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问题解答的通知川林函[2010]339号各市、州林业局、水务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我们对原制定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解释”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形成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执行中的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林业厅和省水利厅。原“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川林保[1996]270号)同时废止。二○一○年四月十一日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问题解答总则部分一、问:《实施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答:本次修正主要取消了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删去了原第三十条中“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等内容。删去了原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和期限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删去了原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建立资源档案”包括哪些内容?答:包括:(一)辖区的幅员、植被、地貌、交通情况;(二)自然气候(包括降水、温度、湿度)、水源、环境(包括人为活动、污染状况等)情况;(三)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包括种、属、群落、雌3雄比例和年龄结构);(四)野生动物自然消长情况(包括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五)野生动物的天敌及疫源疫病情况;(六)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措施执行情况、开发利用情况。野生动物保护部分三、问:市、州、县人民政府能否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保护动物名录以外确定本地野生动物保护物种?答: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可以确定加以特殊保护的物种。四、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的含义是什么?答: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是指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遭受严重破坏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威胁野生动物的生存时必须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营造食物基地、创造隐蔽条件、设置投食点、供水、供沙、防护设施和野养、半野养、圈养工程等。五、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称“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有毒有害药物”的含义是什么?4答: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存栖息的区域。如已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保护地段以及野生动物的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食物基地等。有毒有害药物,是指对野生动物产生危害和致毒的药物,如杀虫剂、杀菌剂、灭鼠剂等化学、生物制剂。六、问:划定湿地类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的地区。(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2、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3、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原生地;4、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三)其它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猎捕管理部分七、问:申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一)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二)申请理由等相关证明材料;(三)说明猎捕目的、种类、数量、猎捕地点、时间、执行猎捕人的申请报告;(四)组织机构代码。八、问:申请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1、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2、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3、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4、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5、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九、问:申请办理水生动物物特许捕捉证的规定有哪些?6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的规定有:(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注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注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注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认定。十问:《实施办法》所称的猎捕证是否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的狩猎证?答:《实施办法》中所称的猎捕证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条文中的狩猎证。7十一、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的”含义是什么?答:(一)因时间紧迫急需完成猎捕任务的;(二)因野生动物危害人畜安全必须采取紧急猎捕措施的。十二、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称“误捕”的含义是什么?答:误捕是指持有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捕捞作业时,发现起捕的渔获物中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十三、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的含义是什么?答: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是指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鸟类。十四、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哪些野生动物?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部分8十五、问:申请办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二)拟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三)场地、资金、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四)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饲料说明材料;(六)组织机构代码。十六、问:申请领取国家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应如何办理?答:(一)申请条件: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3、具备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二)申报材料:1、申请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9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在网站上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领取);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2、年检提交下列材料:1)《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三)办理程序:1、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省水利厅审查后上报农业部;3、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省水利厅审批。十七、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应如何理解?答:“妥善处理”是指,对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在6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驯养繁殖许可证;对需要出售、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十八、问:驯养繁殖许可证验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者,将驯养繁殖场地、资金、10技术、饲料、年度所驯养野生动物的存栏情况、繁殖情况、死亡和疫源疫病情况,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十九、问:持证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利用、转让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是否需事先获得批准?答:是。二十、问: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的“审核”和实施条例中的“签署的意见”?答:《实施办法》中的“审核”和实施条例中的“签署的意见”可以作相同理解,就是按照行政许可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要求进行一一核实,提出明确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二十一、问:申请办理出售、收购、转让、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四)证明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五)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或省重点保护11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六)具有适宜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应的经营场所、资金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材料;(七)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报告;(八)组织机构代码。二十二、问:如何办理出售、收购、转让、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手续?答:(一)申请条件1、出售、收购、转让、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清楚、稳定;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二)申报材料1、申请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在网站上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领取);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2、年检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利用许可证》副本;12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三)办理程序1、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申请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省水利厅审查后,上报农业部;3、申请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省水利厅审批。二十三、问:取消《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后,如何进行工商登记?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二十四、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手续应如何办理?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贸易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13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办。办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手续的,其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手续的要求办理。其办理程序为:申请人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农业部进行审批。申请人持农业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