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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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埔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大埔县水利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2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8、《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本省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由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3理和监督职责。”9、《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条例。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10、《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1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条“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4和检查监督。”14、《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15、《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1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5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9、《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20、《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经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2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2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23、《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6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监督管理机关,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24、《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第三条“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26、《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构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于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2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28、《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水利电力部及其在主要江河设置的流域机构,在各大区设置的电业管理局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厅、局,各省、自治区电力局是水利水7电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工程。”29、《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30、《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二)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管水利、水电取水工程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发证,以及其他日取地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下和日取地下水量单井2000立方米以下,单位井群1万立方米以下取水申请的审批、发证。”31、《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32、“三定规定”文号:《印发大埔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埔机编字[2002]25号。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大埔县水政监察大队法律依据:1、《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8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第三款“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布。”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政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大埔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9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6.105《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2000.5.25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1997.12.26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3.9.16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1.12.19《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3.110《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5.5.1大埔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共六十八项)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强行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10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处罚种类:罚款,限期补办,强行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同意的内容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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