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程概论-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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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8章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2主要内容第一节持续适航管理概述第二节设计阶段的持续适航性——AEG(航空器评审)第三节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鉴定和监督检查第四节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第五节维修人员执照管理3第一节概述•在向用户交付之前,通常由该用户对航空器进行检查,以确认该航空器是否按照用户的规范和要求制造。–营运人的这种检查可以是粗略的,也可以是详细的•并常常包括由他们自己的飞行员和客舱乘务组人员进行的试验飞行。–商务承运人常常在制造商交付中心“围绕旗标”进行飞行试飞,以便对飞机进行这种验收检查。–有些承运人还可以对飞机进行“试运行飞行”,通常由交付中心飞到承运人的总部基地。•一旦用户从制造商接受了飞机,该用户就按照自己的维修方案和规章制定当局的条法规定,全面负责保持飞机处于适航状态。4第一节概述•营运人审定–未来运营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证明其了解商用航空的经营业务,了解商用航空的运营和维修业务•并且在适当的位置上均有执行该业务必要的人员、设施和程序–当局确定申请人是否“适合、愿意并能够”进行这项工作–当局颁发运输合格证,授权持有人从事商业运输•该合格证书授权承运人按照航空法规经营计划的航空运输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运营合格证阐明,航空公司有权按照航空法规,以及运营规范包含的条款和限制规定从事运营活动。5第一节概述•持续适航性–航空器必须持续地保持在适航状态•必须完成相关手册和适航指令中要求的所有维修工作–持续适航性是由以下两个方面来实现的:•维修•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6第一节概述•维修–该做什么–怎么做–在哪里做–谁来做7第一节概述•该做什么–“维修”包括预防性维修、改装和修理,以及适航指令要求的工作。适航性取决于维修方案,维修方案中包括时寿件的更换、发动机与螺旋桨大修以及各种零部件与附件的修理•怎么做–持续适航性指南,连同预防性维修计划一起,包含了进行维修工作所必需的指南。–对于重要的维修,如修理,一般需要提供维修手册•在哪里做–当局针对航空器承运人维修机构颁布有关要求•谁来做–与维修机构的合格审定一起进行的还有对授权进行维修工作的人员的审定和培训,以及颁发飞行签派证8第一节概述•适航性的管理时间是持续的–从航空器的制造开始,一直持续到它整个使用寿命终结为止。•在这段时期内,航空器的每次运行都应符合适航性要求。–适航性涉及到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及维修各个方面。•总的来说–持续适航管理是要保证航空器在其全寿命中,整体和各部件、系统在预定的运行环境和使用条件下都具备安全运行的品质。9持续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通过对航空器的使用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并采取适当的维修措施,持续地保持该航空器在初始设计中所达到的适航水平。•保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是适航当局、航空器制造厂商(包括配件供应商)、航空公司(包括维修单位)等部门机构的共同责任。10持续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通过对航空器的使用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并采取适当的维修措施,持续地保持该航空器在初始设计中所达到的适航水平。•保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是适航当局、航空器制造厂商(包括配件供应商)、航空公司(包括维修单位)等部门机构的共同责任。11持续适航管理中各方的责任•适航当局–主要责任是对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适航性进行评估。–其主要工作可以归纳为:•签发适航证件;•对维修大纲、可靠性大纲、维修方案和可靠性方案的评估;•颁发适航指令;•对重大维修、改装工作的批准;•对航空器的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对维修单位进行许可审定;•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实施信息收集、整理和评估;•参与重大故障和飞行事故的调查;•批准、颁发委任代表证;•按规定实施对持证人的监督和处罚措施。12•制造厂商–主要责任是主动、及时地收集航空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故障问题,提出纠正措施,编发技术服务通告。–主要工作可以归纳为•在新型号研制和设计中,要充分满足可靠性、结构完整性和维修性等方面适航当局确定的持续适航性要求;•制定新航空器的初始维修大纲,并根据寿命期内使用情况的安全信息以及不间断的结构完整性检查结果,提出补充检查文件或修订检查程序;•编制持续适航文件,向用户和维修单位提供使用、维护、修理、加改装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依据。•对各架航空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对反馈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向用户和维修单位发出服务通告,并对使用中的各种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凡属危及安全方面的问题及时向适航当局提交《使用困难报告》,必要时建议颁发相应的适航指令。13•航空公司和维修部门–承担着保持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根本责任,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主要因素。–其主要职能如下:•按适航当局颁发的法规、条例和程序,正确使用和维修航空器,使其保持固有的安全性;•根据制造厂商提供的初始维修大纲,以及寿命期内提供的补充检查文件和修订的维修程序,结合本单位的航空器使用条件、航线、环境情况、设备和人员素质,制定出维修计划;•按照上述初始维修大纲,补充检查文件,修订的维修程序和维修计划,正确使用和维修航空器,使其保持固有的安全水平;•向制造厂商反馈使用和维修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及其初步分析,凡属危及安全方面的问题向适航当局提交《使用困难报告》;•执行适航当局发出的适航指令,纠正不安全状况;•按要求执行制造厂商发出的服务通告。14设计阶段的持续适航性---AEG(航空器评审)•航空器评估组(AEG,AircraftEvaluationGroup)–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方式,对航空器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运行配置、机组和执照训练要求、MMEL等文件进行评审的机构。•AEG评审是通过对设计的评审保证航空器在后续使用中能够保持在(或恢复到)适航审定的安全水平。–AEG评审贯穿于航空器机队的整个寿命期间,是为适应航空制造业和运输业的发展而形成的,目的是保证航空器的持续运行安全性和经济性。15•航空器评审委员会下属三个委员会–维修审查委员会——MRB(MaintenanceReviewBoard)–飞行标准委员会——FSB(FlightStandardBoard)–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FlightOperationEvaluationBoard)16维修审查委员会MRB•该委员会由具体负责航空器型号审定的相关局方人员组成。•MRB的主要工作是与航空器制造厂、航空公司一起工作,在制定MRBR及改版过程中,向工业指导委员会(ISC)和工作组(WG)提出审查意见并最终批准MRBR(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也称维修大纲)。17飞行标准委员会FSB•FSB的主要工作是制定飞行机组训练和资格标准。包括–建立型号等级要求;–审查•飞机飞行手册•使用手册•检查单•训练大纲的内容、训练设施和模拟机等。18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该委员会由具体负责航空器型号审定的相关局方人员组成。•通常由运行、电子、维修监察员和航空器型号审定专家组成。•FOEB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制定或修订MMEL。–MMEL的草稿称为PMMEL•由航空器的生产厂家负责起草并提交局方批准。–经局方批准后的MMEL即成为局方的文件•是各航空公司制定自己的MEL的依据。19•AEG的职责如下–对制造人指定的维修大纲(MRB)进行评审和批准;–对制造人指定的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进行评审和批准;–确定机组成员的型别等级和资格标准,对训练大纲和飞机训练设备及模拟机进行评审;20AEG工作内容•参与有关航空器操作、安全设备、仪表布局等相关设计评审,对飞行手册、飞机操作手册、机组训练手册、外形缺件清单、签派偏离指南等进行评审;•对航空器是否满足运行要求进行评审;•对新型航空器制造厂家试飞员、初始营运人的驾驶员和局方运行监察员进行初始训练和检查;•对适航条款要求的持续适航指南(InstructionsforContinuedAirworthiness,ICA)等持续适航性维修文件进行评审;•参与航空器工程可靠性试飞。21AEG持续监控•航空器获得型号批准并投入运行后,航空器评审组(AEG)将根据下述情况进行航空器评审的持续监控,并贯穿于航空器型号运行的全寿命–(1)航空器实际运行反馈的信息;–(2)对航空器型号进行的设计更改;–(3)规章要求的修订。22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鉴定和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在投入使用后–必须持续保持其在型号设计时所确定的适航性•并保持其颁发适航证时的状况。–对于在营运中的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的鉴定与监督检查是适航部门的一个很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23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性的一般要求•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通过维修保持该航空器的安全性始终不低于其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对该航空器要求的最低安全水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持续适航性的保持。24确定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航空器的营运人–必须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全部责任,这是因为航空器是在它的控制之下并按照它的各种程序和规定而进行营运的。25•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包括下述各方面:–(1)确保每次运行前实施飞行前检查工作,确信航空器可以完成预定的飞行;–(2)正确理解和使用最低设备清单,确保任何影响适航和运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均已排除至批准或认可的标准;–(3)确保航空器是按批准的维修大纲和方案而进行维修的;–(4)确保完成了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和民航局认为必须执行的持续适航要求;–(5)确保按法定技术文件完成选择性改装工作。26•航空器的营运人–必须是民航局批准的并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在保证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同时,它还必须满足民航局有关营运规定(或规章)中有关对航空器维修方面的要求。•通常,这些要求包括下述方面:–(1)营运人的维修机构必须是按CCAR-145部批准的机构。–(2)营运人所必需的技术文件是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并应是最新有效版本。–(3)营运人所录用的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且放行和检验人员等必须满足CCAR——145部中对维修及管理监督人员的资格要求。–(4)营运人必须具有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及更换用器材,这些工具、设备和器材应是航空器设计/制造部门推荐的或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5)营运人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管理系统,包括工程技术、质量保证、飞行安全等,这些系统必须具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这些程序应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为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6)营运人必须具有一套与适航部门相互联系的系统,这套系统包括对完成工作的记录,对营运中发现问题的报告,以及对完成适航部门颁发的规章、指令完成情况的报告等与适航部门需经常联络的工作。27适航部门对航空器适航性的监督检查•适航部门对航空器适航性的控制与监督检查工作具体体现在下述几方面:–(1)对航空器的维修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批准,并监督检查依据上述文件而制定的各种实施工作细则的符合性;–(2)对适航指令和重要服务通告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3)对时控件状况进行检查;(4)对保留项目及保留故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5)对重大故障和重复故障进行分析和监督,并对营运人的可靠性方案进行检查与评估;–(6)对维修记录进行检查;–(7)对重要修理与改装进行批准或认可;–(8)实施航空器年检;–(9)查处违章事件。28民用航空器的年度适航检查制度•根据年检的规定,凡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均应自首次颁发适航证的次年度开始年检。•年检工作按其工作程序,可分为以下4个阶段–申请和受理阶段–检查阶段–适航证的签署阶段–对发现问题的跟踪与监督检查阶段291申请和受理阶段•在此阶段,航空器使用人,应结合航空器使用和维修工作安排,在每年元月底之前,向本地区适航部门提交《航空器年度适航检查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注明相应的机型、注册号,计划年检日期和地点,并有初步安排计划。302检查阶段•年检是对航空器定期的适航性评价。•年检的核心–是检查所有适用的法定技术文件的完整有效性及其在被检航空器上的实际落实状况•进而分析评估这种状态对航空器持续适航性可能造成的影响313适航证的签署阶段•在完成检查后,适航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对航空器的适航状态进行评估,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航空器年检发现问题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被检查人并限定改正期限。•当确定所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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