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罗国际直销员产品退换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在整个直销过程中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消费者和公司直销员退换所购买的直销产品。本制度中的消费者指通过美罗国际直销员购买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本制度中所指的直销员是指与美罗国际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获得美罗国际颁发的《直销员证》的人员。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是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批准的符合商务部2005年第72号公告范围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美罗国际以直销方式出售的产品。第三条:美罗国际享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第二章退换货的受理范围第四条:一般退换货1.消费者或直销员在美罗国际服务网点购买美罗国际直销产品之日起的30日内,产品未开封且包装完好无损的美罗国际直销产品,须提供售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美罗国际公司、所在地美罗国际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该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2.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为其办理退换货。3.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退货时,公司及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或直销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直销员推销合同的约定办理退换货。第五条:质量问题退换货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公司产品后,已开封使用的产品,如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经公司质量检测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鉴定,确系产品质量问题的,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货或换货。第六条:退换货的产品在购买时如为优惠装或捆绑的促销品,则需将已优惠或赠送的产品/物品一并退回。第七条:下列情况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不受理退换货1.消费者或直销员不能出具发票或售货凭证,以及发票或售货凭证不符合开具要求的,且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2.产品包装破损或已开封,无法再次销售的(产品本身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3.所提供的发票或售货凭证与拟退换货的产品不符的。4.发票或售货凭证上所示日期超过第四条规定期限的。第八条: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美罗国际公司、美罗国际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第三章退换货管理第九条: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必须:1.详细向消费者和直销员解释《直销产品退换货管理制度》。2.严格按公司的退换货管理制度执行。第十条:退换货流程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受理退换货时,应主动热情,态度和蔼,向消费者耐心解释。退换货处理流程:消费者或直销员到公司及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领取并填写《退换货申请表》,写明要退换产品的名称、数量及退换货原因,由服务网点审核是否符合以上退换受理范围,签字并验货。于7个工作日按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第四章其他第十一条在退换货过程中,退换产品已不再生产或缺货时可以换回等值其它产品。第十二条公司核对无误,返款返还该直销员帐户,由直销员还款消费者。同时,公司将扣除直销员相应的业绩和佣金。第十三条消费者、直销员只能在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办理退换货。第十四条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信息披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