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及其投资管理策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春平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起一个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共同构成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企业年金计划,是由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保障计划。到今年年初,我国建立年金的企业有近1.6万家,参加的职工约为500万人,积累基金近200亿元(约合20.5亿美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储蓄。在美国被称为401K计划的企业年金,已吸引了30万家企业、四千余万名企业员工的参与,目前资产总额高达1.7万亿美元,有一半投资于各类共同基金,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11%。我国在企业年金层面上已陆续出台了一些改革措施,如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统一规范为“企业年金”,规定企业年金实行“个人帐户”管理、享受税收优惠等等,它在很多方面都与美国401(k)的运作机制存在相似之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法律、税收政策的出台,企业年金必然会进入高速成长的阶段,研究报告显示,未来3年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每年将增加1000亿元,到2010年,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将达1万亿元。毫无疑问,为保证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所采取的投资管理策略,将成为核心问题。对国内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积累的资金存量,将成为基金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未雨绸缪,深入研究和借鉴国外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抓紧研究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策略,为未来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作出基金管理公司应有的贡献,是我们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一、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在国外,“企业年金”称为雇主发起养老计划(Employer-sponsoredpensionplan),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主要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实行市场化运营。对雇主而言,作为对员工的一项福利措施,可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在规定限额内还可享受延迟纳税待遇。对企业员工而言,帐户在规定限额内可在税前扣除,享受延迟纳税待遇。(一)美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美国的401(k)养老计划,是根据1978年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RevenueCode,ISC)401(k)条款的规定所确立的一种雇主发起养老计划401(k)养老计划自1978在美国推出以来,由于其在税收、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优势而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日益成为美国养老计划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1990年到2000年年底,通过401(k)计划积累起来的资产由3850亿美元迅速增加到17120亿美元,年均增长18%,占整个美国养老计划的比重从1990年的9.2%增长到将近15%。到2000年年底,美国已有超过30万家企业、四千余万名企业员工参与了401(k)计划,对保障企业员工的退休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401(k)养老计划的运作特点(1)企业发起设立作为一种雇主发起养老计划,401(k)是由企业发起设立的。具体可分为确定缴款型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DC)和确定受益型计划(DefinedBenefits,DB)两种,而401(k)就是DC计划中最主要的类型。(2)实行个人帐户管理美国的“员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规定,401(k)计划实行个人帐户管理,与企业自有帐户严格分开。员工的401(k)帐户中的资产(包括员工自身的缴款及已经获得所有权的企业搭配缴款)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企业出于任何与其经营有关的目的均不能动用其员工401(k)帐户中的财产。(3)税前缴款、延迟纳税为提高企业及其员工储蓄养老的积极性,美国国内税法规定,企业员工向401(k)帐户的缴款在规定限额内可在税前扣除,享受延迟纳税待遇。此外,401(k)帐户中的投资收益可以累积投资,在最终提取之前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只有当员工因退休或其它原因开始从401(k)帐户提取款项时才需要就上述缴款及收益交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401(k)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为鼓励企业员工为退休养老进行储蓄投资而实行的一种福利政策,故而对每年可在税前缴款的金额必须作出限定。根据2001年的经济增长与减税调和法案,2002年美国企业员工对401(k)帐户的税前缴款限额为11000美元,2003至2006年在此基础上逐年提高1000美元,2006年以后每年提高500美元。(4)雇主通常提供搭配缴款(matchingcontribution)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401(k)计划,企业雇主通常为员工提供相当于员工自身缴款25%-100%的搭配缴款,作为对员工的一项福利措施,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搭配缴款在规定限额内同样可以享受延迟纳税待遇,根据经济增长与减税调和法案的规定,2002年企业员工及雇主可在税前缴款的总额不得超过4万美元与相关员工收入100%中的较低者。在企业雇主提供搭配缴款的情况下,这部分款项并不一定马上就属于员工所有,企业可就搭配缴款在何种条件下属于员工所有作出规定,如要求员工为企业服务达到一定的年限方可获得这部分缴款的所有权。在401(k)计划中,企业雇主并没有为员工的401(k)计划提供搭配缴款的义务。但在401(k)计划出现比重失衡(topheavy)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承担一定的缴款义务。(5)401(k)计划的投资在401(k)计划资产的投资运用方面,401(k)计划的资产既可由设立该计划的企业集中起来统一进行投资,也可采取个人自主投资帐户(individual-directed-account)的方式,由员工自主决定其个人帐户中资金的投资方向。由于采取集中投资方式情况下企业需要为投资的损益承担较大的责任,目前个人自主投资的方式日益成为美国401(k)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在采用个人自主投资帐户时,企业必须为参与计划的员工提供三种以上的投资品种。实行401(k)计划的美国企业通常会为员工提供8到12种投资选择,包括本企业的股票、共同基金、保证投资合约(GICs)等等,平均数量在10种以上。(6)款限制及融资功能由于设立401(k)计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企业雇主及员工为员工退休养老进行长期的储蓄和投资,因而有关法律对计划参与人从401(k)帐户中取款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并对在退休之前从帐户中取款的行为处以额外的税收惩罚,以抑制提前取款,确保这部分资金能用于员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在这方面401(k)计划与其它类型的养老计划是基本相同的。(7)企业需要承担繁重的管理工作由于401(k)计划受美国国内税法及员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的限制,企业设立和运作一个合乎法律要求的401(k)计划往往要涉及到大量的管理工作,例如必须满足最低参与比率要求(参与计划员工人数不得低于总员工人数的40%或50人中较低者),不能符合上述要求将导致企业丧失合格的401(k)计划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务中企业往往通过聘用专业的401(k)计划管理公司来承担上述工作。2、401(k)养老计划运作模式401(k)计划运作中涉及的3个主要当事人分别是发起设立401(k)计划的企业、参与401(k)计划的企业员工以及为企业401(k)计划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由于401(k)计划必须符合美国国内税法、员工养老收入安全法案等相关法律的严格规定,涉及到诸如记帐、法定指标测试、投资管理、员工教育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企业往往将之委托给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因此,整个401(k)计划的实际运作就集中体现在为401(k)计划的服务提供商身上。401(k)服务提供商的种类主要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第三方管理公司、工资发放代办机构、专业记帐公司、证券经纪公司等机构。从服务提供商操作流程的角度看,401(k)计划的运作可大致分为401(k)计划的方案设计、401(k)计划的发起设立及401(k)计划的具体管理3个方面。在401(k)计划的具体管理中,投资服务(InvestmentServices)是整个401(k)业务中最为关键的一环。通过为企业401(k)计划提供服务,服务提供商既能获得相关的管理费用,但更主要是通过这一渠道向众多企业及计划参与者推销其自身经营的金融产品如基金、保险、保证投资合约(GICs)等等。(二)英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支柱组成。第一个支柱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每个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得到相等数额的基础年金。它是一种强制性缴费制度,由国家财政、雇主和职工共同负担的。1997年全额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为每周61.15英镑,相当于全职男性平均工资水平的15%。另一部分是于1978年正式实施的政府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SERPS),它根据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数区别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受益水平按照消费价格指数(CPI)进行指数化调整。第二个支柱由职业年金计划和强制性的个人年金账户(APPs)构成,它是英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三个支柱为个人自愿性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截止到2001年底,英国共有20万个职业退休金计划,这些计划的总资产达6000亿英镑。很多企业为职工设立了多种类型的年金计划。一些内部人员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则由行业内雇主发起设立行业年金计划。同时还有为公务员和公用事业的职工专门设立的公共事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资产管理采用谨慎人原则。和多数欧盟国家不同,英国对于基金投资范围基本没有什么限制。1998年,英国养老基金资产中52%为国内股票(美国为53%,法国和德国为10%),18%为国外资产(美国为11%,法国5%和德国为7%),其它为债券、现金和实业资产。据统计,1953-1995年,英国养老金资产组合的年资本收益率为10.8%,同期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为3.6%,平均利率为3.6%。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壮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养老基金的资产占GDP的比重来看,英国的比例是最高的,在1997年,达74.7%,同期美国为58.2%,法国5.6%,德国5.8%,意大利3.0%。(三)我国香港地区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我国香港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被称为强积金计划MPF(Public),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全港所有雇主和自雇人士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雇主及自雇人士必须为该计划定期供款。强积金计划以信托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由强积金管理局监管,并核准21家公司成为首批强积金计划的受益人。监管局设立补偿基金,为计划中注册的任何成员的累算权益,就受托人和其他服务机构的失当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作出补偿。受托人须在每一财政年度按其计划资产净值的0.03%缴付补偿基金费。强积金的计划内的资产必须与受托人、雇主和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资产分开保管。雇主出现财政问题,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挪用受托管的强积金资产来偿还债务。香港强积金计划规定雇主按雇员收入5%缴费(在整个雇佣期内),雇员按现金收入5%(在整个雇佣期内不包括最初的30天)。当雇员收入低于每月4O00港元,雇主必须缴纳5%,雇员可不必供款,但可选择供款。雇主和雇员的最低强制供款额合计为2000港元,雇员收入如高于每月20000港元,雇主和雇员可作出高于此规定的供款,额外供款被视为自愿供款。在税收方面,香港强积金计划规定雇主供款可获免税,但不超过雇员总薪酬的15%,雇员的强制性供款可获免税,以每年12000港元为限。自雇人士在利润税收政策下享有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受强积金豁免的OR-SO计划在强积金实施后受到同等的待遇。在收益方面,香港强积金计划规定强制性供款(包括雇主和雇员部分)连同投资收益都完全及时归属成员,作为累算权益。在离职时,不论其年资,累算权益的全部均属成员所拥有,并在退休时全额退还,具有方便性和保本性。在投资方面,香港强积金计划规定公司可选择一只或多只投资基金,每个成分基金会针对不同的回报和风险而定出不同的投资策略,但一定要包括资本保本基金。二、国内企业年金的发展运作我国在1991年颁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