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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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论文摘要(中文)……………………………………………………2论文摘要(英文)……………………………………………………3导语……………………………………………………………………4第一部分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防治的首要选择……………4-5第二部分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防治的重要手段……………5-6第三部分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防治的基本方略……………6-7参考文献………………………………………………………………82浅谈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摘要)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犯罪防控3Onthemassincidentsofcrimeinthemob-typePreventionandControlGroupeventistriggeredbycertainsocialconflicts,specificgroupsornon-specificaggregationoftheprovisionalformthemajorityofcouplinggroupsintheformofinternalcontradictionsamongthepeople,throughnolegalbasisforthescaleofaggregation,anegativeimpactonthecommunitygroupactivityoccurredthemajorityofhumanlanguagebehaviororphysicalconductoftheconflictonthewaytogroupbehavior,orexpressionofdemandsandideas,ordirectlytostriveforandmaintaintheirowninterests,orletoffsteamistocreateanimpact,andthussocialorderandsocialstabilityinanegativesignificantimpactonavarietyofevents.Keywords:MassincidentsCrimesPreventionandcontrol4在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中,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自身政治或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体上访等过激方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相关单位,组织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阻碍街道、广场和道路等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不但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容易造成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的误解和抵触情绪,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虽然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而在处置过程中,多是以教育、劝解等方式平息已经产生的社会问题,以犯罪论处则是极个别、极少数现象。但是,如果放任这少部分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影响整个事件处置的效果和效率,更有可能产生模仿和从众效应,导致其他潜在的社会问题集中爆发,造成社会更大的不稳定。为此,结合工作实际,就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谈几点粗浅看法。一、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防治的首要选择:社会控制犯罪控制的首要选择应该是社会控制,即通过对影响犯罪生成的各种社会因素的控制,把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组织在尽可能带来持续发展的有序状态。简言之,就是把社会控制在有序状态中。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聚众型犯罪的社会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通力合作才能达到理想效果。(一)夯实经济基础,是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的根本对策。物质决定意识,与东部发达省市相比,西部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而贫穷正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控制或减少群体性事件中的聚众型犯罪,首先必须从经济基础层面上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的步伐。特别要加速城乡结合部、边远山区和“城中村”等易发犯罪区域的经济发展速度,减少贫富差距,让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以此减少聚众型犯罪的社会诱因。(二)明确政府角色,是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的基础条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于政府和相关利益群体的纷争而起,为此,政府机构不能过多干预市场活动,尽力发挥好市场交易守夜人的角色,相关权力必须退出市场,防止政府与民争利,与企业组织争利,适当调整政府与社会大众的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在处理相关事项过程中公平公正,取信于民,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把不满的情绪和矛盾的焦点集中到政府机关,从而为减少群体性事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把由其产生的聚众型犯罪的发案机率控制在较低范围。同时,各级政府也要注意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将群防群治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组织者与管理者的身份,调动各方积极性,对群体性事件给予全程监控和适时引导,尽量把聚众型犯罪控制在初始状态。5(三)完善相关机制,是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的必要保障。一是完善公众利益的诉求表达机制。以往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重要原因就是公共的某些利益诉求未能得到充分的表达,而信访制度的不完善也加重了部分群体的不满情绪,这种情绪积压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利益不断分化,法治意识不断增长的今天,应尊重和保障公众利益表达的权利,构建稳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对话、交流、协商、合作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以合理的方式、合适的平台和合适的时空地点表达出来,让相关部门得以知晓,以有利于解决利益矛盾。二是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机制。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大多与经济利益相关,而大多数聚众型犯罪的犯罪人员也都是因为自身的合法利益受损才实施危害社会的过激行为,这就要求相关部门特别是政策制度决策机构在某些重大民生事项出台时,充分征求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底层群体的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作为政策出台的重要依据,破除行政决策的神秘色彩。三是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在上述群体性事件中的聚众型犯罪案件中,因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原因引发的居多数,在这些案件中,多数犯罪人员都是因为补偿款过低过少而产生不满情绪,因此,可以尝试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将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员吸收进该机构中,以解决部分群众对相关补偿的计算、评估不信任的问题,让聚众型犯罪的犯罪起因泯灭在初始状态。二、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防治的重要手段:法律控制法律控制理论认为,犯罪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功能不当的产物,因此强调控制犯罪应当着眼于加强和改革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不过,也应当看到,在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司法控制仍然是犯罪控制的策略重点,这主要是因为:其一,犯罪控制系统中最容易落实兑现的便是司法控制,因为有专门的职能部门作为控制主体,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就是控制犯罪:其一,司法控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因而具有最强的现实控制力;其二,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背景下,犯罪控制的策略重点除司法控制外别无其他良策。因此,对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的防治也应按上述要求,将法律控制作为防治的重要手段。在刑事立法方面,主要是国家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不再规定为犯罪,对人们的行为方式提供引导,改善人们的观念和态度来实现对犯罪的控制。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中较大的类罪,刑法总则与分则均有关于聚众犯罪的规定。但立法上没有对聚众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导致聚众犯罪与集团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不够明确。刑法分则关于聚众犯罪的条文,大部分明确了聚众犯罪的责任主体,但也有些条6文未指明责任主体,既违背了聚众犯罪责任主体法定原则,也使得条文之间不相协调。因此,应增加关于聚众犯罪的概念规定,并明确相关罪名的责任主体。对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聚众型犯罪而言,主要应在立法上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判定标准,以减少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同时,相关立法司法部门应加强对群体性事件中相关犯罪的调研力度,特别是如何处理打着所谓“法不治众”等思想的人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而煽动社会不满情绪等现象的处理方式。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适时出台处理群体性事件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指导执法办案活动。在刑事司法方面,则需要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对犯罪进行控制。群体性事件中的聚众犯罪不同于刑法条文中其他一般的聚众犯罪,对其处置的力度和方法可能直接影响到群体性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和社会影响。因而,在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聚众型犯罪进行司法控制时应掌握好分寸,既不能为了简单平息事态而放纵犯罪,也不能因为单纯追求法律效果而让群体性事件的事态扩大。因此,我们应当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处理该类犯罪的首要指导方针,以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基本前提,不能片而追求过宽或过严,放弃法律底线;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人多数的原则,并根据犯罪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化,因事有别,因人而异。同时,要对群体性事件与相关犯罪进行比较研究,根据不同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犯罪动机恶劣、手段极端、犯罪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应予以坚决打击,从严处理,维护公民合法和社会正常管理秩序;而对那些动机合理,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满足,只是一时冲动而破坏社会秩序等非法的方式,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社会影响不大的,可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理。同时,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聚众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加大协调与配合,特别应在工作机制的衔接上加大探索力度,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相关犯罪人员的羁押时间,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三、群体性事件中聚众型犯罪防治的基本方略:人文重构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如何在传统人文精神受到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观念的严重挑战的情况下,重塑一种蕴含科学、民主、理性、纪律、秩序的人文精神体系,对解决包括犯罪在内的众多社会问题尤为重要。现代社会要形成自觉、自律、理性的法治秩序,须臾也离不开社会成员的自觉。法治秩序主要不是来自它的外在强制力,而是来自它被信仰,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观念。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自律是法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和归宿。因而,要从根本上杜绝越轨犯7罪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全体成员人文素质的提高。任何法律.其精神与价值必须深入到人们的心灵之中,才能形成认同、尊重、信任和服从法律的自律行为。日本著名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法不是只靠国家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的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法治秩序,没有法律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因此,通过不断提升社会成员的人文精神,把法治精神与价值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使法律成为“适合于他本性的美德”,才能够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实现社会秩序的根本好转。因此,要从根本上控制或消解群体性事件中的聚众型犯罪行为,就要让全体社会成员树立起普遍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秩序观念,改变诸如在部分群众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错误观念,减少犯罪的发生。而要重构社会成员的人文素质,减少聚众型犯罪的发生机率,就要加强正面教育的力度。首先,应加强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方面应适应公民学习和运用法律的需求,进一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公民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敢于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点和单位,特别是在农村中的普法宣传。在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同时,挖掘法律宣传的深度,强化普通群众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知度,使之在维权意识上升的同时能自觉守法、用法,懂得用法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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