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试行)晋水政法[2007]33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国家和投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方)筹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应急水源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工业和农业应急供水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社会资金为主建设的应急水源工程。以社会资金为主是指社会资金投资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四条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应急水源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应急水源工程的项目法人不得损害用水户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调度和水资源配置调度。第六条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权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主要由投资方代表组成。第七条投资方在申请项目核准时,应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制定公司章程、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并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组建项目法人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第十条应急水源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二)主要负责人应当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三)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参加过工程建设,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第十一条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筹措、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核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要求组织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三)协助、配合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四)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材料及设备等进行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五)组织编制、上报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对工程安全度汛负责。(六)组织工程法人验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七)负责工程项目的生产、运行管理和按期偿还债务。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第十三条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第十四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一)筹措建设资金;(二)需要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负责审核、上报《资金申请报告》;(三)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五)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六)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股东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六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等;(三)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五)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重大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核准单位核准;(七)组织生产准备工作;(八)组织项目试运行和项目法人验收。(九)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等;(十)提名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第十七条在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程的有关工作。第十九条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实行特派监察员制度,特派监察员代表政府依法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特派监察员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第二十条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主题词:政策项目法人管理应急水源通知山西省水利厅办公室2007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