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层法院的便利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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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层法院的便利诉讼制度美国法院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独立的系统。联邦法院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组成。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级,即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但在具体称谓上不尽相同;也有的州只设两级法院,由州最高法院兼领上诉法院的职能。就一般管辖权而言,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地方法院大致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基层法院。在此之外,还有管辖特定案件的法院,如联邦破产法院,以及职权有限、承担辅助性司法工作的治安法官(justiceofpeace,香港地区译作“太平绅士”)。就笔者个人的认识,美国基层法院的便民途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广泛采纳、小额求偿程序的设置、以及一些具体的技术性措施。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是指由纠纷的当事人使用一个或多个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机制及联合谈判,以解决纠纷。美国法院附设或提供的ADR形式多样,包括调解、仲裁、司法和解会议、早期中立评估、示范陪审团审判、租用私人法官等。这些替代性方法所达成的结果有的具有约束力,但多数是建议性的,旨在为当事人及潜在的审判法官提供参考。例如,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在审判前举行一次司法和解会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具有和解权限的代理人到场或通过电话交流意见,法官的作用是促成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未能和解,案件将进入审判,但为鼓励和解,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若和解提议比最终的判决对胜诉方更为有利,则和解会议之后发生的诉讼费用将由胜诉方承担。司法和解会议在联邦地区法院非常普遍,94个地区法院几乎全都使用司法和解会议,由一个指定的法官作为法院的主要和解官员。又如,在早期中立评估中,由法院指定在纠纷涉及的实体领域中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中立评估人,当事人向其介绍案件的简要情况,然后中立评估人告知当事人与其案件相关的有利点和不利点,并提供他/她对于案件结果的评估。尽管评估决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它有助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慎重考虑其案件,以决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是否值得继续诉讼。与此相似,在示范陪审团审判中,示范陪审团在听取相关陈述后,将作出一个不具约束力的建议性判决,然后当事人以此作为指导进行和解讨论。这给当事人、律师和法官提供了一个较早了解陪审团将会如何判决案件的机会。ADR的应用非常广泛,大量案件在审判程序之外得到解决。研究表明,在1980至1993年间,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中平均仅有4%进入审判:34%的案件未经审判即告终结,55%的案件被撤销或者和解,7%的案件被移送或发回。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强制要求每个地区法院设置并实施根据本地规则确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项目。1999年的统计显示,向联邦法院起诉的全部民事案件中仅有2.3%进入审判。与ADR不同,小额求偿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是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小额求偿程序由州地方法院适用,有时也由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派出法庭适用。关于小额求偿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小额”的界定,各州不尽相同。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其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业主与承租人纠纷,标的额上限为每个案件2500美元,也可将两个索赔请求合并不超过5000美元。小额求偿程序所追求的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以及由此而来的低成本。简便表现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起诉和答辩可以使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简化证据调查;不设陪审团,甚至无需法庭记录;判决只需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削弱专业化色彩,法官不使用深奥晦涩的法言法语,当事人一般毋须聘请律师,自己即可应对,等等。小额求偿程序注重调解,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寻求和解方案;法官也一改其通常的被动角色,主动介入,在当事人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和解提议。一些小额法庭甚至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小额求偿案件的诉讼费比普通民事案件低得多,一般在20美元左右,甚至完全免费。更重要的是,程序的简便使得当事人无需支付昂贵的律师费用。这样,不仅原告不致因成本过高而放弃自己的小额请求,被告的负担也得以减轻(因为被告可能需要承担原告的部分律师费用)。小额求偿程序的简便和高效既使得当事人能够减少诉讼支出、迅速解决纠纷,又能减轻法官负担、节约司法资源。统计显示,在美国每名法官每天平均审理19件小额案件并做出判决,花在每一件案件处理上的时间约为18分钟。美国基层法院的便民性还体现在为公众接近和利用法院和司法程序创造便利条件。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作为公共职能部门,应当以为社区和公众提供合格的“司法产品”为服务宗旨,这一观念已得到美国司法实践的认可。美国国会1990年通过的《民事司法改革法》,要求所有地区法院开展一个在本地区内减少成本和迟延的特别计划。美国全国州法院中心(NCSC)与司法援助局(BJA)在1997年制定的《初审法院运作标准及评价体系》中也就专门强调基层法院的“可获得性”,指出应当让公众感到法院以及法院所提供的正义是可以获得和实现的,同时还在考评方法中专门提到应当使公众感到他们可以方便地运用司法程序途径。作为向社区靠拢和回归的体现,一些地方法院以公众对案件审理和相关司法服务的满意程度作为评判法官和助理人员的重要标准。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美国,基层法院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方便当事人提起和参加诉讼。例如,亚利桑纳州部分地方法院允许以电子方式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以信用卡预付;当事人用信用卡向法院支付小额案件的诉讼费用后,可使用电子邮件向法院传输原始诉讼文书。在案卷查询方面,美国基层法院也借助信息系统向公众提供更多便利。例如,明尼苏达州区联邦破产法院制作有全数字化案卷,公众可通过互联网访问;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允许公众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起诉状全文,以及自1997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诉讼文书。至于案件判决,更是一般都在互联网上公开,以便公众查询和了解。这些措施都使得公众可以更为便捷利用基层司法设施的解决纠纷、获得救济。通过参观访问了加州阿拉米达县(CountyofAlameda)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等美国两个司法系统的三个不同层级的法院,并旁听了部分案件的庭审。我们着重了解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与州司法系统的并行运作模式、初审法院陪审团的遴选与出庭方式、美国民事法律执行制度,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有所感知,启示亦多。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启示】在我国,弘扬中国传统的调解经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应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决策考量优先、机制构建侧重、手段探索多样的优位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将思路局限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理和诉讼效率。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加速,矛盾纠纷呈几何级增长,人民法院已不堪重负。重视立案前和诉讼中调解、判后与执行中和解,特别是建立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办法,以减轻和分担法院的压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应当是学术界、实务界的责任和全社会的共识。美国国会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我国学者曾指出:“一个理想的状态应当是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合理地分配给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按照不同纠纷种类的特殊要求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将数量庞大的纠纷分配给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保证司法程序作为最终救济的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此,法院必须支持各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保持一种必要的联系和牵制。”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只有证人到庭宣誓、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陪审团和法官才能判定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伪。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出庭是最普遍的事情。民事案件的审理也是如此。当事人提出的诉辩主张,展示的重要文书,都得有证人出庭作证。即使是技术鉴定,鉴定人也得作为证人出庭。在美国,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强制义务。倘若某人拒绝出庭作证,伯克利法学院教授和所考察法院法官给我们的答案是:法官可以直接下令拘捕羁押,或以“藐视法庭罪”处理。【启示】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逐步予以推行。首先应把证人出庭作证作为重大刑事案件指控成立的必要条件。重要事实控方没有证人出庭,案件以不进入庭审为宜。但可尝试审前刑事和解办法解决这类刑事纠纷。民事案件某些决定案件是非的关键证据也应实行证人出庭作证。当然,在我国普遍实行证人出庭制度还需要很多配套措施予以保证。国家出台《证据法》,应规定出庭作证是公民的强制性义务,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必须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证人保护问题也需法律予以规定。总之,应推动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三、坚持陪审团制度,彰显司法的公开与公信美国司法的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传承过来的,而且一直予以坚持。美国一些法学教授和法官也认为陪审团制度有程序繁琐、效率低等不少弊端,但目前没有更好的司法制度替代。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选择陪审团审判自己案件的权利,除非他放弃这个权利。在联邦和各州的初审法院,刑事案件如果不能达成诉辩交易、民事案件不能达成和解,案件自然进入庭审。进入庭审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首先就是选择由陪审团还是由法官审理自己的案件。如果当事人选择了陪审团,法院就启动陪审团的遴选程序。刑事案件陪审团由12人组成,民事案件陪审团由6人或12人组成。刑事案件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法官决定有罪被告人的量刑;民事案件中,陪审团不仅要判断是与非,还得对实体权利进行裁决,比如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也由陪审团决定。在由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法官只充当法律适用的解释者和指导者以及庭审程序的主持者、推进者、裁决者,对案件事实的决断、罪与非罪的判定、民事案件实体权利的裁决都由陪审团说了算。当然,美国联邦和各州司法系统,陪审团一般只适用于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不适用陪审团制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开庭审案一般由3名或7名法官出庭,联邦最高法院则是9名大法官出庭审案。【启示】我国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群众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司法权的分享和司法运行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公开和公正产生了积极影响。但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是由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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