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业回归混业经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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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业回归混业经营的启示2012-12-18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李东亮每当论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都难以绕开美国的经验。作为美国最重要的金融子行业之一,投行业并未因银行业的介入,在股票承销、债券承销和资管等领域全面败北,反而和银行业形成各具特色、共同繁荣的生存业态。那么,我国金融业是不是也有望形成这样的格局?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先看看美国金融业从混业走向分业,再回归混业的历程吧。美国投资银行诞生之初,就生存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中。虽然美国早在1864年就有了《国民银行法》,用以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证券市场,但这种禁止并不是特别严格,商业银行往往可以通过其控股公司所辖的证券附属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这些附属机构可以凭借母银行的贷款在股市中投机。而美国1927年制定的《麦克顿法》又赋予了货币监理官准予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权力。但好戏不长,狂热参与股票投机的商业银行最终尝到苦果——大量商业银行在1929年的股灾中破产倒闭。这迫使美国监管当局于1933年制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规定国民银行所从事的证券和股票交易业务只限于为客户买卖,不能以自营账户做交易,国民银行不能承销证券或股票发行,从此开启了长达50多年的分业经营。直到1987年6月,在商业银行不断游说美国国会的背景下,1987年6月,联邦储备委员会同意花旗集团、银行家信托公司以及JP摩根商业银行子公司承销1933年法案禁止的部分证券,而在此前的1977年,美林公司便创办了现金管理账户。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再次走向混业。而在1999年11月,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发了《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该法令明确规定,自2000年3月11日起,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可以全方位地开展金融业务,从法律上确立了美国金融混业格局。从美国金融业分业与混业的历史进程中不难发现,每一次的道路选择均存在一定的历史背景,如一味照搬则难免产生不良反应。比如,美国金融业在1933年选择由混业经营走向分业经营,主要考虑了银行系统的资金存在冲垮处在发展初期的资本市场的风险,也容易使得弱小的投行业被银行业收购兼并。而美国金融业在1987年再次选择走向混业,也是出于对资本市场逐步壮大后投行业经得起冲击的肯定。中信证券研究所一位高管曾对记者表示,如果放开银行业的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难以避免被银行业收购。他的理由是,证券业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的技术门槛与银行相比,实在不在一个重量级。记者认为,他的这个判断并非没有道理。客观地说,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有利于投资银行,出台的原因之一也是因为证券市场无法与商业银行抗衡。经过50多年的发展,以及银行业在1986年完成利率市场化后才允许银行业开展投行业务。反观中国金融业的格局,投行业在分业经营的环境下生存,享受分业经营红利的时间并不长,而银行业仍然享受着利差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放开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对证券业的打击可想而知。这尚未考虑银行业已经积累起来的客户资源和资本资源。例如,拿中美规模最大的银行和投行相比,花期很难战胜高盛,而工行却能轻易地收购中信证券——如果法律允许,而且工行及中信证券股东愿意的话。因此,目前中国全面放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确应该慎之又慎。值得一提的是,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服务,还容易冲击资本市场。以美国1933年的股灾为例,当时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其控股公司所辖的证券附属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环境下,不仅这些附属机构可以凭借母银行的贷款在股市中投机,而且美联储成员银行可以从美联储贴现窗口以5%的利率借出资金,高价贷给投机者。这样,巨额的资金沿着这条渠道源源不断地涌入股市。既然如此,如今的美国金融业为何再次混业经营?那是因为1987年的金融业态早已不可同日而语。不仅银行业建立起了成熟的风控系统和稳健的经营文化,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全球资本市场的美国华尔街,其6万亿美元的股票市值也早已不是1929年不到2000亿美元的规模,即便有部分银行资金进入股市,也很难掀起巨浪。而反观A股的流通市值和银行业积累的巨量资产,则很难避免银行业的冲击。一旦放开银行业开展证券业务,如何避免美国市场曾经发生的银行系统资金大举入市仍是一个棘手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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