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现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中的增值税计算标准调整如下:一、工程部分1.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2.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税金税率为9%。3.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3调整系数。4.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主要材料适用税率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方法暂不调整。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1.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2.税金税率为9%。以上计算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增值税计算标准。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