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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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主讲人:0频繁的员工犯罪现象不仅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也给企业形象和企业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对这个企业“黑洞”一定要严防死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生产经营危机。因此,对于职务腐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防范。这既是维护企业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对员工高度的负责。目录CHAPTER1职务犯罪诱发原因CHAPTER2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CHAPTER3员工职务犯罪预防措施CHAP.1职务犯罪诱发原因1.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正常收入难以满足需求,认为待遇等方面没有满足自己骨牌效应,发现他人职务犯罪不抵制反而效仿2.企业不规范的管理制度为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长期存在争议财务人员权力大且缺乏监管,一手经办公司所有资金往来管理者、财务等人员对真实的进销过程监管脱节公司与业务单位只在各自账面反映往来,未及时对销账3.外部条件诱发职务犯罪业务单位的利益诱惑受外部关系人如同学、老乡的蛊惑CHAP.2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盗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担任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王某,在2012年6月,该公司要求下属分支机构对各自辖区内加油站进行先期考察,符合条件的可以租赁或收购。王某将这一消息告诉了另一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刘某,刘某请其牵线并承诺给予好处。后经王某推荐,刘某经营的多个加油站被王某所在的公司收购,刘某送给王某现金43万元表示感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条件1.索取他人财物公开、半公开地讨价还价主动地向他人索要、逼取用暗示的方式索取贿赂或拖着不办的方法索要贿赂2.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先收受财务,再为他人谋取利益先为他人谋利,再收他人财物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等其他方式退还给对方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手续费指所谓的信息费、劳务费、辛苦费和好处费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以交易形式受贿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已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受贿以赌博形式受贿通过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受贿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受贿非财产性利益变相受贿。如性贿赂、提供工作机会、安置亲友就业、升学、提升职务等受贿方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例:2005年1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夏某在承包太康县土地建窑烧砖期间,答应支部书记郑某、村主任汪某每人每年好处费10000元,郑某汪某分别从夏来华的窑场拉走价值30000元、15520元的砖头,顶夏来华答应给其二人的好处费。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来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45520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牟取暴利行贿方式职务侵占罪案例1:在深圳的一家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公司,几个女孩子(年龄都不大)每天下班时偷一些元件,然后过一段时间后悄悄带出公司进行销赃,给公司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后公司发现后报案,这几个女孩子最重的被判了七年,另一名也被判了三年。案例2:深圳某厂长王某打白条借据、领转账支票等方式从单位“借”走1600余万元,用于偿还巨额赌债。最后,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且该厂会计、出纳也因相同罪名被判刑。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条件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职务权利暗示的方式索取贿赂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如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侵吞行为: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窃取型非法占有:监守自盗骗取型非法占有: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其他方法:内外勾结;白条抵库;利用彩票、福利抽奖作弊等职务侵占罪: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是以2万起,数额在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职务侵占方式1.企业内部员工互相勾结、监守自盗故意不履行职责,方便他人作案,从中分成利用保管权,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2.加价销售产品并占有差额销售人员加价只交剩余款项,私自扣留差额部分3.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行为人有一定的控制权、支配权通过制作、涂改等语言、文字行为,改变企业财物的所有权关系挪用资金罪案例1:王某为了圆自己的发财美梦,利用担任公司出纳之便,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挪用公款678.9万元用来购买彩票,直到发财梦破灭后才迫于心理压力投案自首。4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涉案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给其原单位。案例2:深圳某企业出纳叶某,因轻信朋友,将公司巨额资金私自出借。没想到,朋友失信消失,钱也无法收回。为堵漏洞,她借高利贷还公司。直到财务主管提出盘账,先后挪用资金69万元。随后经法院一审判处,判其有期徒刑五年。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条件1.未超过三个月,进行非法活动赌博、嫖娼、行贿、走私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2.未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投资经营以牟利的活动营利活动做准备也属于营利活动3.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将挪用的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如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借贷给他人挪用资金罪: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某制衣厂生产工人田某因为劳资纠纷,田某一时气不过,便在该公司的二楼后,故意将296件衣服毁坏致不可修复,据统计这些衣服一共价值4.47万元。事后,田某付逃离了现场,无奈仍难逃法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条件1.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除外如故意毁坏使用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工具、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例:中化香港化工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秦某轻信私企老板承诺,导致公司物资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余元。2004年1月,秦某接受了广州顺联塑胶公司经理冯某为他本人及其妻子支付的赴澳大利亚旅游费用港币1.8万余元。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在对顺联公司经营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秦某与其签订销售合同,由中化香港公司为顺联公司进口2万余吨聚氯乙烯。合同履行过程中,秦某已经发现顺联公司大量拖欠货款,但仍轻信冯某承诺,发货给对方,导致公司1.5万余吨聚氯乙烯被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秦某被西城法院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及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条件1.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2.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大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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