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部分文件摘编稿件来源:老干部局发布时间:2007-01-1212:02:02访问次数:1250字体:【大中小】一、老干部工作的职责和人员配置1、职责宣传贯彻中央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老干部的安置、服务工作。中组发[90]5号文件: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和政府的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老干部工作,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老同志座谈会,沟通思想,倾听意见,加强同老干部的联系。要注意发挥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老干部工作的协调作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老干部工作。苏委发[83]8号: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也应当经常关心,予以检查督促。各级财政、民政、人事、卫生、基建、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中发[82]13号文件:对离退休的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应由他们离休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国发[78]104号文件:离休退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宁委发[87]30号文件:离休干部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单位负责”的原则。2、机构人员配置国发[82]62号文件: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老干部服务工作。苏委发[83]8号文件:凡有离休干部的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干部,负责老干部工作。在干部配备上,要注意选择对老干部有深厚感情,作风正派,会做思想工作和服务工作的同志来承担,以便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宁委发[87]30号文件:离休干部3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3人以上的专职干部,10人以上要配备1至2人,10人以下的要有人兼管。人员编制在单位总编制内调剂解决。二、政治待遇国发[82]62号文件: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中组发[90]5号文件: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休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汇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内国际形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国办发[83]39号文件: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阅文、学习和参加重要会议厅(秘)发(81)36号、组通字[81]40号文件:保证离休干部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苏办[91]120号文件: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也应立即发给离休干部。离休干部人数比较集中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阅读文件的制度,并明确人员负责具体落实。苏发[83]8号文件:离休老干部应按照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的会议,并建立定期集中学习制度。对一些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在不违背保密制度原则下,要派人送阅文件或向他们传达文件、报告的精神。劳人老[82]10号文件: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宁委发[87]30号文件: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单位要建立定期集中学习的制度,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2、组织生活中组发[81]17号文件: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同志,仍要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参加党的生活。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宁委发[87]30号文件:离休党员干部在3人以上的单位,一般要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按照党章规定,过组织生活,一般每月一次。三人以下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定期通知他们过组织生活。走访慰问宁委发[87]30号文件: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关心老干部,并分工负责,定期联系离休干部,做到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必访、遇有重大问题必访。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劳人老[83]18号文件: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待遇的条件组通字[85]44号文件: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干部工资额的,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1988年市老干部工作会议: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现基本工资低于工改前行政14级的,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现基本工资低于工改前行政18级的,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劳人老[82]4号文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老干部(人事)部门承办授予“荣誉证”的具体事宜。授予“荣誉证”时,举不举行仪式,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建立老干部活动室苏委发[80]85号文件:省地市县在老干部比较集中的地点,可逐步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例如:老干部学习室、老干部体育俱乐部等)以丰富他们的政治和文化娱乐生活。宁委发[87]30号文件:要办好老干部活动室。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单位要设立老干部活动室,供老干部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开展文娱活动。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室,要加强管理,充实内容,搞好服务,使之成为“老干部之家”。三、生活待遇:1、工资苏办[01]73号文件:离休干部离休时执行的国家标准工资及离休后因在职职工正常调整工资同步增长等因素统一增加的离休费,省规定的职岗津贴,基础津贴、综合补贴、护理费(以下简称离休干部离休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及参观休养费、特需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纳入工资统一发放专户管理,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上述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离休干部发生的以上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原渠道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也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当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并划入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对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外的参观工农业生产费、交通费、特需费(个人部分200元),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在企业交纳社会保险费时由税务部门一并征收,与离休费同时发放。2、生活补贴国发[82]62号文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苏人四[94]18号文件: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五项之和。宁委发[2000]年24号文件:从今年起对市属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发给800元生活补贴,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发给,也可以年终一次发给,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宁委老干[2006]4号文件(摘要):从2005年起,对市属企业离休干部每人发给800元生活补贴现调整为每人2000元。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发给,或者年终一次性发给。所须经费按原渠道列支,改制企业可以从企业离休干部提留经费中列支,企业解决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市委老干部局1996年12月16日电话通知:199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75元。此项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已经执行误餐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再按本通知增发生活补贴费。宁委老干[2004]126号文件:从2004年10月起,对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厅级每人每月630元;副厅级及享受地市级待遇的每人每月590元;副局级每人每月57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550元;副处级及享受县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52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490元。离休干部按专业技术职称套改工资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执行:正教授及相当职称的每人每月61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每人每月530元;讲师及相当职称的每人每月480元。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个别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产业集团)解决。宁委老干[2003]22号文件: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机关离休干部同职务、同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正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90元;副厅级及享受地市级待遇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30元;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80元;副处级及享受县处级待遇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80元;正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40元。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个别特别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产业集团)解决。市委老干部局2004年4月22日电话通知:对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正处级由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460元,副处级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00元。调标后的执行时间从2003年7月起,由各企业主管部门(产业集团)统一掌握执行。3、参观和健康休养费苏办发[85]28号文件: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和健康休养费所须经费,各单位暂按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以上每人每年300元、处以下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编列预算。4、特需经费1997年8月14日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电话通知:我省离休干部特需费由150元调至300元。此项经费可以将其中200元发给离休干部,其余100元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宁人字[2002]164号文件:从200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由原来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原来发给离休干部的部分仍然发给离休干部本人:其余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再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按现行规定的开支渠道解决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列支。5、交通费1992年8月18日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和护理费发放范围的电话通知:厅局级及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30元;县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宁委老干[2003]34号、宁财社[2003]959号文件:1、厅局级及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2、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交通费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3、调整后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6、老年大学费宁价费[2000]232号文件:学费中单位报销50元,其余部分个人负担。7、探亲待遇劳人老[83]20号文件: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8、医药保健苏办[01]73号文件:离休干部在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一般应在当月给予实报实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报为拖欠。企业和原来享受公费