声、震动和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方面的有关规定。4.4委托4.4.1检测试验机构应与委托方建立书面委托(合同)关系。4.4.2委托方应对所提供试样(件)的真实性负责。4.4.3检测试验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接受委托,验收试样(件),记录试样(件)状态并标识。4.4.4检测试验工作所依据的标准应现行有效。当委托方有特殊要求时,检测试验机构可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但应在委托书和检测试验报告中注明。4.4.5当接受委托的检测试验项目须采用非标准方法时,检测试验机构应编制相应的检测试验工作作业指导书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4.4.6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检测试验机构不得接受委托:1委托书内容与委托样品或现场检测实体不符;2试样(件)不满足标准规定(另有约定除外);3单位工程同类试样试件编号相同时。4.5见证取样检测4.5.1见证取样检测应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完成。4.5.2见证人应向已确立见证委托关系的检测机构提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样见证人备案书》,见证人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4.5.3见证人应对见证试样(件)的真实性、代表性、合法性负责。4.5.4见证试样(件)应有标识或封志,并附有“见证记录”。4.5.5检测机构应核验“见证记录”和见证试样(件)的标识封志,并在委托书和检测试验报告上注明。4.6检测试验4.6.1检测试验机构在试样(件)的接受、存放和测试过程中,应对试样(件)做出唯一性标识。4.6.2检测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测试标准和方法开展测试工作。4.6.3检测试验人员在开展测试工作之前、后及过程中应检查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并做好记录。确认仪器设备正常后方可开展测试工作。4.6.4检测试验项目对温度、湿度有要求时,在开展测试工作前、后及过程中控制环境的温度、湿度,并做好记录。4.6.5检测试验人员在开展测试工作之前应对测试试样(件)的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4.6.6检测试验工作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测试人员共同完成。4.6.7检测试验人员应真实记录测试数据,并有专人进行校核。4.7计算机应用4.7.1检测试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对其测试工作进行辅助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的数据处理及应用功能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试验方法及本规程有关要求,并应通过专家评审鉴定。4.7.2计算机管理软件应能自动记录并保存数据及各种信息的修改过程,包括修改时间、修改人员、修改前后的数据。4.7.3计算机管理软件应能自动识别单位工程同类样品相同的试样(件)编号并加以控制。4.7.4计算机管理软件应设置使用权限。4.7.5技术标准、试验方法更新时,计算机管理软件应及时升级。4.7.6应用计算机管理软件时,应执行下列规定:1委托信息和测试数据的录入应设专人进行审核;2对以录入得委托信息和测试数据进行更正时,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3定期对计算机内的测试数据进行备份。4.7.7检测机构应安装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对能够实现数据自动采集的试验项目进行自动采集。自动采集系统应记录钢筋和混凝土试样的荷载-变形(荷载-时间)曲线并保存。5施工现场试验管理5.0.1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工程检验计划。监理(建设)单位应制定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5.0.2施工现场应建立现场试验站,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建立健全现场试验管理制度。5.0.3施工现场应建立现场试验站的业务范围包括:1简易土工试验;2砂浆、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及养护;3各种原材料和施工过程中要求试验项目的取样及制样。4确定施工过程所需工艺参数的试验,如钢筋班前焊试验等5.0.4现场试验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5.0.5现场试验站应设有工作间和标准养护室,其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标准的规定。5.0.6现场试验站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符合本规程第4.2节的规定。5.0.7施工项目部试验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试验员下达各类试验取样通知单。5.0.8施工现场的取样、制样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建立试样(件)委托台帐。现场试验员对取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5.0.9混凝土、砂浆试件应注明成型日期、强度等级、试件编号和养护条件等信息。同一取样批所留置的不同用途的试件可以编号相同,但应按表5.0.9所规定的后缀字符予以区别。表5.0.9试件类型与后缀字符对照表试件类型后缀字符同条件试件T结构实体试件ST抗冻临界强度试件DT同条件28d转标养28d试件ZB5.0.10施工现场抽取或制作的试件应由唯一性标识,内容应包括试件(样)编号、材料的规格、型号制样或成型日期等内容,但不应注明施工单位工程名称。试件编号应按单位工程分类顺序编号,不得空号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